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4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婚姻法司法解释224条


1、婚姻法司法解释224条


法律分析: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十4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稿局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十4条的内容: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以个键没让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1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察橡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第2十4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1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婚姻法司法解释2




3、婚姻法司法解释2是否废止


的,由于民法典颁布,原来的婚姻法已经以婚姻家庭编的形式纳含漏入了民法典,婚姻法已经失效,其相应的司法解释自然失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切实实施民法典,保证国家法律统1谈销烂正确适斗渣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决定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等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4、婚姻法司法解释2




5、婚姻法司法解释2




6、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2条明确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十2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1方的除外。该条司法解释主要解决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性质问题,原则上是婚前出资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婚后出资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同时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与《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的精神是1致的,即婚前财产属于1方的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同时要尊重当事人的特殊约定。《婚姻法》第十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十8条:有下列情形之1的,为夫妻1方的财产:(1)1方的婚前财产;(2)1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4)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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