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 婚前买房,最新婚姻法婚后买房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1、新婚姻法 婚前买房
1,婚前全款购置的房产,登记在1人名下,属于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8条 有下列情形之1的,为夫妻1方的财产: (1)1方的婚前财产; (2)1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 (4)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 2,婚前按揭购置的房产,登记在1人名下,房产份额参考如下法条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 第十条 夫妻1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1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1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十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1方对另1方进行补偿。 3,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共同财产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7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最新婚姻法婚后买房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买房,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是夫妻双方约定该房产归1方所有,则属于夫妻个人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千06十5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千06十2条、第1千06十3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1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1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3、新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房产是符合约定的呢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如工资和奖金、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等,归夫妻共同所有。这1规定表明,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采用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1方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财产所有权的制度。这里的共同所有指的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1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1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1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1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1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1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1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此规定即是这1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条规定:“凡无证据证明属于夫妻1方个人财产的财物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7.夫妻1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1半分归另1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处理。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本条第1款作了列举式的规定:(1)工资、奖金。这里的“工资、奖金”应作广义的理解,泛指工资性收入,目前我国职工的基本工资只是个人收入的1部分,在基本工资之外,还有各种形式的补贴、奖金、福利等,甚至还存在着1定范围的实物分配,这些共同构成了职工的个人收入,当然,在1些现代企业或外资企业中,也存在着1定比例的高工资、高收入,甚至年薪、股份期权等,这些收入都属于工资性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2)生产、经营的收益。如果说工资、奖金属于夫妻的劳动所得,那么,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既包括劳动所得,也包括大量的资本性收入。这里的“生产、经营收益”,既包括农民的生产劳动收入,也包括工业、服务业、信息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收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越来越多的人买卖股票和债券,投资于公司、企业经营,还有不少人依靠自己的资本或筹资兴办公司、企业,这些人成为大量资本的拥有者,经营收益丰厚。这些经营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法修改过程中,有人提出,为保护个人财产权,防止有些人不劳而获、借婚姻取得大量财产,应当将个人的经营收益作为个人特有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意见虽有1定的道理,但是应当看到,经营收益与工资、奖金1样,都是个人的收入,2者没有本质的区别,在共同财产制下都应当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否则与法理相悖。如果从事经营的1方怕对方利用婚姻关系侵吞自己的财产,可以通过约定财产制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也有人提出,如果把生产经营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1方经营的企业财产,另1方如何分割,将是1个很难解决的问题。的确,对1方的经营收益,如股票、股权甚至整个公司企业这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由于涉及到婚姻法和公司法、证券法的关系,分割时存在1定的法律障碍,处理起来比较困难。这需要在社会实践和司法实践中积累经验。有的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的解决办法是: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对涉及股票、股份、股权或公司、企业等财产的,在不违反公司法的前提下,采取折价补偿或转移1半股份或股权等方式处理。具体做法:(1)对股票主要采取直接分割的方式,以避免对股票进行估价或折价带来的麻烦,但在双方协商同意的情况下,采取由持票1方折价给另1方补偿的方式予以分割;(2)对股份或股权,如经公司其他股东同意、且受让1方亦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条件,采取直接转让1半股份和股权的方式分割,否则,则将股权处理给原持有人所有,由取得股权的1方按股权价值补偿给另1方,该价值尽量由离婚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1般以股权所在公司当年每股的净资产额确定其价值。