现代婚姻法中夫妻双方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现代婚姻法中夫妻双方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1、现代婚姻法中夫妻双方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夫妻之间应尽的义务 第
1、夫妻双方对子女有平等的抚育权利和义务。抚养、教育子女是夫妻双方平等的义务和责任,如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夫妻有平等的经济赔偿责任。同样,抚育子女也是夫妻双方平等的权利,任何1方不能拒绝对方行使其权利。即使夫妻离婚,这1义务和权利也不得改变。 第
2、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者说我国婚姻法的1项基本原则,是每个公民艘必须遵守的,在家庭中无论丈夫或妻子,都应平等地承担这1义务。如违反了这1法定义务,夫妻双方应平等地承担法律责任。 第
3、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应该在精神上相互慰藉,经济上相互扶助,无论丈夫或者妻子,只要生活困难需要扶养的,另1方必须对其尽扶养的义务。 第
4、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1方擅自处理,在法律上都没有效力。 第
5、对夫妻共同的债务,夫妻有平等的清偿义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1方为家庭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如抚养子女、赡养双方的老人等。
2、现代婚姻法中夫妻双方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1、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的权利义务
2、法律规定 婚姻法 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十3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4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5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1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6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7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8条 有下列情形之1的,为夫妻1方的财产: 1方的婚前财产; 1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 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 第十9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7条、第十8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1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3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1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2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1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1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2十1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2十2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2十3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2十4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2十5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2十6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2十7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2十8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2十9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3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3、婚姻法中男女双方的权利义务
夫妻的权利与义务夫妻的权利与义务,是指具备合法夫妻的男女之间相互享有的特定权利和负担的特定义务,同时也包括夫妻作为婚姻共同体的代表对第3人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是婚姻对当事人的法律拘束力的主要表现,包括夫妻间在身份法上的效力和财产法上的效力。在我国,夫妻的权利与义务受法律保护。法律设定夫妻间权利与义务的必要性主要有以下几点。第1,维持人类男女两性关系支持秩序的需要。第2,男女两性的政治和经济地位虽在法律上实现平等,但在事实上并没有发生根本改变——恩格斯:在大多数情形下,丈夫都必须是有收入的人,赡养家庭的人,至少在有产阶级是如此,这就使丈夫占据1种无需有任何法律特权的统治地位。第3,保护未成年人利益需要。从夫妻的权利与义务的种类与内容的角度,可以分为夫妻间的人身权利与义务和夫妻间的财产权利与义务。夫妻间的人身权利与义务是指与夫妻身份相联系又不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夫妻间的财产权利与义务是指夫妻间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直接体现为1定的经济内容。具体来说,夫妻间的人身权利与义务包括姓名权、忠实的权利与义务、扶养的权利和义务、人身自由权、日常家事代理权、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日常家事代理权。
4、现代婚姻法中夫妻双方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夫妻之间应尽的义务 第
1、夫妻双方对子女有平等的抚育权利和义务。抚养、教育子女是夫妻双方平等的义务和责任,如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夫妻有平等的经济赔偿责任。同样,抚育子女也是夫妻双方平等的权利,任何1方不能拒绝对方行使其权利。即使夫妻离婚,这1义务和权利也不得改变。 第
2、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者说我国婚姻法的1项基本原则,是每个公民艘必须遵守的,在家庭中无论丈夫或妻子,都应平等地承担这1义务。如违反了这1法定义务,夫妻双方应平等地承担法律责任。 第
3、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应该在精神上相互慰藉,经济上相互扶助,无论丈夫或者妻子,只要生活困难需要扶养的,另1方必须对其尽扶养的义务。 第
4、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1方擅自处理,在法律上都没有效力。 第
5、对夫妻共同的债务,夫妻有平等的清偿义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1方为家庭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如抚养子女、赡养双方的老人等。
5、婚姻法中男女双方的权利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9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这种平等主要是指夫妻间权利义务的平等,包括夫妻在人身方面与财产方面的平等,不允许出现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或只尽义务不享受权利的不合理现象。共同的权利义务有: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权利。”婚姻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在人格上也应该是独立的,没有人身依附关系。婚后,姓氏没有必要改变。在子女的姓称问题上,也体现了夫妻家庭地位平等原则。《婚姻法》第16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1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在实际生活中,受封建社会长期夫权统治的影响,常有夫妻1方(主要是男方)限制另1方(主要是女方)学习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和自由的现象,这是违法的。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1项基本国策,这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国家提倡1对夫妇只生1个孩子。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不受双方收入高低的影响。 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扶养是1种法律关系,扶养方为义务人,被扶养方为权利人,只有义务人履行扶养义务,才能保证权利人享受权利。扶养是夫妻间相互对等的义务,不是单方义务,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妻子的义务,妻子有扶养丈夫的义务。《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1方不履行义务时,需要扶养的1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在我国目前男女经济地位还有差别的情况下,在夫妻扶养问题上应当的特别注意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夫妻因扶养发生纠纷时,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夫妻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配偶继承权是基于婚姻的效力而发生的,是以夫妻的人身关系为前提所产生的财产关系。丈夫去世后,妻子有继承丈夫遗产的权利,相反丈夫有继承妻子遗产的权利。
6、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男女双方有下列权利义务()。
A, B,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