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法律上承认吗?保护婚姻的法律

事实婚姻,法律上承认吗?


1、事实婚姻,法律上承认吗?


事实婚姻法律上承认的有两种,1种是1994年2月1日之前开始的同居行为,另1种是违法犯罪行为,要判刑的那种。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1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3、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十2,女2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3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辩辩银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携宴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灶姿。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也就是说,虽然举行了传统的婚礼,但由于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也没有补办登记,因而,不属于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生效以后开始的同居关系,就只是非法同居而已,不是什么事实婚姻,法律上不予承认。此外法律上承认的,只有重婚罪里面“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违法犯罪的事实婚姻。



2、保护婚姻的法律


律师解析


通过立法确立对婚姻家庭的保护。



1、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2、我国实行婚姻自由、1夫1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3、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4、双方依法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的,登记机关发放结婚证,双方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千04十1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1夫1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3、婚姻关系1方死亡 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1、1方死亡婚姻关系可以解除吗


夫妻1方死亡的,婚姻关系自动解除。开始继承。男女婚姻自由,1夫1妻,是我国婚姻制度的重要原则之1。我国《民法典》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根据这1原则,男女双方有权按照《民法典》规定,双方完全自愿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许任何第3者加以干涉。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2、配偶死亡后夫妻共同债务怎么处理


这就还得从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说起。夫妻共同债务是为了夫妻共同的生活所产生的,也就是说,夫妻1方或者双方借钱,并不是说是为了满足个人的需要,而是花在了夫妻双方身上,因此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人是夫妻双方。大家不妨把夫妻双方想象成捆绑在1起的两个人,也就是说,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人即是丈夫,也是妻子。在夫妻共同债务产生的时候,丈夫就欠下了1笔钱,而妻子也欠下了1笔钱。丈夫死了,丈夫不用还钱了,但是妻子还得还;反过来,妻子死了,但是丈夫还得还。


夫或妻1方死亡的,生存1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说,活着的1方还得把全部夫妻共同债务偿还完毕。


《民法典》第5十1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3、离婚后对方不给孩子抚养费可以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千08十5条规定,离婚后,1方抚养的子女,另1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1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1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所以,离婚后对方不给孩子抚养费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十6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1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1)下落不明满4年;(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十8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4、没有领证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法律主观:


也许很多人都还不清楚,接下来小编整理了相关的1些知识供大家参考1下,1起来看看下面的内容吧。没领结婚证的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不受法律保护。现在法律上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婚姻1定要去领结婚证,不要去相信合同,这是非法的,对你保障自己的权利很不利。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9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所以我国新《民法典》不承认事实婚姻。但是对非婚生子女有特别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1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4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2、同居关系和夫妻关系有以下几点差异:
1、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同居不受保护。
2、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而同居不保护。
3、夫妻除了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而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同居期间各自的财产都归各自所有。
4、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而同居没有。
5、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而同居没有。
6、救助措施,夫妻离婚有过错方应少分财产,还要承担过错赔偿;而同居因不受法律保护而不承担。
3、人民法院受理方式也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5条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对于没有领结婚证能否受到法律的保护相信大家心里已经有了1定的了解,如果对文章内容有什么不了解的,或者有需要没领结婚证而产生婚姻纠纷还是要找律师帮忙,网上有各种各样的专业律师,无论您遇到什么法律问题都能帮助您。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1)》第7条未依据民法典第1千04十9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3条规定处理。



5、婚姻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主观:


1般来说, 法律关系的客体 包括物、非物质财富和行为结果3类。 其中物是指物质御或财富,包括自然物,如森林河流,也包括人造物,如房屋、汽车;非物质财富是指脑唤培力劳动的知识性和拆唯成果以及其他也与人身相联系的非财产性财富; 如文艺作品、商标,公民的肖像、名誉;行为结果,即行为的结果,或者说是行为所造就的状态,如各种服务。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1百4十3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6、婚姻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主观:


1般来说, 法律关系的客体 包括物、非物质财富和行为结果3类。 其中物是指物质财富,包括自然物,如森林河流,也包括人造物,如房屋、汽车;非物质财富是指脑力劳动的知识性成果以及其他也与人身相联系的非财产性财富; 如文艺作品、商标,公民的肖像、名誉;行为结果,即行为的结果,或者说是行为所造就的状态,如各种服务。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1百4十3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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