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是香港人,离婚后内地的房产如何分配,想问,我是香港人,在大陆男方有房产三套,女方无什么资产和房产或祗有一套房产,现在中国的"婚姻法"中
1、夫妻双方是香港人,离婚后内地的房产如何分配
夫妻双方是香港人,离婚后内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就需要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进行处置。也就是夫妻之间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了就只能是平均分割。
2、想问,我是香港人,在大陆男方有房产3套,女方无什么资产和房产或祗有1套房产,现在中国的"婚姻法"中
婚前财产,不能分割,属于各自所有,婚姻后形成的财产平均分割,比如工资等。婚姻后形成的债务原则是平均承担。
3、所盖房屋,明确表示赠与给您们或有证据证明属于您们2人的,则按照共同财产分割,反之则不能。
3、香港婚姻法离婚法财产分割
法律分析:香港相关法律条条文并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双方离婚时,原则上是各人财产归各人。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法官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调整,对有争议的财产分割部分作出均分的判决。无论如何调整,原则上都是偏向于保护女方的方向。在财产分割的问题上,由于女方在大部分情况下将承担子女抚养权,故法院衡量时,会偏向于保护女方的权利,1般来说财产分割要保证女方在离婚后,生活水平不低于离婚前,此外还要考虑女方的是否有固定收入等经济因素。根据香港法律对离婚夫妻财产的规定,如果两人协议离婚,两人婚后的存款、股票应该会进行平等分割。在不动产方面,法官应该会根据两个孩子的归属,在房产判定方面有所倾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千08十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1千08十8条夫妻1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1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1方请求补偿,另1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1千08十9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4、房产增值部分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推荐阅读: 新婚姻法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 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大体看来,婚姻房产可能基于人为因素和市场因素两种原因增值。就第1种而言,最主要的人为因素有两个:1是婚后装修,2是婚后出租。在房产装修的情况下,如果房产为甲男所有,则装修行为性质依物权法理论应为添附。根据从物随主物的原则,添附之物应随房产属于甲男所有。如果这种添附为甲男乙女共同出资,装修增值部分中属于乙女应得的份额,离婚时由甲男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折价补偿给乙女,但乙女很难主张基于添附所产生的房产增值。在房产出租的情况下,依物权法理论所收取的租金应为法定孳息。如甲男乙女对租金收益分配无约定,依物权法理论应归所有权人甲男所有。在以上两种情况下,如乙女对房产装修和租赁耗费了人力物力,则依照物权法理论推导出的结果将对乙女明显不公。另1种是房产基于市场的原因而增值,情况则更为复杂,笔者不赘述。有1种观点认为: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2)》已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1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1方用婚前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购买的房屋升值所产生的收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较为妥当。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如果将房产看作是与股票类似的投资,似乎这种增值应当为共同财产。但在实现生活中,大多数普通居民如购买1套房产只为居住使用,非为投资盈利。如果在离婚分割房产时将上例中增值的5万元归为共同财产要求甲男支付2.5万元,甲男若并不打算离婚当时卖出房产,则房产很可能在离婚后经过若干年由于市场行情等原因贬值,此种处理办法对甲男也明显不公。 由上述分析可知,对于房产增值部分无论是绝对作为1方个人财产还是绝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都不公正。 英国的法律对此类问题的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英国婚姻诉讼和婚姻财产法》第3十7条规定:如果男方或女方以货币或货币的价值的方式对不动产或动产的增加作出了贡献,而且1方或双方对于此种或出卖此种财产的收益有使用权,那么如果这种贡献不是微不足道的,双方又无相反的书面的或默契的协议,作出此种贡献的男方或女方就应根据自己的贡献和双方的协议占有财产使用权的1定份额或增加所占有的份额。我国香港地区法律受英美法系的影响,其婚姻家庭立法也确认:夫妻1方以金钱或物资改变了不动产或动产的1部或大部权益,份额的划分可由双方协商决定,无协议时,由法庭视情况决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英国和香港地区在实行分别财产制时,有限地承认无所有权的夫妻1方可以取得对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但唯1的条件就是用金钱和物资去改变那份财产。 英国当代最为著名的法官丹宁勋爵曾经在《阿普尔顿诉阿普尔顿》案中处理过这类问题。在该案中的丈夫花了不少力气修整了所有权属于妻子的房产。后来他们分居了,问题是丈夫是否有权得到报酬呢?丹宁勋爵指出夫妻双方在结婚之时完全没有想到今后要分居,对于房产的修缮没有任何约定,那么就应当依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丈夫理应得到他为房产所增加的那部分价值,即他在修整工作所创造的价值和他提供的材料价值。这样1个处理方案显然更加符合公平观念。 无独有偶。我国台湾地区2002年修订的民法第1千01十7条规定:夫或妻婚前财产,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之孳息,视为婚后财产。王鉴泽称其立法目的为为保障他方配偶之协力,及日后剩余财产之分配(王鉴泽著《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百5十2页)。