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 项,新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 项
1、新婚姻法第十8条第(3) 项
新婚姻法第十8条第3款是是关于夫妻特有财产的规定,意思主要是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1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根据产生的原因不同,特有财产可分为法定的特有财产和约定的特有财产。 第十8条 有下列情形之1的,为夫妻1方的财产: (1) 1方的婚前财产; (2)1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 (4) 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 扩展资料: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
2、新婚姻法第十8条第(3) 项
第十8条 有下列情形之1的,为夫妻1方的财产: (1) 1方的婚前财产; (2)1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 (4) 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 【释义】本条是关于夫妻特有财产的规定。 本条关于夫妻特有财产的规定,是这次修改婚姻法新增加的1个内容,也是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1个重要方面。 所谓夫妻特有财产,也称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1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根据产生的原因不同,特有财产可分为法定的特有财产和约定的特有财产。法定的特有财产,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所确认的夫妻双方各自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