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代的内外服制度和西周的分封制度有何异同点?西周婚姻继承的特点

商代的内外服制度和西周的分封制度有何异同点?



1、商代的内外服制度和西周的分封制度有何异同点?

西周婚姻继承的特点



2、西周婚姻继承的特点

在西周,婚姻家庭是宗法制的基础。西周实行1夫1妻制度和嫡长子继承制度,并且用宗法关系和政权组织加以保证和固定,以确保婚姻、家庭、继承制度在礼的规范指导下形成,并在礼的基础上保持稳定性,以此巩固和加强西周的宗法等级统治。所以西周的婚姻、家庭、继承制度具有明显的宗法特征,其维护父权至上、夫权至上以及男尊女卑的原则。

商代的内外服制度和西周的分封制度有何异同点?



3、商代的内外服制度和西周的分封制度有何异同点?

论述西周婚姻制度中“6礼”“7出3不去”的内容与特点。



4、论述西周婚姻制度中“6礼”“7出3不去”的内容与特点。

(1)西周时期“6礼”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6礼”程序来完成,“6礼”即纳采:男家请媒氏向女方提亲;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氏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吉凶;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订婚;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6礼”被后世立法所继承。 (2)“7出3不去”。它是西周时期解除婚姻的原则。“7出”又称“7去”,指女子若有下列7项情形之1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7出”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同时按周代礼制,女子若有“3不去”的理由,夫家则不能离异休弃。“3不去”即是: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与更3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7出3不去”是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中国后世几千年传统法律中关于解除婚姻的规定大体上没超出西周“7出3不去”的范围。

4.结合西周婚姻制度,思考缔结婚姻的目的是什么?



5、4.结合西周婚姻制度,思考缔结婚姻的目的是什么?

恩格斯曾说,生产包括生活资料生产,同时也包括人类自身 的生产、种族的繁衍。每个人,无论时间空间,都受劳动和婚姻 两种制约,这也是人与动物的根本不同点。了解婚姻是了解各 种社会关系的窗口。西周的宗法制度构成西周社会的基本结 构,而婚姻关系在整个社会关系中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1,两 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在现有的文献中,研究宗法制度的例 子不胜枚举,研究西周婚姻制度的也很多,但是研究2者关系的 很少,本文试图通过对西周宗法制度和婚姻制度的分析,进而对 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详细的探讨。

1、西周宗法制度分析 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1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 的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 治形式,宗法制度是从原始社会后期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到 西周时才形成严密制度。其核心内容,是在维护父权的基础上 进1步突出兄权,确保嫡长子继承的世袭特权。 宗法制度实用于王、诸侯、卿、大夫、士内部。按照宗法制的 原则区分“大宗”和“小宗”,“大宗”和“小宗”是在嫡长子继承 制的前提下为处理嫡长子和他的嫡庶之间的关系而设的。具体 来讲,周王自称是上天的“元子”(长子),代表上帝统治人民,他 既是政治上的共主,又是天下的“大宗”,其王位由嫡长子继承, 世代保持“大宗”地位。“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 臣”是最形象的说明。“西周是1个天子为总族长的庞大的宗族 体系。异姓诸侯通过联姻与周人的宗族体系连为1体,周天子 称同姓诸侯为伯父、叔父,称异姓诸侯为伯舅、叔舅,这样,国家 就宛如1个庞大的家族系统形成族权与政权的结合。” 国学大师王国维在《殷商制度论》中曾指出:“周人制度之 大异于商者,1曰立子立嫡之制,由是而生宗法及丧父之制;并 由是而有封建子弟之制,君天子、臣诸侯之制,2曰庙数之礼;3 曰同性不婚之制。”可见王国维在探究商周之间制度变革的问 题时,血缘关系规范上的种种变化以及与之相关的礼法和宗法 制度已经被认为是关系全局的事情。

2、西周婚姻制度分析 《礼记》有言:“男女有别然后父子亲,父子亲然后礼作,礼 作然后万物安”,“昏礼者,万世之始也”,在宗法制度的条件下, 婚礼和继承制度构成了西周社会生活的重要内容。 随着礼的成熟与完备,西周的婚姻制度相比夏商时期已经 相当系统和完善。西周统治者承袭了夏商王族的1夫1妻多妾 制,这也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按照西周宗法制度的要 求,正妻只有1个,正妻所生的叫“嫡系”,其他妾所生的叫“庶 出”,正妻与其所生的子女在家庭的地位与妾以及妾所生的子 女的地位截然不同,而这种庶嫡之分,正是为了保证家族延续和 维持正常家庭关系的需要,对于维护和延续宗法制有重要意义。 除了1夫1妻多妾制以外,西周的婚姻制度还有两个重要 原则,其1就是王国维所说的“同姓不婚”,其2是“父母之命, 煤妁之言”。同性不婚之原则我们将留在下1部分详细说,这 里着重分析1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诗经》说:“娶妻如之 何,必告父母”“贤妻如之何,匪媒不得”。在宗法制度下,婚姻 并非建立在男女双方相爱的基础上,虽然《诗经》里也有“执子 之手,与子偕老”的绵绵情话,但是这毕竟不是普遍现象,大多 数妇女是被迫结婚,作为繁衍后代、维系宗族的工具,而她们的 婚约仅仅是“父母之命”,或者是媒人简单几句话语的产物。在 当时,没有经过家长同意的婚姻之事被称为“淫奔”,为礼法所 不容。这里的礼法指的就是《周礼》,西周时期没有成文法,《周 礼》在当时充当的就是法律的作用,完全具备法的性质,结婚也 要遵循礼法。

3、宗法制与婚姻的关系 西周的宗法观念渗透到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 面,婚姻制度是怎样反映宗法制度,他们两者之间的关系又是怎 样的呢?我们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1)从婚姻的内涵看。 魏斯特马克(E. Westermark)在《婚姻》1书中这样说:“婚 姻即经过某种仪式之男女结合,为社会所许可者,此种制度必以 社会之许可为其特征,到处皆然。”这个定义被普遍认同,即它 必须经过法律的许可和承认,而在中国古代没有婚姻法的情况 下,婚姻的社会性质属于礼制范围。所以西周时期,《周礼》实 际上充当着婚姻法的角色。“《周礼》蕴含的是1套在西周社会 占统治地位的价值观念和价值体系”。“礼”可以分为抽象的精 神原则和具体的礼仪形式,精神原则方面礼的核心在于“亲亲” “尊尊”,在于强调等级差别;从具体的礼仪形式可分为“5礼”、 “6礼”、“9礼”,而不管那种分类方法,其中都包括冠婚之礼。 由此可见,礼在婚姻制度中发挥着莫大的作用,婚姻礼仪也是反 映周礼无处不在的1面镜子。从另1个角度,我们说,西周的宗 法制度构成西周社会的基本结构,而我们前面也提到,西周的礼 仪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比如《礼记》说:“夫礼始于 冠,本于婚,重于丧祭,尊于朝聘,和于乡射,此礼之大体也”。 2者是怎样的关系?事实上,2者是相辅相成的,只不过宗法制 是属于1种政治制度,而礼制是保证国家机器和社会秩序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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