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给不给开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单位能开吗

民政局给不给开婚姻状况证明



1、民政局给不给开婚姻状况证明

目前在大部分情况下,民政局已经不承担开具婚姻证明的责任。民政部下发《关于进1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中规定,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1、婚姻状况证明的含义: 指有关组织或单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状况,书面内容包括已婚、未婚、离异、丧偶、无配偶、同居,及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性质、住址等。

2、开结婚声明需要的材料: (1)身份证以及居民户口本原件 (2)已婚的需要带上结婚证;离异的带上离婚证;丧偶的带上死亡证明 (3)注意:如果本人不能前往办理,需要他人代办的,代办人要携带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以及代办声明书,但不是所有地方都允许代办,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而定。

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怎么办: (1)申请人持本人1寸近期照片两张、户口簿、身份证;已婚的应持〈结婚证〉,已生育的持〈生育服务证〉、落实节育措施证明、查环查孕证明;政策外生育的,需持社会抚养费征收收据等证件,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2)本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村(居)委会进行登记备案。 (3)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审核,对提供资料齐全的,及时办理《婚育证明》。 (4)成年育龄人员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在15日内到现居住地的乡镇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法律依据: 《民政部通知进1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 第1条 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各地民政部门在出具证明时,应当根据当事人所涉事项,在出具证明中注明“本证明仅限于XXX(申请人)办理赴XX国家(或者台湾地区)的XX公证事项使用,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第2条 各地要高度重视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民政部关于加强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的通知》(民函〔2013〕183号)确定的各项任务。

婚姻状况证明单位能开吗



2、婚姻状况证明单位能开吗

法律分析:婚姻状况证明指有关组织或单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状况的证明文书。婚姻状况证明要到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司法机关和公证机关开才会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5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第十6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第十7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1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婚姻状况证明怎么开



3、婚姻状况证明怎么开

婚姻状况证明由当事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开具;婚姻状况证明指有关组织或单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状况(包括已婚、未婚、离异等)的书面证明。 开婚姻证明办理有两种情况: 1.本人到场办理: 需要携带能证明本人身份信息的物品,具体为身份证或者户口本。 2.他人代理办理: 本人无法到场的,可以委托他人进行办理,但需要提供有效的委托证明。 不同情况的婚姻证明办理流程:

1、未婚的婚姻状况证明: 拿身份证、户口本到当地公安机关开具户籍证明,加盖红章。

2、离婚的婚姻状况证明: 拿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到你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科,让户籍民-警在户口册页的背面变更栏中,根据你的离婚证写明某年某月某日离异,并盖上户籍专用章。

3、结婚的婚姻状况证明: 拿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到当地乡民政所出具婚姻证明。 开具婚姻状况证明需要哪些材料 开婚姻状况声明需要以下这些材料:

1、身份证以及居民户口本原件

2、已婚的需要带上结婚证;离异的带上离婚证;丧偶的带上死亡证明 婚姻状况证明在哪开 婚姻状况声明根据各地政策不同,可以在以下两个地方开具。

1、当地公安局 婚姻状况证明可以去当地公安局办理,带上要求的相关证件即可,证明上会有红章,1般未婚和离异的人开具婚姻状况声明都是去公安局的。

2、婚姻登记处 个别地区婚姻登记处也可以开具婚姻状况证明,前往婚姻登记处开证明的大多是已婚身份,在自己当初办理结婚登记的民政局开具即可。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5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6十4条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2十9条至第3十5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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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婚姻状况证明怎么开

开婚姻状况证明的办法:

1、户籍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加盖鲜章;

2、结婚证明由本人所在乡民政所出具婚姻证明,有结婚证亦可;

3、计生委所出的证明。 婚姻状况证明指有关组织或单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状况(包括已婚、未婚、离异、丧偶、无配偶、同居等)及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性质、住址等的书面证明。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5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第7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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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婚姻状况证明在哪里开

婚姻状况证明由当事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开具;婚姻状况证明指有关组织或单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状况(包括已婚、未婚、离异等)的书面证明。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5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6十4条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2十9条至第3十5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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