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涉外离婚子女抚养权、抚养费问题,涉外离婚女子抚养费的给付日期是什么规定?

探讨涉外离婚子女抚养权、抚养费问题



1、探讨涉外离婚子女抚养权、抚养费问题

涉外离婚案件中除了解决财产分割问题外,还有就是子女的抚养权问题。那么,涉外离婚子女抚养权的问题应该如何处理呢?子女的抚养费标准是什么?   涉外离婚子女抚养权问题如何处理?   在涉外离婚中,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由于我国和国外法律规定差异较大,解决的关键还在于适用哪1个国家的法律。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所以,如果中国法院受理涉外离婚案件的,其关于子女的抚养权的纠纷如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以及父母探望权的相关事务都适用我国法律进行处理。   具体地说,根据中国法律,关于涉外离婚的抚养权问题,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关系。   不过,在实践中,未成年子女在国外的,1般由国外1方抚养,如果相反在国内的也是1般由在国内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1方抚养。   涉外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是什么?   参照我国婚姻法等法律规定,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1)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3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1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1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费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付,虽然在个案中会有地区和经济水平上的差异。   

1、子女抚养费数额的计算,需要综合考虑以下3个方面的因素:   

2、 女的实际需要;   

2、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离婚后,不和子女1起生活的父/母1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1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1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这可以通过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

1、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 涉外离婚 相关的问题,小编为您推荐:   涉外离婚手续在哪里办   领事离婚的规定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知识。

涉外离婚女子抚养费的给付日期是什么规定?



2、涉外离婚女子抚养费的给付日期是什么规定?

当夫妻双方离婚时,要协商好财产的分割问题,有子女的要确定子女的归属权问题。涉外婚姻也就是夫妻中有1方是外国国籍的,但只要是在我国法院审理,都应按照我国的婚姻法进行裁决。那么涉外离婚女子抚养费的给付日期是什么规定?涉外离婚孩子的抚养费该怎么给呢?本文的小编就给大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 涉外离婚女子抚养费的给付日期是什么规定?

1、涉外离婚抚养费如何给凡是中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均适用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涉外离婚子女抚养费根据以下原则确定:参照我国婚姻法等法律规定,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1)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3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1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1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费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付,虽然在个案中会有地区和经济水平上的差异。(1)子女抚养费数额的计算,需要综合考虑以下3个方面的因素: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2)离婚后,不和子女1起生活的父母1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1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1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

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1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2、涉外离婚抚养费给付方式离婚的夫妻双方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子女抚育费可以采取以下的给付方式:

1、 定期给付。根据父母的职业情况,抚养费原则上应定期给付。有固定收入或虽无固定收入,但每月都有相当收入的父母1方,应按月给付孩子的抚养费;从事农业生产或收入较高的父母,也可以按季或年给付。

2、 1次性给付。有的情况下,抚养费也可1次性给付。例如当事人有充分的经济能力,有条件1次性给付孩子抚养费的;除此之外对于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同胞的离婚案件,子女抚育费1般都做1次性给付的处理,以免日后发生执行困难。

3、 以物折抵。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无法以现金支付抚养费,可以以物折抵。主要适用于没有经济收入的1方或下落不明的1方,按照确定的抚养费数额,用属于无经济收入1方或下落不明1方的财物,以相当的数额,折抵抚养费,交付抚养子女的1方。以上是实际中的几种抚养费的给付方式,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1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小编就先给大家介绍到这里。在上文中我们得知涉外离婚案件在国内审理的,适用于我国的婚姻法相关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有定期支付、1次性支付以及特殊情况下以物折抵3种类型,可以综合考虑支付方抚养费的1方的经济能力和客观条件等进行协商判定。 延伸阅读: 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主要有什么程序 在我国涉外婚姻离婚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我国关于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有何规定。

婚姻法离婚子女的财产怎样分割的



3、婚姻法离婚子女的财产怎样分割的

1、婚姻法离婚子女的财产怎样分割的 没有权利分割 第十9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7条、第十8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1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3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1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1的,为夫妻1方的财产: (1)、1方的婚前财产; (2)、1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 (4)、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 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1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1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除外); (3)1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1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1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1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1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1方。( 作者按:我认为此规定不太公平,如1方财产为5,另1方财产为3,差额应为2,财产为5的1方给对方2,财产少的1方变为5,财产多的1方变为3,是又不公平了。这是立法者的1个失误,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虑,必有1失 )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1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1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1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条与该解释冲突,所以不再适用)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1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 1般归个人所有。

9、1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1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1方对另1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1半价值的补偿。 (此处立法者显然考虑到了5-2=3的问题) 1

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1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1方对另1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1半价值的补偿。 1

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

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1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1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1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期限应不仅限于8年) 1

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1方所有。分得房屋的1方对另1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1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1

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1方所有,另1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1般不超过两年。无房1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1方可给予1次性经济帮助。 在我国相关的离婚当事人双方,在离婚时如对自身的财产进行分割时,应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相关的办理。相关的这类子女无法分配这类离婚财产,我国的法律规定这类离婚财产只能够夫妻双方,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办理。 延伸阅读: 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怎样的 涉外婚姻离婚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离婚财产分割与赔偿计算标准。

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如何处理?



4、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如何处理?

诉讼中子女归属问题如何处理 涉外中权归属问题适用我国法律,按照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等规定,从切实保护子女权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出发,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处理时,对有识别能力的子女,要事先征求并尊重其本人愿随父或随母生活的意见。

怎么确定涉外离婚抚养权归属



5、怎么确定涉外离婚抚养权归属

确定涉外离婚抚养权归属的方式是,从切实保护子女权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出发,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对有识别能力的子女,要事先征求并尊重其本人愿随父或母生活的意见。另外,两周岁以下的子女1般随母亲生活为原则。【法律依据】根据《婚姻法》第3十6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如何处理



6、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如何处理

诉讼中子女归属问题适用我国法律,按照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等规定,从切实保护子女权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出发,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处理时,对有识别能力的子女,要事先征求并尊重其本人愿随父或随母生活的意见。

相似内容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