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民政部、外交部关于发布《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
1、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民政部、外交部关于发布《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驻外使、领馆: 为加强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发布《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第1条 为加强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出国人员系指依法出境,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3条 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和我驻外使、领馆。 第4条 出国人员中的现役军人、公安人员、武装警察、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国家重要机密的人员不得在我驻外使、领馆和居住国办理婚姻登记。 第5条 出国人员婚姻登记应符合国家有关婚姻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6条 出国人员在我国境内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须共同到1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出国人员在境外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须共同到我驻外使、领馆提出申请。出国人员居住国不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的,可回国内办理;在居住国办理的结婚登记,符合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和有关结婚的实质要件的,予以承认。 第7条 出国人员同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以及出国人员之间办理结婚登记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甲、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 (1)身份证和户口证明; (2)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乙、出国人员 (1)护照; (2)所在单位(国内县级以上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我驻外使、领馆出具或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持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且出国前已达法定婚龄的,还须提供出国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出国前的婚姻状况证明。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的,须提供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公证。婚姻状况公证的有效期为6个月。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同出国人员在国内登记结婚的还须出具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离过婚的,须提供有效的离婚证件。丧偶者,须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第8条 已办理出国护照、签证并已注销户口尚未出国的人员,应持护照和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注销户口前的户籍所在地或对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民政部、外交部关于发布《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
1997年5月8日,民政部、外交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驻外使、领馆: 为加强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发布《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第1条 为加强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出国人员系指依法出境,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3条 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和我驻外使、领馆。 第4条 出国人员中的现役军人、公安人员、武装警察、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国家重要机密的人员不得在我驻外使、领馆和居住国办理婚姻登记。 第5条 出国人员婚姻登记应符合国家有关婚姻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6条 出国人员在我国境内办理,男女双方须共同到1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出国人员在境外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须共同到我驻外使、领馆提出申请。出国人员居住国不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的,可回国内办理;在居住国办理的结婚登记,符合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和有关结婚的实质要件的,予以承认。 第7条 出国人员同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以及出国人员之间办理结婚登记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甲、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 (1)身份证和户口证明; (2)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乙、出国人员 (1)护照; (2)所在单位(国内县级以上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我驻外使、领馆出具或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 持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且出国前已达法定婚龄的,还须提供出国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出国前的婚姻状况证明。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的,须提供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公证。婚姻状况公证的有效期为6个月。 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同出国人员在国内登记结婚的还须出具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离过婚的,须提供有效的件。丧偶者,须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第8条 已办理出国护照、签证并已注销户口尚未出国的人员,应持护照和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注销户口前的户籍所在地或对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9条 出国6个月以上,现已回国的人员,应按本办法第7条的有关规定提供本人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回国1年以上,确实无法取得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的,须提供经现住所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未婚或者未保证书。 第十条 申请复婚的,按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第十1条 1方为出国人员,1方在国内,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双方须共同到国内1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人员出国前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甲、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 (1)身份证和户口证明; (2)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3); (4)。 乙、出国人员 (1)护照; (2)离婚协议书; (3)结婚证。 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可以向国内1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2条 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且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双方须共同到原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申请离婚登记。居住国不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的离婚登记并允许当事人在该国离婚的,可以在居住国办理离婚或回国内办理离婚。
3、驻外大使馆都有做什么用?
