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二十五条,离婚前一方欠债,离婚后另一方需要承担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2十5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2十5条

第2十5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释义】 本条是关于非婚生子女和父母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这次修改婚姻法对本条的规定进行了完善。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未婚男女或已婚男女与第3人发生性行为所生的子女、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以及妇女被强*后所生的子女。 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经历了1个较长的、分阶段的发展过程。早期为了保护1夫1妻的婚姻制度,各国对非婚生子女普遍采取歧视。

离婚前1方欠债,离婚后另1方需要承担吗



2、离婚前1方欠债,离婚后另1方需要承担吗

需要,但因赌博等非法活动欠下的债务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为了保护善意第3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所欠债务原则上算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1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夫妻1方的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夫妻财产归个人所有。 即使夫妻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处理,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另1方偿还债务。另1方偿还债务后,可以依据协议书、判决书、调解书向另1方追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十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以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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