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法中,赠与有什么限制和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关于夫妻财产赠与的规定有哪些

在婚姻法中,赠与有什么限制和规定



1、在婚姻法中,赠与有什么限制和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6条的理解与适用)观点集成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 家事法苑团队杨晓林律师、段凤丽律师编辑我国1980年《婚姻法》将约定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附属、补充而规定,2001年《婚姻法》修正后,第十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各自所有, 归共同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将夫妻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地位并列且其效力高于法定财产制而规定,这完善了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对保障公民充分行使个人财产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在随后的社会现实中,特别是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实施后,《婚姻法》与《物权法》及《合同法》的适用冲突问题日益突出,婚姻财产约定中,约定1方婚前财产主要是房产此类不动产婚后共有或为对方个人所有时,是否需要履行物权变动的形式,即对方对房产所有权的取得是否必须要办理完过户方能生效,出现争议时原产权人是否有权利行使撤销权,成为争议的焦点,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当事人利益得不到保障。有鉴于此,2011年8月12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1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1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1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百8十6条的规定处理。”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民1庭负责人在2011年8月13日《人民法院报》答记者问的《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凝聚社会各界智慧 正确合法及时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做了如下表述:“经反复研究论证后,我们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了3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将1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1方所有的情形。将1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1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然双方达成了有效的协议,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1节的规定,赠与房产的1方可以撤销赠与。”由此,在婚前或婚内财产关系中,出现了房产的“夫妻赠与”与“夫妻财产约定”这两种不同的表述,“夫妻赠与”情形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夫妻财产约定”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赠与”与“夫妻财产约定”到底如何区分?夫妻1方把房子百分百无偿过户给对方,这叫“夫妻赠与”,适用《合同法》,不过户或不做公证就可以撤销;而只给1%、50%抑或99%,这就属于“财产约定”么,就适用《婚姻法》,即使不过户,也不可撤销?是这样理解么?最高人民法院民1庭吴晓芳法官在2014年《法律适用》杂志上发表“《婚姻法》司法解释(3)适用中的疑难问题”,又进1步指出,“无论夫妻双方约定将1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对方的比例是多少,都属于夫妻之间的有效约定。但问题是这种有效的赠与约定是否可以撤销?。。。对于此类协议的订立、生效、撤销、变更等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1方赠与另1方不动产或约定夫妻共有,在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之前,依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是完全可以撤销的,这与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矛盾。”但这并非盖棺论定,如果确实如此的话,那么《婚姻法》第19条岂不是被完全架空了,婚姻家庭中是否完全适用财产法规则,我国的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如何完善,相关争论仍在继续中!但1点可以肯定的,以往的同案异判现象还会继续持续下去,学术之争反映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受害的是老百姓,亟待统1思想认识!杨晓林律师在《物权法》实施就代理了此类离婚案件,并在2008年发表《婚姻财产约定中不动产是否需要履行物权变动形式——兼谈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完善》,至今,1直努力呼吁、致力于此问题的根本解决。家事无小事,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和万事兴。共同关注,共同努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法释〔2011〕18号第6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1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1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1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百8十6条的规定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关于夫妻财产赠与的规定有哪些



2、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关于夫妻财产赠与的规定有哪些

1、婚姻法第十7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十2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1方的除外。

3、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第6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1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1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1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百8十6条的规定处理。第7条婚后由1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1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

婚后父母赠与 新婚姻法房产分割怎么规定



3、婚后父母赠与 新婚姻法房产分割怎么规定

如果明确表示赠与己方子女的或者赠送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属于1方个人财产,除此之外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均等分割。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7条(4)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婚姻法》第十8条(3)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为夫妻1方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7条规定:婚后由1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1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1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新婚姻法是如何规定婚后父母赠与的财产。



4、新婚姻法是如何规定婚后父母赠与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归自己所有。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   第7条 婚后由1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1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1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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