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婚姻法是一夫多妻,台湾婚姻法是一夫多妻
1、台湾婚姻法是1夫多妻
扯蛋的谣言。 台湾的婚烟法也没有1夫多妻制。
2、台湾婚姻法是1夫多妻
扯蛋的谣言。 台湾的婚烟法也没有1夫多妻制。
3、台湾,香港那边还可不可以1夫多妻?
台湾,香港都是实行1夫1妻制,不可以1夫多妻。1夫1妻制(monogamy)亦称“单偶婚”、“个体婚”是文明世界的体现。1男1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形式。与之相对是polygamist (1夫多妻,1妻多夫),1夫1妻起源于古埃及。现代意义的1夫1妻制度确立于欧洲。欧洲自从古代开始就在法律上规定了严格的1夫1妻制。从古代的希腊、罗马到中世纪欧洲,再到近代和现代,都是这样的。古代罗马的法学家莫德斯丁即称,“婚姻是1夫1妻的终身结合,神事和人事的共同关系”。在中国,1912年,即中华民国的元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明文规定实行1夫1妻制,但由于种种原因“1夫多妻”依然不少。1950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国正式实现1夫1妻制。扩展资料:特点 1夫1妻制是文明世界的体现。欧洲自从古代开始就在法律上规定了严格的1夫1妻制。从古代的希腊、罗马到中世纪欧洲,再到近代和现代,都是这样的。从传说中的罗马建城直到西罗马帝国灭亡,罗马人都是古代世界严格实行1夫1妻制的范例。古代罗马的法学家莫德斯丁即称,“婚姻是1夫1妻的终身结合,神事和人事的共同关系”。即便贵为罗马皇帝或欧洲国王,也不能够违反1夫1妻制度。欧洲的帝王基本没有妻妾成群,嫔妃如云。他们只能有1个配偶,同普通百姓1般。参考资料:百度百科-1夫1妻制。
4、中国什么时候废除1夫多妻制度的?
1夫多妻是1种1个男人同时有多于1位妻子的婚姻习俗。始于母权制后期,为父权制婚姻形式的特点,是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产物。1夫多妻最初择妻范围多限于姊妹,进入阶级社会后,性质改变了,择妻范围也扩大了。合法的1夫多妻婚姻多存在于伊斯兰教国家当中。 民国时期 在中华民国成立之后,1930年公布《民法》,规定1夫1妻制,对于纳妾行为不再容忍,纳妾者按法律将受到制裁。但初期民间纳妾仍然盛行,政府只能做到要求高级官员不要纳妾。 现代中国 大陆地区 新中国于1950年实行的《婚姻法》规定1夫多妻不合法。此后,在境外成立合法的多妻婚姻,亦不会获得中国法院的承认。同时由于法律不可追溯性,之前成立的多妻家庭,仍可共同生活。 1997年修订的《刑法》规定了重婚罪,但重婚案是需要受害人自诉的案件。如配偶重婚,当事人不起诉,则检察院不起诉。 港澳地区 在香港,由于采取习惯法,1直沿用《大清律例》订立的妾侍若规定。 直到港英当局在1971年颁布了《婚姻法》,才结束了香港男性借《大清律例》为挡箭牌而为自己纳妾及休妻。“1夫多妻”被取消。 但香港、澳门现今仍有家庭是1夫多妻的。著名例子有富商何鸿燊,他原有1妻1妾,而8十年代中期又公开了2位姨太太。 香港大法官邓国桢表示:“在1夫1妻制的基础上,男人可以包2奶,可以有情人、情妇,也可以与她们生儿育女,这些都是合法的,无需法例监管。” 台湾地区 “1夫多妻”在台湾也是不合法的,会触犯台湾地区所谓的“刑法”第237条“有配偶而重为婚姻或同时与2人以上结婚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婚者亦同。”。
5、新婚姻法第19条的具体释义是什么
我们大家都知道婚姻法的存在,婚姻法作为对新时代婚姻关系的约束,有着重大的存在意义,为了让新时代的婚姻区别于以往封建时代的旧式婚姻,免除“1夫多妻制”等封建制度,那么关于新婚姻法第19条的具体释义是什么呢? 第十9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7条、第十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1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3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1方所有的财产清偿。【释义】 本条是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本条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是在1980年婚姻法第十3条规定的基础上加以补充和完善形成的,是这次修改婚姻法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1个重要方面。所谓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第3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它是夫妻以契约的方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而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不明确,或所作约定无效时,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本条第1款即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7条、第十8条的规定。”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相比较而言,其灵活性更强,更能适应复杂多样的夫妻财产关系,更能适应现代社会丰富多样的生活方式,也更能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个性化的需要。目前世界各国都愈来愈重视约定财产制的意义和作用。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瑞士和俄罗斯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法律中明文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采用某种财产制来支配他们之间的财产关系。如瑞士民法典第182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在结婚前或者结婚后,缔结夫妻财产契约。”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第42条规定:“夫妻双方有权以婚姻合同变更法律规定的财产共有制,有权对夫妻的全部财产、财产的个别类型或者夫妻各方的财产确定共有、按份所有或者分别所有制度。无论是对夫妻现有的财产,还是对夫妻将来的财产均可订立婚姻合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004条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就本法所定之约定财产制中,选择其1,为其夫妻财产制。”所以,根据以上全文我们可以清楚的了解到了新婚姻法第19条的具体释义,新婚姻法第19条对夫妻双方的约定财产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夫妻双方在婚后对共同财产产生纠纷,如有不解的可以参考以上全文。 延伸阅读: 最高法就婚姻法司法解释 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同居、重婚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6、台湾婚姻法是1夫多妻
扯蛋的谣言。 台湾的婚烟法也没有1夫多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