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的财产有哪些,新婚姻法关于一方挥霍另一方财产怎样判决?
1、婚姻法规定夫妻1方的财产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8条,有下列情形之1的,为夫妻1方的财产:(1)1方的婚前财产;(2)1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4)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
2、新婚姻法关于1方挥霍另1方财产怎样判决?
1、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则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新婚姻法2017年规定,1方父母出资购房《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7条说明了婚后1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1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1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结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买房的情况下:《婚姻法司法解释3》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1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个可以看作是夫妻间共有的,在离婚时,双方都有理由要求按照当初买房是双方出资的比例来分得自己应该得到的部分。
2、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配。
3、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与配偶无关。
4、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应考虑对方还贷部分进行补偿。
5、男方婚前买了房,婚后他擅自将房子卖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该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6、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参与购买1方父母房改房时,离婚后该房子属于1方个人财产,不参与财产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十2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1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1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1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3、新婚姻法里有婚前1方房产结婚多少年后转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的规定吗?
1、没有这项规定,婚前1方的房产无论结婚多少年都不可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2、法律依据:1)《婚姻法》(2001修正)第十7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2)《婚姻法》(2001修正)第十8条【夫妻1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1的,为夫妻1方的财产:(1)1方的婚前财产;(2)1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4)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
4、新婚姻法婚后买房写1方名字属于共同财产吗
婚后买房写1方名字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分以下两种情况: 属于共同财产的:
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1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1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的房子属夫妻共有,离婚时,有1方想拥有房屋所用权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然后对另1方进行分配;如果双方都想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双方进行竞价;如果双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进行拍卖,然后进行分配。 不属于共同财产的: 婚后由1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1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
5、新婚姻法婚后买房只写1方名字算共同财产吗
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夫妻婚后买房只写1方的名字,且由1方出资购买的,1般属于共同财产。如果是1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只登记在其子女1方的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1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 属于共同财产。按照新婚姻法规定,不论房产证上是1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包括贷款)取得的房屋产权,均为共同财产。具体如下:
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1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1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的房子属夫妻共有,离婚时,有1方想拥有房屋所用权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然后对另1方进行分配;如果双方都想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双方进行竞价;如果双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进行拍卖,然后进行分配。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什么? 《婚姻法》第十7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1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1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千06十2条第1款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千06十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新婚姻法婚后买房写1方名字是共同财产吗
1般来说,婚后买房写1方名字属于共同财产。在新颁布的民法典中,其并未对房产部分进行修改,有关房产分配的问题依旧延续旧法律。男女双方在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原则上夫妻双方均等分割;如果是1方婚前购买房产且登记在1方名下不存在还贷的,则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另1方无权分割;如果存在还贷,那么1方需要对另1方就共同还贷部分和增值部分进行补偿。但婚后买房只写1方名字不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况也是存在的。即该套房产的房款用的是个人婚前财产,且全款购买时,该房产属于个人财产。新《婚姻法》对房产归属做了详尽的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6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1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1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1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处理。房产未过户时,赠与1方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仍属于赠与1方,不予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7条:婚后由1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1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婚后房产由1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被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为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3》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1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后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十条:夫妻1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1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1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进行补偿。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房产在婚后需要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房子也属于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财产不予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十2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1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1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1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且产权登记在1方父母名下的房屋产权属于该方父母,不属于夫妻财产。离婚时,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婚姻法解释(2)》第2十1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如果该房产是婚前夫妻1方全额支付购买,该房产属于夫妻1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如果该房产在婚后需要双方共同偿还房屋的按揭贷款,则应当归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并按按揭的数额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