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同住人有户口在拆迁时有哪些权利,经适房同住人和共同申请人区别
1、租赁房同住人有户口在拆迁时有哪些权利
公有租赁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同住人,是指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驻户口,已实际居住1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有权对公房拆迁补偿款主张权利的,1般是指被拆公房拍旅铅的承租人和本解答规定的同住人。有下列情形之1的人:
1.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袭好婚姻而在被拆迁公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1年,也是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1般无权利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 1般镇键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房内居住满5年,也是为同住人,可分得拆迁补偿款;
3. 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4. 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迁公房,且在本市他处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2、经适房同住人和共同申请人区别
1、申请时身份上有所不同。同住人指的是与扒世申请人1同居住在同1套房子中,但与申请人在法律上并没有亲属或婚姻关系的人;共同申请人则扒此橘指与申请人在法律上具有亲属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如配偶、父母、子女等)。
2、在资格审核上有所不同。同住人不会被计入原申请人家庭的准入资格中,但是被要求提供资料和签署1些承诺书;而对春团于共同申请人,则根据规定会对申请家庭的人数和结构进行审核和计算,以确定是否符合购买经适房的条件。
3、在房屋使用和管理方面有所不同。同住人通常只能享受申请人购房后的居住权,不能享受经济适用房管理服务、物业服务等;而共同申请人则可以与申请人1起享受经适房的各种服务和设施。
3、经济适用房同住人申请
法律主观:
申购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内容如下所示: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1)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经济适用房申请资料:
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1式3份);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或户籍卡复印件(验原件),持户籍卡的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4、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验原件);
5、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离异带子女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验原件)、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复印件(验原件)或离婚协议档案及未再婚证明。丧偶带子女的,提供丧偶的死亡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及本人未再婚证明。未婚、离异未带子女或丧偶未带子女的视为单身,提供未婚证明;
6、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7、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证明(现住房证明: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身份证及户口本地址证明:需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8、特殊情况需另外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法律客观: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2十4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1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2十7条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4、租赁房拆迁,已离婚的同住人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从法理层面来看,公房承租权的法律性质,无非是其为债权抑或物权的界定。从民法原理而言,允许买卖、流转的标的应为物权。然而,将公房承租权界定为物权存在明显问题:第1,不符合物权法定的基本原则。目前的法律、法规没有认定公有住房承租权为1种“用益物权”。1999年上海市出台了《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规定了公有住房可以进行交换、互易,可以有偿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并获利,还可以用公有住房承租权交换商品住宅及其他住房产权。该办法制定的主旨不是承认公房承租权的物权性质,而是为了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阶段性需要,解决住房制度改革过渡时期利益调整的实际操作问题。第2,公有住房所有权虽然在事实上是被虚化了,但在形式上仍然存在,公有住房所有权人仍有权进行法律活动。因此,应该界定公有住房承租权为1种带有物权性权利的债权,其法律性质为债权,而非物权,这样可以比较好地协调现实需要和法律规定之间的矛盾。 其次,从司法层面来看,无论是婚姻期间还是离婚以后,作为非公房承租人的配偶1方对于居住的公房都享有法定的权利。理由如下:(1)根据有关规定,公有住房福利的享受人并非仅是承租人,还包括其家庭成员在内的同住人。公有住房租赁中的实际承租关系人包括名义上的承租人和其他同住人。同住人与常住户口相联系,而与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无关,立法上承认有正当理由迁入户口者享有公有住房的同住权和继受权,就是这1租赁法律关系的实际表现。根据1990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中规定,已租公有房屋出售时,以及因法定原因继受公有房屋承租权时,同住人仍享有居住权。(2)1996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规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法定的8种情形下,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此时作为非公房承租人的配偶1方可以享有承租权。离婚时1方对另1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此时,配偶1方可以享有居住权。 再次,从现实层面来看,我国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对职工住房的分配方法,大多以男方为主考虑分房,女方在自己的工作单位1般很难分到住房。在通常情况下,即使女方是抚养子女的1方,男方单位也不可能在住房条件普遍紧张的情况下,将本单位的住房交由与本单位职工离异的妇女1方占有和使用。 所以,离婚后女方及其抚养的子女往往被迫让出居住权。这严重损害了广大妇女、儿童的利益,是立法上亟待解决的问题。 那么,在法律上并非承租权人的配偶1方对于共同居住的公房究竟享有何种权利,法律应如何救济?笔者认为,可以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其1,婚前由1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不足5年的,另1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共同居住的公房享有法定的居住权;在离婚后,可依法院调解或判决而享有1定期限的居住权。 其2,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上述《解答》中规定的8种情形下,不享有公房承租权的1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共同居住的公房享有法定居住权。在离婚后,可以依协商、法院调解或判决而享有公房承租权。1方承租的,对另1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本案甲在离婚诉讼期间未经乙同意,擅自退购或退租公房的行为,无疑损害了乙的合法权益。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解答》中已有明确规定,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照顾抚养子女的1方、在男女双方条件同等情况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有困难的1方以及照顾无过错1方的原则处理。在符合这些条件的情况下,甲更不应凭借目前由自己享有的公房承租权,单方决定退购或退租,以此来断绝乙将来承租或居住该公房的可能性。 通过以上探讨,笔者认为,在我国物权法中应明确规定“居住权”概念。这样有助于解决婚姻、家庭、亲属、继承1类案件中的实际问题,为实践中已经存在的某些行之有效的做法找到立法和法理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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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有租赁房屋拆迁过程中,哪些人可以当作同住人?
公有租赁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同住人,是指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驻户口,已实际居住1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有权对公房拆迁补偿款主张权利的,1般是指被拆公房的承租人和本解答规定的同住人。有下列情形之1的人:
1.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婚姻而在被拆迁公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1年,也是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1般无权利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 1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房内居住满5年,也是为同住人,可分得拆迁补偿款;
3. 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4. 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迁公房,且在本市他处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6、拆迁是否有同住人的概念,拆迁过程中享有什么样的权利
公有租赁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同住人,是指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慎岁友有本市常驻户口,已实际居住1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有权对公房拆迁补偿款主张权利的,1般是指被拆公房的承租人和本解答规定的同住人。有下列情形之1的人:
1.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婚姻而在被拆迁公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1年,也是为同宽槐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1般无权利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 1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房内居住满5年,也是为同住人,可分得拆迁补偿款;
3. 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4. 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迁公房,且在本市他处未取得福利性雀禅房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