驻外大使馆的作用有:维护本国公民和法人在外国的合法权益,向本国公民颁发或延期护照、向外国公民颁发签证。对于生活在海外的中国公民而言,派驻在各国的中国领事馆可以称的上是大家最坚硬的后盾了,不管我们是在海外留学、工作还是旅游。当在异国遇上麻烦时,领事馆都能向提供必要的帮助,并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保护人身安全,尤其是近年越来越多拿到加拿大永居签证的华人,在加拿大的生活中难免会碰到1些棘手的事需要领事馆帮忙。中国在国外1般都会设有大使馆和领事馆,大使馆是代表整个国家的利益,而领事馆是主要负责管理当地本国侨民和其它领事事务,平时遇到事情了去的基本都是领事馆,了解领事馆能为中国公民提供哪些服务和帮助是非常有必要的。 大使馆的主要职能: 在大使馆和领事馆中,1批由国内有关机关精心挑选、能力出众的人员在从事着政府交办的各项重要的对外交涉事务。那么,大使馆(还有领事馆),究竟具体承担1些什么任务呢?1961年4月18日,在维也纳签署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3条有如下规定:第3条
1、除其他事项外,使馆之职务如下:(甲)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乙)于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之利益;(丙)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丁)以1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之状况及发展情形,向派遣国政府具报;(戊)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之友好关系,及发展两国间之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
2、本公约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使馆执行领事职务。其中第2款表明,使馆还可以执行领事职务。那么,领事职务又是指哪些事项呢?1963年4月23日,也是在维也纳签订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该公约第5条如下:第5条 领事职务领事职务包括:(1)于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个人与法人——之利益;(2)依本公约之规定,增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之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关系之发展,并在其他方面促进两国间之友好关系;(3)以1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内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活动之状况及发展情形,向派遣国政府具报,并向关心人士提供资料;(4)向派遣国国民发给护照及旅行证件,并向拟赴派遣国旅行人士发给签证或其他适当文件;(5)帮助及协助派遣国国民——个人与法人;(6)担任公证人,民事登记员及类似之职司,并办理若干行政性质之事务,但以接受国法律规章无禁止之规定为限;(7)依接受国法律规章在接受国境内之死亡继承事件中,保护派遣国国民——个人与法人——之利益;(8)在接受国法律规章所规定之限度内,保护为派遣国国民之未成年人及其他无充分行为能力人之利益,尤以须对彼等施以监护或托管之情形为然;(9)以不抵触接受国内施行之办法与程序为限,遇派遣国国民因不在当地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于适当期间自行辩护其权利与利益时,在接受国法院及其他机关之前担任其代表或为其安排适当之代表,俾依照接受国法律规章取得保全此等国民之权利与利益之临时措施;(十)依现行国际协定之规定或于无此种国际协定时,以符合接受国法律规章之任何其他方式,转送司法书状与司法以外之文件或执行嘱托调查书或代派遣国法院调查证据之委托书;(十1)对具有派遣国国籍之船舶,在该国登记之航空机以及其航行人员,行使派遣国法律规章所规定之监督及检查权;(十2)对本条第(十1)款所称之船舶与航空机及其航行人员给予协助,听取关于船舶航行之陈述,查验船舶文书并加盖印章,于不妨害接受国当局权力之情形下调查航行期间发生之任何事故及在派遣国法律规章许可范围内调解船长船员与水手间之任何争端;(十3)执行派遣国责成领馆办理而不为接受国法律规章所禁止、或不为接受国所反对、或派遣国与接受国间现行国际协定所订明之其他职务。在有些著作中,对于领事职务有更加清楚明确的概述,如马骏主编的《国际法知识辞典》指出:“领事的任务主要是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之商业与经济上的利益并处理与此有关的各种业务。例如,增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商业、经济关系的发展;调查接受国商业、经济状况,向派遣国政府具报;颁给护照及旅行证件;受理派遣国国民出生、死亡、婚姻之申报,证明遗嘱,调查证据,转送司法书状等;保护和监督派遣国的船舶、飞机及其乘务员,查验船舶文书,调查航行争议,调解乘务员之间的纠纷等。”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大使馆。
4、中国驻外大使馆有什么用处?
驻外大使馆的作用有:维护本国公民和法人在外国的合法权益,向本国公民颁发或延期护照、向外国公民颁发签证。对于生活在海外的中国公民而言,派驻在各国的中国领事馆可以称的上是大家最坚硬的后盾了,不管我们是在海外留学、工作还是旅游。当在异国遇上麻烦时,领事馆都能向提供必要的帮助,并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保护人身安全,尤其是近年越来越多拿到加拿大永居签证的华人,在加拿大的生活中难免会碰到1些棘手的事需要领事馆帮忙。中国在国外1般都会设有大使馆和领事馆,大使馆是代表整个国家的利益,而领事馆是主要负责管理当地本国侨民和其它领事事务,平时遇到事情了去的基本都是领事馆,了解领事馆能为中国公民提供哪些服务和帮助是非常有必要的。 大使馆的主要职能: 在大使馆和领事馆中,1批由国内有关机关精心挑选、能力出众的人员在从事着政府交办的各项重要的对外交涉事务。那么,大使馆(还有领事馆),究竟具体承担1些什么任务呢?1961年4月18日,在维也纳签署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3条有如下规定:第3条
1、除其他事项外,使馆之职务如下:(甲)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乙)于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之利益;(丙)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丁)以1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之状况及发展情形,向派遣国政府具报;(戊)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之友好关系,及发展两国间之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
2、本公约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使馆执行领事职务。其中第2款表明,使馆还可以执行领事职务。那么,领事职务又是指哪些事项呢?1963年4月23日,也是在维也纳签订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该公约第5条如下:第5条 领事职务领事职务包括:(1)于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个人与法人——之利益;(2)依本公约之规定,增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之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关系之发展,并在其他方面促进两国间之友好关系;(3)以1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内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活动之状况及发展情形,向派遣国政府具报,并向关心人士提供资料;(4)向派遣国国民发给护照及旅行证件,并向拟赴派遣国旅行人士发给签证或其他适当文件;(5)帮助及协助派遣国国民——个人与法人;(6)担任公证人,民事登记员及类似之职司,并办理若干行政性质之事务,但以接受国法律规章无禁止之规定为限;(7)依接受国法律规章在接受国境内之死亡继承事件中,保护派遣国国民——个人与法人——之利益;(8)在接受国法律规章所规定之限度内,保护为派遣国国民之未成年人及其他无充分行为能力人之利益,尤以须对彼等施以监护或托管之情形为然;(9)以不抵触接受国内施行之办法与程序为限,遇派遣国国民因不在当地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于适当期间自行辩护其权利与利益时,在接受国法院及其他机关之前担任其代表或为其安排适当之代表,俾依照接受国法律规章取得保全此等国民之权利与利益之临时措施;(十)依现行国际协定之规定或于无此种国际协定时,以符合接受国法律规章之任何其他方式,转送司法扮庆埋书状与司法以外之文件或执行嘱托调查书或代派遣国法院调查证据之委托书;(十1)对具有派遣国国籍之船舶,在该国登记之航空机以及其航行人员,差乱行使派遣国法律规章所规定之监督及检查权;(十2)对本条第(十1)款所称之船舶与航空机及其航行人员给予协助,听取关于船舶航行之陈述,查验船舶文书并加盖印章,于不妨害接受国当局权力之情形下调查航厅蚂行期间发生之任何事故及在派遣国法律规章许可范围内调解船长船员与水手间之任何争端;(十3)执行派遣国责成领馆办理而不为接受国法律规章所禁止、或不为接受国所反对、或派遣国与接受国间现行国际协定所订明之其他职务。在有些著作中,对于领事职务有更加清楚明确的概述,如马骏主编的《国际法知识辞典》指出:“领事的任务主要是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之商业与经济上的利益并处理与此有关的各种业务。例如,增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商业、经济关系的发展;调查接受国商业、经济状况,向派遣国政府具报;颁给护照及旅行证件;受理派遣国国民出生、死亡、婚姻之申报,证明遗嘱,调查证据,转送司法书状等;保护和监督派遣国的船舶、飞机及其乘务员,查验船舶文书,调查航行争议,调解乘务员之间的纠纷等。”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大使馆。
