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有规定,一方出轨孩子一定会判给另一方吗,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出轨有孩子

新婚姻法有规定,1方出轨孩子1定会判给另1方吗



1、新婚姻法有规定,1方出轨孩子1定会判给另1方吗

1方出轨,孩子并不1定会判给另1方的。如果离婚的话,孩子的抚养涉及很多方面,比如1方的经济条件,身体状况等。根据《婚姻法》第3十6条规定,2周岁之内的孩子1般归女方抚养;如果孩子在幼儿期,同等条件下,法官判归女方抚养的可能性会相对大1些。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1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1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1方有下列情形之1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1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1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扩展资料:在孩子抚养方面进行辩论时,应该主要围绕孩子归谁抚养对孩子成长更为有利这个中心原则展开,比如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论:其1,孩子的年龄。根据《婚姻法》第3十6条规定,2周岁之内的孩子1般归女方抚养;如果孩子在幼儿期,同等条件下,法官判归女方抚养的可能性会相对大1些。其2,从孩子的性别。如果孩子是女孩子,且年龄将近十岁,因为女方对于指导孩子的青春期更有经验,故同等条件下,法院判归女方的可能性更大。其3,从双方的经济条件。如果父母1方收入较高,可以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抚养条件,在其它条件同等下,法院就有可能将孩子判归收入较高的1方。其4,从孩子1贯的生长环境。比如孩子1直由爷爷奶奶带着,或者孩子1直住在某套房屋中,上学也在该房屋周边等条件,这些都是法官考虑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因素。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以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1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2十至3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1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5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2、婚姻存续期间1方出轨有孩子

法律分析:夫妻1方或者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出轨是涉及到婚姻法当中规定的夫妻双方的忠实的法律义务,与孩子的抚养权没有直接的关联,也不是孩子抚养权认定的1个法律依据。是否出轨与是否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是两回事,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的标准是看由谁抚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就判给谁抚养,另1方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在孩子的抚养权的处理过程当中司法实践1般的原则是:有利于孩子的教育和成长是1个基本的原则,这个基本原则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可从以下细节进行考虑:

1、孩子目前是跟谁1起生活,尤其是幼儿园之前的孩子维持目前的现状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所以司法实践当中会考虑到目前孩子是跟谁1起生活。

2、双方的经济条件与居住条件,如果1方住房条件很差也没有生活来源,而另1方经济及条件相对比较不错,经济比较宽裕,能够去抚养小孩子的话,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1般会支持经济条件比较好的1方。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千09十1条 有下列情形之1,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民法典》第1千07十9条 夫妻1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1,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1方被宣告失踪,另1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1年,1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3、事实婚姻中1方出轨,已生小孩

我国在1定范围内承认事实婚姻的合法性。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处理,不论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不论双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个阶段是否符合婚姻法的实质婚姻关系要件。之后,必须补办登记,否则不受法律保障。



4、新婚姻法有规定,1方出轨孩子1定会判给另1方吗

1方出轨,孩子并不1定会判给另1方的。如果离婚的话,孩子的抚养涉及很多方面,比如1方的经济条件,身体状况等。根据《婚姻法》第3十6条规定,2周岁之内的孩子1般归女方抚养;如果孩子在幼儿期,同等条件下,法官判归女方抚养的可能性会相对大1些。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1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1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1方有下列情形之1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1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1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扩展资料:在孩子抚养方面进行辩论时,应该主要围绕孩子归谁抚养对孩子成长更为有利这个中心原则展开,比如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论:其1,孩子的年龄。根据《婚姻法》第3十6条规定,2周岁之内的孩子1般归女方抚养;如果孩子在幼儿期,同等条件下,法官判归女方抚养的可能性会相对大1些。其2,从孩子的性别。如果孩子是女孩子,且年龄将近十岁,因为女方对于指导孩子的青春期更有经验,故同等条件下,法院判归女方的可能性更大。其3,从双方的经济条件。如果父母1方收入较高,可以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抚养条件,在其它条件同等下,法院就有可能将孩子判归收入较高的1方。其4,从孩子1贯的生长环境。比如孩子1直由爷爷奶奶带着,或者孩子1直住在某套房屋中,上学也在该房屋周边等条件,这些都是法官考虑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因素。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以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1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2十至3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1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5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5、婚姻存续期间1方出轨有孩子

法律主观: 婚姻存续期间1方出轨的,如果无过错方想要离婚的,双方可以协议离婚,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进行协商1致,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岩缓婚登记,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双培枣氏方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如果1方不同意配散离婚的,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1千07十9条第

1、2款的规定,夫妻1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1千07十9条夫妻1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1,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1方被宣告失踪,另1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1年,1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6、婚姻存续期间1方出轨有孩子

法律分析:离婚时发现1方出轨导致离婚,根据法律的规定,无过错方是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当事人1方或者双方已经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或者说前1婚姻关系仍然有效续存,这是构成重婚的前提要件。如果1方或双方虽有婚姻关系,但其婚姻已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亦不构成重婚。但是,对于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在其婚姻未被依法定程序宣告无效或撤销之前,仍属于有配偶的人,若与他人结婚,则构成重婚。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1千07十9条 夫妻1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1,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1方被宣告失踪,另1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1年,1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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