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婚姻法第一章第三条第二款,法院离婚判决书样本

2015婚姻法第1章第3条第2款



1、2015婚姻法第1章第3条第2款

《婚姻法》第1章第3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法院离婚判决书样本



2、法院离婚判决书样本

x x 市 x x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 x 法民初字第1133号 原告x x x(又名x x x ),女,生于1982年2月8日,汉族,待业,住x x省x x市x x镇x x村8组13号。 委托代理人x x x,x x 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x x x,男,生于1974年8月5日,汉族,职业,住址。 委托代理人x x x,x x 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x x x 与被告x x x 离婚纠纷1案,本院于2006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 x x 独任审判,按照简易程序于2006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x x x 及其委托代理人x x x ,被告x x x 及其委托代理人x x x 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 x x 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认识并相恋,2001年生1子取名x x x ,2003年5月16日补办结婚手续。原、被告婚后经常吵架,感情不和,被告于2003年出走打工,原告为搞好关系于2004年与被告1起生活,在此期间原、被告夫妻关系更加恶化,经常打骂,原告被迫回家和父母生活在1起,子女1直与原告的父母1起生活,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子女由原告抚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1直很好,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其起诉被告不能理解,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在外务工期间认识、恋爱并同居,2001年农历6月20日生1子,因原被告长期在外务工,儿1直随原告的父母生活。2003年5月12日在婚姻登记机关补办婚姻证。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有VCD机1台,无共同存款、债权债务。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但从2004年以来,由于被告长期在外从事职业,原、被告相聚时间较少,逐渐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结婚证,照片,x x 村民委员会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由于工作关系,长期分居两地,聚少离多,又未注重沟通交流,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疏远以致出现裂痕,经本院调解和好未果,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其离婚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子女长期随原告的父母生活,原告要求子女由其抚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有利,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十2条、第3十6条、第3十9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准许原告x x x 与被告x x x 离婚。

2、婚生子随原告生活。

3、共同财产VCD机1台归原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400元,合计4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4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费用(金额与1审同)。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7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1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1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为1年,1方或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x x x 2006年十1月2十日 书 记 员 x x x。

婚姻法第十8条第3项是什么



3、婚姻法第十8条第3项是什么

第十8条 有下列情形之1的,为夫妻1方的财产: (1)1方的婚前财产; (2)1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 (4)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 给最佳答案,给好评。

2015婚姻法第1章第3条第2款



4、2015婚姻法第1章第3条第2款

《婚姻法》第1章   第3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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