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法中的遗嘱继承的问题,美国婚姻法和遗嘱继承
1、关于婚姻法中的遗嘱继承的问题
A先生处分的是个人的财产,而意思表示真实,他的遗嘱就是有效的,但是不是以妻子没有为其生儿子为由,这个理由不能成立。每个人都有权利处分自己的财产,立遗嘱把财产分给谁,只要意思表示真实而符合法律规定,不需要什么理由。但是A先生的女儿有多大,是不是要依靠他的抚养,如果是的话,就必须为其留有份额。
2、美国婚姻法和遗嘱继承
通常情况下 全部给老婆 当有立遗嘱 或者生前寄托 样了 孩子没有成年 即使遗产写给孩子 们需要做母亲照顾 直18岁成年。
3、婚姻法在无遗嘱的情况下1方去世配偶是否享有所有权
配偶是否享有所有权,与《婚姻法》无关,与《继承法》有关: 若去世1方的法定继承人只有配偶1人,则配偶享有去世人的所有合法遗产的所有权; 若去世1方的法定继承人不止配偶1人,则配偶享有去世人的部分合法遗产的所有权,这种情况下,去世人的合法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处理。 我国《继承法》中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如下: 第9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1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2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1顺序继承人继承,第2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1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2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1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1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2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1顺序继承人。 第十3条 同1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1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4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5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新婚姻法如何规定遗嘱优先
《婚姻法》中只提及了遗嘱决定归夫妻1方所有的财产,属于1方财产。遗嘱优先的财产继承方式,是《继承法》的内容。 根据《继承法》第5条,“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这是明确界定了遗嘱优先的原则。 第十6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1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7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1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5、如何来理解婚姻法中“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的含义
应该归甲和乙个人所有,因为遗嘱中明确规定是归甲和乙个人所有的。如果遗嘱中没有明确规定属于甲和乙所有,那么该财产就属于甲以及甲的配偶,乙以及乙的配偶共同所有。
6、咨询:新婚姻法,关于遗嘱。
只要房子属于父母,当然就是合法的,父母的财产有当然的处分权,不需要征求别人的意见,和婚姻法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