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了解下婚姻法对第三者有没有什么处罚~!,新婚姻法对第三者插足是怎么规定处罚的

想了解下婚姻法对第3者有没有什么处罚~!


1、想了解下婚姻法对第3者有没有什么处罚~!


法律上没有明确条文表明对第3者的处罚,1般以是否构成重婚罪来认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主要分为法律意义上的重婚和事实婚姻的重婚。虽然我国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但是,刑法追究体制仍然承认“事实婚姻”。这样做主要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无责任配偶方的权益。


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新婚姻法对第3者插足是怎么规定处罚的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3者除非犯了重婚罪,否则是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1些人认为,无过失方不但有权向构成重婚罪的第3者要求损害赔偿,而且也应该有权向未构成重婚罪的第3者要求赔偿。因为第3者插足实质上是1种侵权行为。它违背了《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有关保护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法律规定,对合法婚姻另1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4十6条规定,对与自己配偶重婚、同居的第3者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以自己配偶和第3者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第3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2018婚姻法对第3者的处罚


除破坏军婚的第3者属于破坏军婚罪,否则单纯的不涉及财产欺骗的第3者,法律是没有明文进行处罚的。



4、谁知道新《婚姻法》里面,对第3者是怎么样处罚的?


除非是军婚,否则就没有触犯法律,所以没有人或机构可以对第3人进行处罚,最多也就是通过1些个人手段导致其名誉上受损,影响其工作,和朋友亲人的关系,最多了,再其他的行为就可能触犯法律了。



5、婚姻法中关于第3者的处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百5十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国《婚姻法》第十2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我国《刑法》第259条规定的《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判处3年以下有其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说,和已经结婚的现役军人的妻子或丈夫同居的行为,就够成了破坏军婚罪。《婚姻法解释(1)》第2十9条之规定,承担《婚姻法》第4十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只能是有过错配偶1方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将第3者列为赔偿责任人。离婚时可以要求有过错方赔偿损失,如果第3者和已婚者以夫妻名义同居,则涉嫌重婚罪。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它原则上不考虑各方对财产贡献的大小或收入的有无及高低,离婚时1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扩展资料:重婚罪的犯罪类型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重婚罪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婚姻法》




6、新婚姻法对第3者插足是怎么规定处罚的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3者除非犯了重婚罪,否则是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1些人认为,无过失方不但有权向构成重婚罪的第3者要求损害赔偿,而且也应该有权向未构成重婚罪的第3者要求赔偿。因为第3者插足实质上是1种侵权行为。它违背了《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有关保护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法律规定,对合法婚姻另1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4十6条规定,对与自己配偶重婚、同居的第3者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以自己配偶和第3者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第3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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