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领事婚姻登记 有哪些法律效力,婚姻的效力包括哪些情形

中国领事婚姻登记 有哪些法律效力



1、中国领事婚姻登记 有哪些法律效力

领事婚姻登记是指1国驻外国的外交、领事机构在不违反接受国法律规章的前提下,应婚姻当事人的申请,依派遣国法律规章为其办理婚姻登记并颁发相应证书的活动。 领事婚姻登记的4样效力如下: (1)时间效力,即领事婚姻登记产生法律效力的起始时间。就结婚而言,当事人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就离婚而言,当事人可选择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两种方式之1,当事人取得离婚证,或对法院离婚判决无异议,即夫妻关系解除。 (2)空间效力,即领事婚姻登记产生法律效力的地域范围,是“在派遣国、接受国和第3国均有效”还是“仅在派遣国有效”。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婚姻登记的空间效力,主要依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及中国《婚姻登记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如果中国驻外使领馆在接受国法律承认领事婚姻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为中国公民办理结婚或离婚登记,该婚姻登记在中国、接受国和第3国均有效。反之,如果中国驻外使领馆在接受国法律不承认领事婚姻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为中国公民办理结婚或离婚登记,该婚姻登记在我国有效,在接受国为无效,在第3国的效力由该国法律规定。这将影响有关当事人领事婚姻关系的空间效力,从而不利于保护其在接受国或在第3国因婚姻关系所产生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3)对象效力,即领事婚姻登记产生法律效力的对象,包括“派遣国公民”以及“第3国公民”。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婚姻登记的对象效力,主要依据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和中国《婚姻登记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中,大多数规定“领事有权办理派遣国公民之间的婚姻登记”,但有个别例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领事条约》规定,领事有权“办理派遣国国民间的结婚手续,如派遣国法律允许,办理派遣国国民与非接受国永久居民的第3国国民间的结婚手续,并颁发结婚证书”。据此,从理论上讲,领事婚姻登记的对象可以是“派遣国公民”与“第3国公民”。重庆律师:网页链接(4)结(离)婚效力,即领事婚姻登记产生法律效力的两种事项:结婚、离婚。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婚姻登记的结(离)婚效力,主要依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及中国《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第19条规定,中国驻外使领馆可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两种事项。然而,在48个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中,除5个无“婚姻登记”条款外,有28个规定“领事有权办理结婚登记”、9个规定“领事有权办理结婚和离婚登记”、6个规定“领事有权办理(民事)婚姻登记”。其重要原因之1是各国法律对领事婚姻登记效力的承认情况各异,具体如下:

1、承认领事结婚和离婚登记的效力;

2、不承认领事结婚和离婚登记的效力;

3、承认领事结婚登记、不承认领事离婚登记的效力;

4、有条件承认领事办理婚姻登记的效力。

婚姻的效力包括哪些情形



2、婚姻的效力包括哪些情形

如果没有如下情形,双方到民政局登记的,是合法有效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7条 有下列情形之1的,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8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1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效力的情形有哪些



3、婚姻效力的情形有哪些

无效婚姻: (1)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构成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构成事实上的重婚。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均属无效。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禁止结婚的亲属是指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的旁系血亲。3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1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亲之外的血亲,无论辈分是否相同,都禁止结婚。3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主要是表兄弟姐妹结婚。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有两个要件:第1,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第2,婚后尚未治愈,即结婚时尚未治愈。 (4)未到法定婚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是指结婚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婚姻法》规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违法建立无效婚姻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应无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触犯刑法的,应负刑事责任。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对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利益,无效婚姻双方所生子女,按婚生子女的规定执行。 可撤销的婚姻 第十1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1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1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第十2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包办婚姻效力有哪些方面



4、包办婚姻效力有哪些方面

包办、买卖的婚姻都属于可撤销婚姻,受害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如果是受胁迫的1方提出撤销婚姻请求,应自婚姻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如果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1方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法律依据】《婚姻法》第3条第1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婚姻的效力有哪些情形



5、婚姻的效力有哪些情形

无效婚姻: (1)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构成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构成事实上的重婚。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均属无效。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禁止结婚的亲属是指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的旁系血亲。3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1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亲之外的血亲,无论辈分是否相同,都禁止结婚。3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主要是表兄弟姐妹结婚。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有两个要件:第1,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第2,婚后尚未治愈,即结婚时尚未治愈。 (4)未到法定婚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是指结婚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婚姻法》规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违法建立无效婚姻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应无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触犯刑法的,应负刑事责任。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对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利益,无效婚姻双方所生子女,按婚生子女的规定执行。 可撤销的婚姻 第十1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1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1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第十2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效力的情形有哪些?



6、婚姻效力的情形有哪些?

无效婚姻的情形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重婚的; 依照目前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重婚有两种情形:1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2是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关系。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也即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直系血亲,即父母子女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等1切直系血亲,不受世代多少的影响,也不论是婚生或非婚生的。3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即与己身出自同1父母或同1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血亲,除直系血亲外,均为3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可撤销的婚姻 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1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院请求撤销该婚姻。”造成婚姻可被撤销的情形是指受胁迫而结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1步规定,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1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1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而结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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