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婚姻法夫妇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婚姻法咨询: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等问题

有关婚姻法夫妇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


1、有关婚姻法夫妇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


向谁申请?。。离婚后不管怎么判,父母都还是孩子的监护人,孩子想自己住要监护人同意,法院不会管你住哪的


都有抚养义务时肯定的,协议离婚看协议。



2、婚姻法咨询: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等问题


1房子属于夫妻共产,离婚1人1半,没还完的房贷1人1半


2车子除非做过书面公正或者协议赠与你们,否则是你岳父的,跟你们没关系


3工资收入,你们现在有存款吗?如果有存款,婚前的存款,各自的是各自的,婚后挣钱存的,1人1半


4女儿未满2周岁,法律上归母亲,如果女方放弃抚养权,可以归你。抚养费是不抚养1方收入的20%-30%左右


5自愿离婚,且对于财产分割,抚养权,抚养费无异议,可以签好离婚协议,直接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存在争议,去法院起诉离婚。



3、父母离婚后,孩子以满18周岁,就不必承担抚养费了?


父母离婚后仍要负担子女抚育费,这并无争议,然而当父母1方不能尽相应的义务时


,该由谁来行使权利却产生了分歧,即子女抚养费的追索权的主体是子女呢,还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1方。


这究竟是子女的权利还是父母的权利?


1种观点认为是子女,其理由是子女为被抚养人,抚养费是其所需,为其所用的,他不是权利人谁是权利人呢,而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的义务,故均是义务人,而非权利人。


另1种观点则认为,子女仅仅是权利的基础和标的,是权利所指的义务对象而已,而非权利人本身。父母均为义务人,但权利义务是1致的,并且是可以相互转化的,权利可以因多尽了义务而派生,即权利来自于多尽之义务。故1般情况下权利人应为多尽义务之父或母,而非子女本人。该权利其实质应为多尽之抚养义务而派生出来的追索权。离婚时父母双方或者法院就子女抚养所作的处置,其实质是两个义务主体之间的义务分配问题。而抚养费的追索其实质则是两个义务主体之间的权益追偿问题。但子女也非绝对不能成为抚养费追索的权利主体,只有两种例外情况,当父母均不能尽相应的义务或者享有权利的1方不正当的放弃、怠于行使其权利致使子女权利受到影响时。


笔者认同后1种观点,这种观点与婚姻法的规定也是相符的。婚姻法第3十7条就子女抚养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其第1款规定“离婚后,1方抚养的子女,另1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1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其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1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其第1款规定子女抚养费负担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这里的双方无庸置疑指的就是父母,而非子女。即关于子女如何抚养,其费用的多少,并不必须或者说是并不需要征求子女的意见,更不要说由子女来决定了。对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父或母之1方可以负担少部分、大部分、全部或者不负担,只要父母达成合意即可,这种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应受到法律保护,而权利义务的主体是该协议的双方即父母,而非子女。即使协议不成,法院判决权利义务的主体也是该父母双方,与子女无涉。但婚姻法就子女抚养费问题并未就此打住,而规定了第2款,而第2款的权利主体却又分明成了子女,这也是以上第1种观点的法律依据所在。这第2款与第1款似乎是矛盾的,其实不然,所谓矛盾实属理解之偏差,没有充分注意到该款中“在必要时”。这1款其实是前款的延伸和补充,这种延伸和补充是恰当的也是必要的,旨在充分保护子女的权益,保障其实际利益不受侵害。


我们必须正确理解这前后两款之间的关系,才能正确处理好问题。其前款是原则,而该原则是建立在1定的基础之上的。这种基础就是父母对与子女相关权益的处置不得对子女造成侵害。也就是说父或母1方可以负担少部分或者不负担,但其成立的前提是另1方需负担相应的大部分或者全部,两者之和必须能保障子女的正常生活所需,不得对子女权益构成任何实质性的侵害。否则就是不成立的。


