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总则》规定,宣告死亡被撤消后,发生()法律效果。A.婚姻关系当然恢复B.与子女的亲属关系当然恢复C.返还被继承...,民法总则宣告死亡婚姻关系的条文内容是什么?

依据《民法总则》规定,宣告死亡被撤消后,发生()法律效果。A.婚姻关系当然恢复B.与子女的亲属关系当然恢复C.返还被继承...



1、依据《民法总则》规定,宣告死亡被撤消后,发生()法律效果。A.婚姻关系当然恢复B.与子女的亲属关系当然恢复C.返还被继承...

参考答案: D 。

民法总则宣告死亡婚姻关系的条文内容是什么?



2、民法总则宣告死亡婚姻关系的条文内容是什么?

我国的民法总则起到了民法典的作用,明确了日常生活中的方方面面的权利义务。其中就包括婚姻关系消灭的内容。可是对于具体条款,很多人都模糊不清。那么,民法总则宣告死亡婚姻关系的条文内容是什么?为此,小编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法总则宣告死亡婚姻关系的条文内容是什么? 法律条文: 《民法总则》第5十1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这1条与之前的《民法通则》相比,增加了1条但书“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解读: 宣告死亡的效力与自然死亡效力1样,人亡——继承开始;家破——婚姻关系消灭。撤销死亡宣告的效力:婚姻关系因撤销的溯及效力而自行恢复,但其配偶再婚或向婚姻机关书面说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关于但书的规定适用起来比较困难,因为没有说明具体提交书面说明的时间。另外,就再婚而言,应当以被宣告死亡被撤销之前完成,否则可能构成重婚。至于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不愿意恢复婚姻关系的书面声明时间,如果在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之前,自无问题;在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之后宣告死亡撤销之前,提交该声明,亦可;但如果在死亡宣告撤销之后,再提交书面声明的,能否发生阻却原婚姻关系效力的恢复,从立法目的看,应当允许。但为了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性,需要必须要有1个时间限制,为了最大可能实现立法目的,宜做如下规定,“但其配偶已在死亡宣告撤销之前再婚或自知悉或应当知悉死亡宣告可被撤销之日起毫不迟延地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此外,给大家介绍下德国比较法上关于被宣告死亡者被撤销后关于婚姻关系效力的规定:

1、死亡宣告并不当然导致婚姻关系消灭,但被宣告死亡者的配偶有权另结新婚(不构成重婚);

2、若新婚双方均为善意(即在新婚缔结时不知被宣告死亡者依然生存),则前婚因新婚的缔结而终止;

3、若新婚双方均为恶意(即在新婚缔结时知悉被宣告死亡者依然生存),则构成重婚,前婚效力不受影响,被宣告死亡者得主张废止新婚;

4、新婚缔结后,被宣告死亡者重新出现,若前婚配偶缔结新婚时为善意,则无论新婚他方善意与否,前婚配偶都可主张废止新婚,理由似乎是“重大的动机错误”。结合第51条规定,因未区分善意恶意,恐有两点难以解释:

1、在被宣告死亡者配偶为恶意时,通过缔结新婚组织溯及力的发生,实际上是容许而已配偶利用宣告死亡制度规避离婚制度,此等婚姻解除手段,将陷被宣告人于不利,因其为婚姻解除、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方面的意志均被无视,而恶意的配偶则获得与善意同等程度的保护。

2、婚姻行为若区分善意恶意,被宣告之人缔结新婚的效力较容易认定,因无论如何,被宣告之人缔结新婚必为恶意,故其新婚构成重婚,不受保护,死亡宣告撤销后,前婚复活,顺理成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简单来说,民法总则第51条规定了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的内容,确立了自被宣告死亡之日起婚姻关系消灭的内容。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您还可以咨询本地民法总则相关律师。 延伸阅读: 民法总则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什么权利? 民法总则3年诉讼时效适用是什么? 民法总则全文。

《民法总则》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3、《民法总则》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参考答案: 错误 。

《民法总则》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4、《民法总则》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正确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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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民法总则》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错误。

民法总则宣告死亡婚姻的规定是怎样的?



6、民法总则宣告死亡婚姻的规定是怎样的?

在我们国家,死亡是分为两种的,第1种是自然死亡。第2种是宣告死亡,自然死亡是大家都比较熟悉的,但是宣告死亡的话,它是在法律上具有1定的意义。我国民法总则中野对此进行的规定。那么民法总则宣告死亡婚姻的规定是怎样的?

1、法律条文: 《民法总则》第5十1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这1条与之前的《民法通则》相比,增加了1条但书“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2、解读: 宣告死亡的效力与自然死亡效力1样,人亡——继承开始;家破——婚姻关系消灭。撤销死亡宣告的效力:婚姻关系因撤销的溯及效力而自行恢复,但其配偶再婚或向婚姻机关书面说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关于但书的规定适用起来比较困难,因为没有说明具体提交书面说明的时间。另外,就再婚而言,应当以被宣告死亡被撤销之前完成,否则可能构成重婚。至于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不愿意恢复婚姻关系的书面声明时间,如果在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之前,自无问题;在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之后宣告死亡撤销之前,提交该声明,亦可;但如果在死亡宣告撤销之后,再提交书面声明的,能否发生阻却原婚姻关系效力的恢复,从立法目的看,应当允许。但为了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性,需要必须要有1个时间限制,为了最大可能实现立法目的,宜做如下规定,“但其配偶已在死亡宣告撤销之前再婚或自知悉或应当知悉死亡宣告可被撤销之日起毫不迟延地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此外,给大家介绍下德国比较法上关于被宣告死亡者被撤销后关于婚姻关系效力的规定:死亡宣告并不当然导致婚姻关系消灭,但被宣告死亡者的配偶有权另结新婚(不构成重婚);若新婚双方均为善意(即在新婚缔结时不知被宣告死亡者依然生存),则前婚因新婚的缔结而终止;若新婚双方均为恶意(即在新婚缔结时知悉被宣告死亡者依然生存),则构成重婚,前婚效力不受影响,被宣告死亡者得主张废止新婚;新婚缔结后,被宣告死亡者重新出现,若前婚配偶缔结新婚时为善意,则无论新婚他方善意与否,前婚配偶都可主张废止新婚,理由似乎是“重大的动机错误”。结合第51条规定,因未区分善意恶意,恐有两点难以解释:在被宣告死亡者配偶为恶意时,通过缔结新婚组织溯及力的发生,实际上是容许而已配偶利用宣告死亡制度规避离婚制度,此等婚姻解除手段,将陷被宣告人于不利,因其为婚姻解除、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方面的意志均被无视,而恶意的配偶则获得与善意同等程度的保护。婚姻行为若区分善意恶意,被宣告之人缔结新婚的效力较容易认定,因无论如何,被宣告之人缔结新婚必为恶意,故其新婚构成重婚,不受保护,死亡宣告撤销后,前婚复活,顺理成章。可以明确的告诉我,大家关于婚姻关系的存续问题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它发生的效力是1样的,也就是说1个人被宣告死亡,那么他的婚姻关系就已经消灭了,在法律上不存在着婚姻。 延伸阅读: 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2018年新婚姻法规定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少岁? 分居多久可以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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