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不分或者少分财产的依据?

离婚案件中不分或者少分财产的依据?

1、离婚案件中不分或者少分财产的依据?

离婚时,无过错方可向有过错方请求赔偿。根据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但以上过错不是离婚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事由。 只有以以下情况才可以少分不分财产——《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你说的情况只适用赔偿,不适用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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