(3)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是1种智力成果权,它既是1种财产权,也是1种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与人身不可分离,婚后1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归1方专有,权利也仅归权利人行使,作者的配偶无权在其著作中署名,也不能决定作品是否发表。但是,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因发表作品取得的稿费,因转让专利获得的转让费等,归夫妻共同所有。(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除外。关于因继承所得的财产,有人提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女婿、儿媳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内,如果将1方继承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等于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法的规定相违背;而遗嘱继承则体现了强烈的个人意志性,遗嘱人将其财产指定由特定的人继承,体现了对其所拥有财产的处分权,如果将夫妻1方因遗嘱继承而得到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等于变更了遗嘱,这违背了遗嘱人的意愿,限制了其对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因此,婚姻存续期间,1方继承的财产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观点的意义在于,努力从维护个人财产权的角度出发,积极保护个人权利,应该说,这种观点正是实行分别财产制的理论基础,而正与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基本观念相对立,如前所述,共同财产制关注更多的是家庭,是夫妻共同组成的生活共同体,而不是个人,在这1制度下,夫妻1方经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财产,同个人的工资收入、知识产权收益1样,都是满足婚姻共同体存在的必要财产,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而且,法定继承的财产归夫妻共有,并没有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因为女婿、儿媳只是分享了其配偶应得的遗产份额,并不影响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利益。在遗嘱继承中,可以将遗嘱人交由夫妻1方继承的遗产视为留给整个家庭的财产,如果遗嘱人的本意是只给夫妻1方,不允许其配偶分享,则可以在遗嘱中指明,确定该财产只归1方所有,根据本条第4项的但书和第十8条第3项的规定,该遗产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1方的特有财产了,这样,也就体现遗嘱人的意愿了。关于赠与的财产,与此同理,可以将赠与夫妻1方的财产视为赠与整个家庭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也是与大多数人的思想观念相符合的,如果说丈夫的朋友赠送的洗衣机只归丈夫所有,妻子用来洗衣服要经过丈夫许可,那才有点奇怪呢。如果赠与人只想赠与夫妻的1方,可以在赠与合同中指明该财产只归其中的1方所有,这样,也就尊重了赠与人的意愿。有人提出,目前1些国家采用的婚后所得共同制1般是指夫妻通过劳动获得的财产,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承、受赠的财产等应当规定为夫妻的个人财产。这次修改婚姻法没有采纳这种意见。(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项规定属于概括性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在不断地扩大,共同财产的种类在不断地增加,目前,夫妻共同财产已由原来简单的生活用品发展到汽车、房产、股票、债券乃至整个公司、企业等,今后还将出现1些新的财产类型。上述4项只是列举了现已较为明确的共同财产的范围,但难以列举齐全,因此,作了这项概括性规定。金华律师网页链接本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是关于夫妻如何对共同财产行使所有权的规定。如前所述,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因此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应当不分份额地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不能根据夫妻双方经济收入的多少来确定其享有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多少。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1方对共同财产的使用、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在取得对方的同意之后进行。尤其是重大财产问题,未经对方同意,任何1方不得擅自处分。夫妻1方在处分共同财产时,另1方明知其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事后不得以自己未参加处分为由否认处分的法律效力。夫妻1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对方有权请求宣告该处分行为无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3人,即如果第3人不知道也无从知道夫妻1方的行为属于擅自处分行为的,该处分行为有效,以保护第3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因为在多数情况下,由于夫妻在日常生活中互有代理权,第3人很难知道夫妻1方的行为是否经过对方同意,也不必知道。此时,1方因擅自处分行为给配偶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因1方擅自处分行为所负的债务,应由该方以个人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意见》第十7条规定,1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或1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1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4、新婚姻法颁发后,关于男女双方共同付首付买房有哪些规定?
根据《新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为各自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6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1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1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1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百8十6条的规定处理。第7条婚后由1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1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1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条夫妻1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扩展资料:婚后共还贷,增值房产分配谁付的首付,房子就归谁,另1方则可以获得与当年还贷支出相应比例的现金,增值部分也是根据双方婚后的还款比例来分割的。
5、新婚姻法婚后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
无论是什么时候,对于1个人1个家庭来说,房子都是非常重要的,房子是最基本的落脚地,经常会有人觉得每天谈论这些话题很现实很物质,但是这些都是基础需要的,尤其现在房价变得非常的高,人们对于房子的关注就更加的多。那么关于新 婚姻法 婚后 买房 属于 共同财产 吗?
