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全文,婚姻法司法解释争议:夫妻共同债务该如何认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123全文


1、婚姻法司法解释123全文




2、婚姻法司法解释争议:夫妻共同债务该如何认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十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1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1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3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1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第4十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吴晓芳法官指出,《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十4条出台的背景是夫妻逃债。但目前,出借人和债权人恶意串通情况亦时有发生,因此不少人认为该条过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吴晓芳法官提到最高法院给地方高院的两个函复:


1是(2014)民1他字第10号给江苏高院《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如何认定的答复》,内容为: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1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1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1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十4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2是(2015)民1他字第9号给福建高院《关于夫妻1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内容为:夫妻1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适用《婚姻法解释(2)》第2十4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吴晓芳法官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内对外应区别对待:对内,在涉及夫妻双方之间债务承担时,应适用《婚姻法》第4十1条的规定,无论夫妻双方谁做原告,都由借款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借款系基于夫妻的合意或用于家庭共同生产或生活,如果证据不足,则由其个人偿还;对外,在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时,应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十4条的规定,运用推定原则,债权人只要证明该借款系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大额举债与“家事代理”,吴晓芳法官认为可参照浙江高院的做法,夫妻1方对外举债,在日常生活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超出日常生活范围的,举债1方或债权人应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夫妻双方合意。


我们认为,基于第2十4条的推定效力,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可以根据需要追加配偶为共同被告,由其在此诉讼中对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进行抗辩与举证,法院对债务性质与配偶是否应当承担还债责任问题,统1作出判断;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未追加配偶的,债权人有权另行起诉要求确认其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应按照上述原则处理举证与判断问题。



3、婚姻法司法解释: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   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2)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司法解释还规定,夫或妻1方死亡的,生存1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介绍说,对于夫妻中以1方名义对外举债应当如何认定其性质的问题,司法解释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入点,分成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进行规定。   第1,个人婚前债务。对1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1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   第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以1方名义所欠的债务。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1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1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就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1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这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1种是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项规定的情况,“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1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3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1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对财产分割问题及债权债务的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无疑对原夫妻双方之间有约束力。 如果您想阅读更多关于夫妻债务的文章,找法小编推荐: 夫妻离婚后,外债谁来还? 离婚了债务的分割情形 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可由1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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