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关于债务的规定是什么,新婚姻法关于婚前债务的规定

新婚姻法关于债务的规定是什么


1、新婚姻法关于债务的规定是什么


债务,“债”的对称。是指债的法律关系中,债务人依法对债人所承担的为1定行为或不为1定行为的义务。


婚姻法关于债务的相关规定,《婚姻法》第4十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债务1般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或1方因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2、新婚姻法关于婚前债务的规定


1般而言,婚前个人债务应当由债务人1方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
1、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
1、1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双方使用的。
2、1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的。
3、1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该房屋供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
2、债务人配偶承担清偿责任的范围:1种情况是,夫妻1方的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共同债务后,夫妻双方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1种情况是,夫妻1方的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共同债务后,债务人的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应当限定在其实际接受财产或受益的范围内。【法律依据】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1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3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1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新婚姻法关于债务


根据借款用途确定你是否承担偿还责任,如果借款用于家庭生活,你应当与男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反之就不承担。



4、新婚姻法关于债务的规定是什么


债务,“债权”的对称。是指债的法律关系中,债务人依法对债权人所承担的为1定行为或不为1定行为的义务。婚姻法关于债务的相关规定,《婚姻法》第4十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债务1般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或1方因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5、新婚姻法关于夫妻双方债务的问题


对夫妻债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1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1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1般财产担保,在夫妻共有财产的基础上设定的债务。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必要的交往应酬,因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等所负之债,以及为抚育子女、赡养老人,夫妻双方同意而资助亲朋所负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相对应,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1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1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千06十4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1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1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1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1千06十5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千06十2条、第1千06十3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1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1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6、2014最新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不合理,可以上诉,你父母可以通过法律要回钱款。这种行为属于个人借债行为。共同债务认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婚前1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1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4)夫妻1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7)为支付夫妻1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共同债务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十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1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1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1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1方负有清偿责任。非共同债务的认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1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1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1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该司法解释将“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进1步解释为“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同时明确列举了4种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第4种为兜底条款)。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1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规定对司法实务产生了重大影响,其规则模型是:婚姻存续期夫妻1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1方如主张不属于共同债务的,应举证证明,且除外情形只有两种: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以及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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