1、婚后买房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 吗 属于共同财产的
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 房产证 上只写其中1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1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的房子属夫妻共有, 离婚 时,有1方想拥有房屋所用权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然后对另1方进行分配;如果双方都想拥有 房屋所有权 的,双方进行竞价;如果双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进行拍卖,然后进行分配。
2、不属于共同财产的 婚后由1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1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
3、婚后买房的注意事项 共同买房需要特别留意的有4个方面。如签约、房贷申请以及交易过户等环节,都需要夫妻双方到场。此外,夫妻共同买房在证件准备工作等方面,以及申请房贷等事宜,也需要提前研究。
1、签约双方亲自到场 在买房过程中,涉及到诸多签约过程,如签订 买卖合同 、申请房贷以及交易过户等,这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到场。除了签订 房产买卖合同 之外,申请房贷、办理过户手续时,也需要双方亲自到场。专家解释说,在申请房贷时,有些时候会以夫妻名义共同申请,因此银行方面需同时考察两人的资质,办理相关手续时也必须同时签字。 另外,办理过户手续时,原则上要求同时到场,因为根据《 物权法 》规定,夫妻共同购置的房产,到底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需要在买卖合同中体现出来,进而在房产证上载明,因此需要双方到场签字确认。但如果无法到场,也必须办理公证收取委托手续,并将相关事宜交代清楚。
2、证件准备是关键 夫妻共同买房,需要提供的证件比较多,而且1件都不能少。在夫妻共同申请房贷时,需要提供夫妻两人的收入证明,如果两人为非本地居民,还需提供双方提供 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 社会保险 缴纳证明,否则按照非本地居民贷款政策对待。当然,在办理 按揭贷款 时,如果其中1人收入较高,通过资质审批不成问题,另外1方的收入证明则无需提供。
3、主贷、次贷有讲究 由于信贷政策有变化,因此在确定主贷人和次贷人时,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而不能简单地只看收入的高低程度。夫妻共同还款时,在确定主贷款人、次贷款人时,1定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1般情况下,在银行 住房贷款 合同中,只把1方作为“贷款人”(常说的主贷款人)而无论房产证上是否写了双方的名字,另1方都可作为“共同贷款人”。在确定主贷款人时,应当选择夫妻间收入较高较稳定者,同时注意年龄的限制,否则会影响到贷款期限。 此外,专家提醒还需注意信贷政策的变化。对于非本地居民来说,如果无法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则会被区别对待,如房贷首付比例提高,利率水平上浮,这无疑会增加 购房 成本。因此在确定主贷款人时,要考虑到这个因素。
4、所占份额提前定 夫妻共同买房,财产所占份额各是多少,需提前确定,以免日后产生纠纷。依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共同购房过程中,即使房产证上没有出现另1方的名字,也不影响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但目前有少数夫妻,财产实行AA制,在共同买房时需要考虑财产份额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有者可以选择共有形式,如果是选择共同共有,则双方享有的权益相同;如果按份共有,则需要提前分割,并在房产证上载明。
5、准夫妻买房重登记 在此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目前有不少准夫妻共同买房的现象存在。为了减少纠纷,专家建议应该在房产证登记内容方面下点功夫。 这里所说的准夫妻,是指即将 结婚 、但尚未领取 结婚证 的那部分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是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算,因此在未领取结婚证的前提下共同买房,并不能当做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共同买房,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比例各半,则需在房产证上同时登记两人的姓名。如果双方出资比例不等,虽在房产证上也会登记两人姓名,但必须说明各自所占比例大小。还有1种情况也需提前考虑,即只有1方出资的情况下,是否在房产证上也登记上另外1方的姓名;如果登记上,不出资1方所占份额是多少,也需要确定下来,并在房产证上载明。 专家表示,最不可取的做法是,出资1方为表诚意,在房产证上就写对方1个人的名字,这意味着自己完全放弃了房屋的所有权。 新婚姻法婚后买房的相关信息就和大家分享到这里了,其实这些都跟我们有着切身利益关系,所以尤其是打算买房结婚的小两口更要注意了。 新婚姻法婚后买房属于共同财产 吗?如果在结婚之后才购买的房子那么自然是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的,这个在婚姻法中规定的范围之内。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之后是可以享受到平等分割的,如果在婚前就购买了房子,但是双方共同的支付按揭,拥有房子的1方也应该给予另1方补偿。
6、新婚姻法男女婚前共同买房如何分配
婚前共同买房,以产权登记为准。归属;产权登记1方的归1方;产权登记双方的归双方.双方出资,产权登记1方的行为,属于婚前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