5、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民政部、外交部关于发布《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驻外使、领馆: 为加强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发布《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第1条 为加强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出国人员系指依法出境,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3条 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和我驻外使、领馆。 第4条 出国人员中的现役军人、公安人员、武装警察、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国家重要机密的人员不得在我驻外使、领馆和居住国办理婚姻登记。 第5条 出国人员婚姻登记应符合国家有关婚姻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6条 出国人员在我国境内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须共同到1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出国人员在境外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须共同到我驻外使、领馆提出申请。出国人员居住国不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的,可回国内办理;在居住国办理的结婚登记,符合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和有关结婚的实质要件的,予以承认。 第7条 出国人员同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以及出国人员之间办理结婚登记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甲、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 (1)身份证和户口证明; (2)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乙、出国人员 (1)护照; (2)所在单位(国内县级以上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我驻外使、领馆出具或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持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且出国前已达法定婚龄的,还须提供出国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出国前的婚姻状况证明。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的,须提供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公证。婚姻状况公证的有效期为6个月。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同出国人员在国内登记结婚的还须出具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离过婚的,须提供有效的离婚证件。丧偶者,须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第8条 已办理出国护照、签证并已注销户口尚未出国的人员,应持护照和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注销户口前的户籍所在地或对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9条 出国6个月以上,现已回国的人员,应按本办法第7条的有关规定提供本人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回国1年以上,确实无法取得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的,须提供经现住所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未婚或者未再婚保证书。 第十条 申请复婚的,按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第十1条 1方为出国人员,1方在国内,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双方须共同到国内1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人员出国前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甲、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 (1)身份证和户口证明; (2)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3)离婚协议书; (4)结婚证。 乙、出国人员 (1)护照; (2)离婚协议书; (3)结婚证。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可以向国内1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2条 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且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双方须共同到原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申请离婚登记。居住国不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的离婚登记并允许当事人在该国离婚的,可以在居住国办理离婚或回国内办理离婚。 双方有争议的,可以向出国前1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3条 申请结婚当事人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4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6、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民政部、外交部关于发布《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驻外使、领馆: 为加强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发布《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第1条 为加强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出国人员系指依法出境,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3条 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和我驻外使、领馆。 第4条 出国人员中的现役军人、公安人员、武装警察、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国家重要机密的人员不得在我驻外使、领馆和居住国办理婚姻登记。 第5条 出国人员婚姻登记应符合国家有关婚姻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6条 出国人员在我国境内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须共同到1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出国人员在境外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须共同到我驻外使、领馆提出申请。出国人员居住国不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的,可回国内办理;在居住国办理的结婚登记,符合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和有关结婚的实质要件的,予以承认。 第7条 出国人员同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以及出国人员之间办理结婚登记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甲、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 (1)身份证和户口证明; (2)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乙、出国人员 (1)护照; (2)所在单位(国内县级以上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我驻外使、领馆出具或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持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且出国前已达法定婚龄的,还须提供出国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出国前的婚姻状况证明。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的,须提供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公证。婚姻状况公证的有效期为6个月。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同出国人员在国内登记结婚的还须出具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离过婚的,须提供有效的离婚证件。丧偶者,须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第8条 已办理出国护照、签证并已注销户口尚未出国的人员,应持护照和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注销户口前的户籍所在地或对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