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怎么认定?(很特殊的案例)事实婚姻如何离婚
1、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怎么认定?
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应该怎么区分认定呢?小编就将这方面的内容整理出来,用案例来为您清晰的区别开来,欢迎大家浏览,谢谢。 (1) 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事实婚姻的要件有:
1、 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欠缺形式要件。
2、 符合婚姻的实质条件,从而有别于非法同居关系。
3、 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即必须公开地以夫妻名义生活在1起。
4、 必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实行前。 (2)2001年12月24日颁发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5条规定,符合法定条件包括:
1、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行之后,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法律教育网原创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1方起诉“离婚”,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2、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行之后,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实行前,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1方起诉“离婚”,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3、 1994年2月1日以后符合条件的应当补办结婚证,若补办结婚证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2) 非法同居关系非法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或1方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或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 (3) 事实婚姻关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效力。
1、 构成事实婚姻的,1切后果与事实婚姻相同。
2、 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1律判决解除。 延伸阅读: 同居几年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离婚怎么办 事实婚姻离婚协议书范本 。
2、(很特殊的案例)事实婚姻如何离婚
1、“女友17岁的时候……生了个孩子、现在孩子1岁半、”--现在还不到2十周岁,未到法定结婚年龄。
2、“两人住在1起、两人没领证没手续”--属于“同居关系”。不是“事实婚姻”,也不是“无效婚姻”。
3、“如果想和男方分开关系该怎么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1条的规定:“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居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解除的,自行分开就行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1条的规定:“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如何才能将孩子分给男方、女方已经表态不想要孩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1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1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第1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十2条、第4十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婚姻法案例
38: 1)若李刚去世,刘晓、汪清、李华、李征可以作为其合法遗产继承人。 刘晓虽为李刚非婚生子女,但享受同婚生子女平等待遇,所以可分得遗产。汪清为李刚妻子,李征为李刚儿子,为第1顺位法定继承人。李刚已收养李华,所以李华亦能合法继承李刚或者汪清的遗产。相对而言,李华再不能法定继承亲生父母遗产。 2)李华成年年若欲解除同养父母的收养关系,则无需经原送养人同意,只要到相应机关办理合法手续即可解除。只是关系若解除则再无权继承养父母财产。 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是依法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39: 1)王林与高华乃事实婚姻。因2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当时2人已满法定婚龄。依婚姻法解释(1)第5条第1款中,1994年2月1日,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所以2人是事实婚姻关系。 2)依我国现行婚姻法有关规定,案例中15000元的松下彩电与全自动洗衣机、王林做生意赚的30万元和高华的稿酬2万元属双方共同财产。 价值15000元的彩电及洗衣机虽是王林婚前购买的,但婚后两人共同使用,而且他们结婚时间已满4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王林92年获赠的住房属个人财产,高林获赠的14000元的钢琴。钢琴虽然是在夫妻共同生活所得,但赠与人明确表示给1方所有。房屋则属于个人财产。
4、急急!!与婚姻法有关的案例分析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1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的予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1概念。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1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3、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十2,女2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3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你所说的情况是在1995年3月,而且两人未到法定婚礼,这是不符合事实婚姻构成要件的,(法律规定见上构成要件)所以说不能认定为是事实婚姻,其不具备婚姻关系,并且2001年12月27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两个人没有补办婚姻登记,所以两个人的关系在法律上是同居关系。 1995年张某20岁,那么到了2001年应该是26岁,已满法定婚龄,如果胡某也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且两人登记,那么根据我国现在婚姻法律方面的规定,张某和胡某的婚姻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 何某向法院起诉,也只能解除其与张某的同居关系,何某与张某所生的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的规定,无论是事实婚姻关系,还是同居关系,双方离异时,其子女抚养问题均依照婚姻法的这1规定办理。 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1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1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1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1方向另1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5、再审离婚事实婚姻与法定婚姻案例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我国已不认可事实婚姻。相关条文: 《婚姻法》第8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5条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6、回复:婚姻法案例
38: 1)若李刚去世,刘晓、汪清、李华、李征可以作为其合法遗产继承人。 刘晓虽为李刚非婚生子女,但享受同婚生子女平等待遇,所以可分得遗产。汪清为李刚妻子,李征为李刚儿子,为第1顺位法定继承人。李刚已收养李华,所以李华亦能合法继承李刚或者汪清的遗产。相对而言,李华再不能法定继承亲生父母遗产。 2)李华成年年若欲解除同养父母的收养关系,则无需经原送养人同意,只要到相应机关办理合法手续即可解除。只是关系若解除则再无权继承养父母财产。 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是依法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39: 1)王林与高华乃事实婚姻。因2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当时2人已满法定婚龄。依婚姻法解释(1)第5条第1款中,1994年2月1日,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所以2人是事实婚姻关系。 2)依我国现行婚姻法有关规定,案例中15000元的松下彩电与全自动洗衣机、王林做生意赚的30万元和高华的稿酬2万元属双方共同财产。 价值15000元的彩电及洗衣机虽是王林婚前购买的,但婚后两人共同使用,而且他们结婚时间已满4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王林92年获赠的住房属个人财产,高林获赠的14000元的钢琴。钢琴虽然是在夫妻共同生活所得,但赠与人明确表示给1方所有。房屋则属于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