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婚姻登记有哪些变化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1、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婚姻登记有哪些变化



2、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婚姻登记有哪些变化

我国没有 “ 婚姻登记法 ” 。关于婚姻登记的法规和办法有两个:(1)《婚姻登记条例》;(2)《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1、《婚姻登记条例》: 2003年8月8日,由国务院令(第 387 号)发布:《婚姻登记条例》已经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2、《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2015年12月8日由民政部(民发〔2015〕230号)文件发布。为进1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民政部对《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进行了修订,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3、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婚姻登记工作的规范非常简单 而且这些东西会让我感觉非常的有道理。

江苏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3十1条



4、江苏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3十1条

法律分析:第3十1条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1致;不1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1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换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采用插页式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户口簿主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主页和本人页的户号及派出所名称应1致。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持集体户口单页的,页面上须有详细住址记载并盖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单页无住址的,须复印首页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或保管单位印章。户口簿应当按照规定加盖省级公安机关、户口登记机关户口专用章。户口簿因涂改、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因其他原因失效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换新的户口簿。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1致。不1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婚姻登记证书、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1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法律依据:《江苏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3十2条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已注销的户口簿或者户口注销证明。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1致;不1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29条



5、婚姻登记工作规范29条

法律分析:婚姻登记工作规范29条是关于在办理登记结婚时应该出具的合法有效证件和材料不1致的应当怎么去处理才能够合法登记结婚,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法律依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2十9条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1致;不1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1致。不1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1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1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6、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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