究其实质,确立婚前财产的婚后孳息为共同财产,实为考虑到配偶1方对孳息之生成贡献了心力。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1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出租而未通过共同劳动所取得的房屋租金等,认定为1方个人的财产比较适宜。(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2)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百1十页) 从目前城区基层法院审理的离婚诉讼案件中可以看到,夫妻1方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产出租,租金收益因离婚时的分配而产生的纠纷比较普遍。笔者认为,在婚姻关系中,双方对1方所有房产的租金收益分配无约定时,可以确认非产权方可以取得对方房产出租的收益权;当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首先应考虑到大多数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分工可能有所不同,但都在为共同的家庭生活作贡献这1公认的基本事实。通过以上法理对比分析,并结合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笔者认为,公正处理该类纠纷的思路是:双方均不能举证证明其承担了房产出租的全部经营管理工作,就应推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为共同财产;非产权方举证证明其对房产出租承担了全部经营管理工作,应根据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房产出租贡献力的大小决定租金收益在离婚时的分配比例,但不宜判决非产权方获得全部租金收益;产权方举证证明房产出租经营管理完全由己方实施的,与对方无关,租金收益就应归己方所有。 我国部分法院的处理办法与上述思路不谋而合。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2)若干问题的解答》就认为: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1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1般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1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从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此种处理办法应为个人所有的房产增值部分在离婚时分配的正解。
5、到底离婚案件中按揭的房产分割
【婚前财产抵押】到底离婚案件中按揭的房产如何分割随着离婚率及房产私有化程度的提高,作为最主要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的分割就成了离婚案件中极其重要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婚前按揭的房产如何分割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产生了1定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通常的做法1般有两种:第1种,认为按揭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但1方婚前已付部分属于其个人的财产,应由夫妻另1方弥补之;第2种做法认为,按揭的房产应当属于夫妻双方中的买方,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按揭”,买方应当弥补夫妻共同财产。笔者认为:以上两种做法都有失偏颇。要正确处理婚前按揭的房产,就应当了解按揭的含义,并归入到1定的法律关系当中加以分析。“按揭”1词是英文“mortgage”(抵押)的音译,先见于港、澳、台地区。80年代末以来,逐渐见于我国大陆。香港地区的“按揭”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大陆目前仅是狭义的按揭。其含义是,购房者把所购房产抵押给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支付房款的行为。在实践中还存在期房按揭的情况,其含义是房产卖方(开发商)通过协议将买方对期房的期权抵押给金融机构,并取得贷款的行为。很显然,“按揭”所对应的法律含义是抵押贷款。根据“按揭”在实践中的不同又分为两种情况:1种是房产抵押,在办理“按揭”过程中,买方已经办理了房产证。另1种是期房抵押,即在办理“抵押”时,买方并未取得房产证,买方要购买的房产甚至还没有产生,其所购买的只是1种期权。了解了“按揭”的含义和实践中的反映,对如何分割婚前按揭的房产就很简单了。如果夫妻1方在婚前按揭的房产在结婚登记时已取得产权证,那么在法律上的含义就是夫妻1方在婚前已拥有此房产的所有权,但是其婚前有欠银行的个人债务(按揭贷款)。如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还“按揭”,应当认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归还“按揭”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产所有人应当归还给夫妻双方加以分割;如果夫妻1方在婚前按揭的房产在结婚登记时尚未取得产权证的,那么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即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是,夫妻双方中的买方已在婚前支付了1部分的购房款,此款属于其个人的债权,应当首先用夫妻共同财产来予以弥补。房产剩余部分的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依法予以分割。在离婚诉讼的房产分割中,还应当注意:按《<婚姻法>解释2》第11条之解释,“1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也属于共同财产。这涉及到1个问题:夫妻1方已有足够的或者多处房产的情况下,在婚前所购房产在婚后处理,其超出原来支出的增值部分就又可能作为“1方的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加以分割。延伸阅读: 离婚房产分割9大问题 离婚房产分割常见问题分析 房产分割:按揭购房中,如何认定房产权属。
6、请问内地女子和香港男人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是怎样进行的
婚姻存续期间1方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1般是1人1半 。如果1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体份额由法院裁定。 按照上面的原则分割 祝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