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婚姻关系是,相互赋能,相互滋养,婚姻关系存续期

好的婚姻关系是,相互赋能,相互滋养



1、好的婚姻关系是,相互赋能,相互滋养

婚姻关系存续期



2、婚姻关系存续期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以夫妻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至婚姻关系终止之日止的期间。即婚姻关系发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1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它既包括结婚之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也包括登记之后尚未同居期间,夫妻双方婚后分居期间,以及1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准予离婚姻的调解或者判决尚未生效期间。男女双方根据法律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在这种情况下,补办结婚登记之前的1定时间也应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千06十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千06十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千06十5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千06十2条、第1千06十3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1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1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分居多久可以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3、分居多久可以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分居几年就可以自动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只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不存在自动离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仅是法院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之1,并不会必然导致自动离婚的法律后果。司法实践中是否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需根以下几点认定:

1、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因为感情不和;

2、双方必须分开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

3、分居满两年,必须连续的满两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79条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没有结婚证怎么解除婚姻关系



4、没有结婚证怎么解除婚姻关系

目前,我国只有领了证才算结婚,没领结婚证法律不承认,只能是同居关系。 有1个例外,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虽未领证,但法律也承认其事实婚姻的关系,除此之外,我国现在已经不认可事实婚姻,没有领证的都不能成立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如果伴侣没领结婚证可自行协商解决分开。但如果对财产分割有争议,则可以起诉到法院,1并解决同居问题。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符合结婚条件并办理结婚程序,才属于法律承认的婚姻。若双方自愿,但任何1方未达到结婚条件,都不可以进行婚姻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1、同居关系是什么

1、所谓的同居,是指男女2人之间为包括性生活的共同居住生活的1种关系。

2、男女双方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夫妻关系的行为叫做结婚。1般情况下,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后,才能确定夫妻关系。

2、同居关系的解除 同居关系双方未办理合法登记结婚手续而共同生活,其同居关系不能作为合法婚姻关系对待,也不存在“离婚”1说,也不适用关于离婚中的限制规定,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同居关系。 当事人1方或双方向法院提起单纯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法院是不会受理的。这是因为修改后,“非法同居”1词被“同居关系” 所代替,这说明没有领取结婚证居住在1起不再被认为非法,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抉择生活方式的权利,同居行为既未被法律明确禁止,但也不受法律保护。同居关系非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同居关系的解除由男女双方协商解决,法院不会干涉。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1般共有财产处理,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同居期间的财产,如果能够证明是1方的劳动收入以及因继承、遗赠、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均应归其本人所有;对其他共同购置的财产,则应参照其约定和出资份额等予以分割。 主要如下:

1、对于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双方有明确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1般会视为按份共有,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出资份额难以查明的,则等额分割。

2、如果查明属于共同共有,在同居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或达成1致的,按约定处理;没有协议或达不成1致的,1般会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此外,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会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与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相比,2者在财产处理方式上基本相同,仍遵循前述的方式进行处理。 想离婚却无法提供结婚证,主要有两种情况。1是当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因而没有结婚证,2是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结婚证丢失,或者结婚证被另1方藏匿,想离婚却无法提供结婚证。 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1、因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无法提供结婚证的:

1、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可以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通过起诉确认婚姻关系再进行离婚,而不能直接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协议离婚。

2、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这种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属于同居关系,不存在离婚的问题。这两种情况,如果双方自愿,也可以先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

2、曾经办理过结婚登记,但结婚证丢失的:

1、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1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补发结婚证。补领结婚证以后,如果双方能对离婚事宜达成1致意见,可以到其中1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不能就离婚事宜达成1致意见,只能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

2、如果另1方不配合去补领结婚证,可以持户口本、身份证去原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然后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

3、如果结婚时间年岁太久,查找不到当时的登记资料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会出具结婚证明,这种情况,只能诉讼离婚。立案时可以提供单位、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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