现实生活中,离婚时1方为了争夺子女抚养权,往往会在抚养费上作出让步,由自己来多承担1定的抚养费用。如果这种让步是建立在能保障子女的正常生活所需,不对子女权益构成任何实质性的侵害之基础上,那么这种让步就是适当的,子女也无权再行使任何权利,这也就是“在必要时”的价值所在。还有1种情况,就是离婚时抚养费用的分担本是适当的,但后来形势发生了变化,使原来的义务分配不再合理,或者1方无力再承受原有的分配,该由谁来行使权利呢?抚养费问题首先是两个义务主体之间的义务分配问题,其次是两个义务主体之间的权益追偿问题,这种失衡应当首先由两个义务主体在彼此之间来寻求平衡,与子女无涉,子女也没有“权利”可言。反之,如果因应当主动寻求平衡的1方怠于行使权利,子女才有权来行使权利,以保护自己的利益。这时,就会带来1个监护权的问题,但这不是本案讨论的内容,在此不作赘述。



4、离婚了,原协议孩子跟着父亲,但是我想变更抚养权,心里很矛盾


听了你的故事给人的感觉很无奈,我就尽点微薄之力为你这样1个现实而有责任感的人提供点法律方面的帮助。


就目前你的意思来看,你是要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你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其理由就是你前夫不履行原离婚协议中你的探望权义务,并且严重侵害了你在孩子心目中的形象,甚至于影响了孩子的心理成长。


虽然可以提起变更抚养权的诉讼,但在实际诉讼过程中你要做好两手准备。1个是争到抚养权,另1个是未争到。心理上的准备是要有的。在争取抚养权方面我给你提供几点理由供你参考(此理由是当着法官面提的,要让法官对你有同情感)。



1、孩子是女儿并且年龄尚幼,和母亲1起生活更利于孩子的成长。



2、收入虽然有限,但工作稳定,风险较小,负担相对要小。



3、在城市生活,教育环境更有利于孩子。


对方可能会从物质条件比你好的角度来强调他的优势,但是你要更多地从物质和精神平衡的角度来强调你的理由。比如:总是上夜班,白天要睡觉,肯定和孩子交流少。工作压力大,不好的情绪容易影响孩子脆弱的心理。女孩再大些,当爹的打也不是,骂也不是,不易教育等等吧!我只给你选择考虑问题的角度,剩下的,你自己琢磨吧!


在提以上理由时,1定要和对方的情况对比来讲,这样更有说服力。因为法官在处理这种问题的时候首先要主持调解的。只要你的理由充分,具有说服力。调不成,也会判给你抚养的。


需要注意的问题的,不要被对方的什么要是判给你就不管,不看,不给抚养费。这些不是他说了算的。孩子跟你1起生活,另1方是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的。他可以不看,但不能不管,不给抚养费。看指的是探望权,这是他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但是,义务他是无论如何也不可以放弃的。


根据《婚姻法》第3十7条 离婚后,1方抚养的子女,另1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1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如果法院判了,他不执行,那你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话在说回来,假如抚养权你没争来怎么办?那你只能行使你唯1的探望权了。根据《婚姻法》第3十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1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时候如果要协议的,1定要法院制作调解书。否则,要法院来判决。因为无论是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也好,还是判决书,都是有强制执行力的。只是个人协议的,无论如何都不是有强制执行力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3十2条规定,“婚姻法第4十8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1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现在就看你的想法到底是什么了。想争抚养权,那就按照步骤提起诉讼程序。如果,你犹豫了。那就按照后面说的,行使你的探望权。但是,行使探望权的,也得提起诉讼程序。只不过诉讼理由变成了要求行使探望权。


我能想的,尽量帮你想了。这只是从法律的层面帮你分析的。毕竟找法院解决问题是个现实的事。最后的主意你自己来拿吧!


最后,祝你早日摆脱眼前的烦恼!和女儿1起快乐的生活!。



5、父亲死后,母亲健在,子女是否有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第2十4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法》第十条把配偶间互相继承遗产列为第1顺序继承人。因此,夫妻1方去世,生存的1方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的1半,剩下的1半由配偶、子女、父母按份继承。



6、婚姻法离婚子女抚养权问题


既然不能继续下去,分就分吧。男子汉,在哪里跌倒,在哪里爬起。关键是要树立信心,振作起来。相信你1定有个美好的未来。



1、孩子抚养费。1次性3万元真不多,只是你1次性拿不出来罢了。



2、1个月见孩子1面,肯定违法,法院不会支持。


建议你们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1方可以向法院起诉。不管怎么说,你们毕竟夫妻多年,1日夫妻百日恩,善待她,善孩子,更要善待自己!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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