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以民一庭答复对抗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及司法解释怎么办,请你对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和最高院的补充规定进行评析

最高院以民1庭答复对抗婚姻法第2十4条及司法解释怎么办



1、最高院以民1庭答复对抗婚姻法第2十4条及司法解释怎么办

请你对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和最高院的补充规定进行评析



2、请你对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和最高院的补充规定进行评析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4条和最高院的补充规定,查本上完善了法律规定中的1个瑕疵,体现了既要保护合法债权人的利益,也要防止离婚当事人对无故方的侵害。当然有可能还有某些在社会上存在的问题还没有法定规范,但每1部法律与每1个法条不可能达到无瑕般的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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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你对《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和最高院的补充规定进行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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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姻法的某1条进行解析, 这个是很专业的问题, 你应该百度1下, 或者翻翻资料。

最高院以“民1庭答复”对抗“婚姻法第2十4条”怎么办?



5、最高院以“民1庭答复”对抗“婚姻法第2十4条”怎么办?

我国《婚姻法》第4十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十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1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1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3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1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从上述条文中可以解读出的含义有,第3人如果不知道该约定呢?是否就得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胡康生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1书中的相关解释是:“在第3人与夫妻1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如果第3人知道其夫妻财产已经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就以其1方的财产清偿;第3人不知道该约定的,该约定对第3人不生效力,夫妻1方对第3人所负的债务,按照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的清偿原则进行偿还。关于第3人如何知道该约定,既可以是夫妻1方或双方告知,也可以为第3人曾经是夫妻财产约定时的见证人或知情人。如何判断第3人是否知道该约定,夫妻1方或双方负有举证责任,夫妻应当证明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第3人确已知道该约定。本款中的‘夫或妻1方对外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1方以自己的名义与第3人之间产生的债务,至于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在所不问,即无论是为子女教育所负债务,或个人从事经营所负的债务,还是擅自资助个人亲友所负的债务,都适用本款的规定。”由此可知,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十4条是符合婚姻法立法精神的。目前,现行司法解释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判决遵循的原则没有问题。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是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普遍原则。现实中多数中国家庭实行的也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较少。既然结婚后夫妻的收入是共同的,那么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也就应当共同偿还。偿还的办法是首先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是我国婚姻法第4十1条的基本内容。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债权人持夫妻中1方以个人名义所借债务的凭证,要求这对夫妻还债,除非债务人认可是个人债务并有能力用其个人财产偿还,否则,就要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债务人的配偶抗辩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成功的意义在于,如果其有婚前个人财产,则不以个人财产还债,如果其离婚,则不必继续还债。如果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夫妻对债务的清偿要负连带责任,且不仅仅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离婚、债务人死亡,均不能成为免除其原配偶连带清偿责任的法定事由。关于举证责任分配,1方面对于夫妻来说,如果1方在外举债不告知其配偶,而所借款项又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此种情况下要求债务人的配偶举证证明其不知道该债务的存在是不合理的,因为这等于是要求其证明1种主观状态。

最高院最新答复解决了《婚姻法解释》第24条的合法性问题吗



6、最高院最新答复解决了《婚姻法解释》第24条的合法性问题吗

最高人民法院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的补充规定》,根据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十4条新增两款,分别规定:夫妻1方与第3人串通,虚构债务,第3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1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3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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