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官司起诉书的内容与规则是什么,无效婚姻起诉书怎么写?

税务行政官司起诉书的内容与规则是什么



1、税务行政官司起诉书的内容与规则是什么

在整个打税务行政官司的过程中,纳税人应着重抓好起诉和法庭辩论两个环节。起诉由两项工作完成。第1是起草好起诉书,第2是把写好的起诉书交人民法院。起诉书应包括以下1些内容:第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指原告)的名称、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税务机关(被告)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第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第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等。起诉状1般可分为4个部分,即首部、请求事项和目的、事实和理由、尾部及附页。写作时要按这4个部分的顺序和内容来写。首部应写标题和当事人。第1,标题应写成“行政起诉状”或“税务行政起诉状”,不能写其他内容或形式的标题,否则不符合法律规范。第2,当事人应写清楚原告及其基本情况、代理人及其基本情况。当事人栏应紧接在标题下面,另行起。写作顺序是:原告、被告和其他当事人。在写明他们的的基本情况时,应在原告下面写明代理人的情况(代理人是律师只列姓名和职务)及与原告的关系。没有其他当事人的,可以不写,否则不能漏掉。请求事项和目的部分是写明纳税单位和个人打官司的目的和要求,比如撤销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并要求退还已交的税款、罚款和滞纳金等。事实和理由是起诉书的重要部分。应先写事实再写理由,理由要写详细,包括1些细节。事实指纳税争议方面的事实和税收管理方面的事实,后者包含税务人员在履行公职时侵犯纳税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方面的事实。理由包括两个部分,1是认为自己正确的理由;2是税务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理由。2者可以合写,也可分开写;可以同时写也可以只写某1方面,但理由要充分,要能够说明问题。写理由,主要是列举证据,特别是法律依据和税收政策依据,说明证据的来源,证人的姓名和地址,根据事实,对照税法和其他法律进行论证。第4部分为尾部及附页。尾部指落款。附页指起状的附件。尾部要写3个方面:送达机关;告状人;告状时间。其格式1般为:此致×××人民法院告状人:×××(是单位的写单位全称并加盖公章,是个人的要求签名或盖私章。)××××年×月×日在尾部下面紧接着写附页。附页要分项写明本起诉状副本份数;物证的名称和件数,以及书证的名称和件数等。延伸阅读: 离婚起诉书范本 书写离婚起诉书时应当注意什么 事实婚姻离婚起诉书怎么写。

无效婚姻起诉书怎么写?



2、无效婚姻起诉书怎么写?

在我国,婚姻的效果有很多,有时即便双方领取了结婚证也存在着婚姻无效的情形。此时,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既有的婚姻关系无效,但是当事人需要提交起诉状。那么,无效婚姻起诉书怎么写呢?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总结了相关的法律知识。

1、无效婚姻起诉书 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请求:请求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xxx.事实与理由:xxxx,故此,请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此致xxxx人民法院申请人:xxxx年xx月xx日

2、无效婚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1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的。第十1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1方可以向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1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3、无效婚姻的救济途径 对于登记错误的登记婚姻导致婚姻无效的救济途径:

1、行政救济登记结婚行为是1种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不严而造成的无效婚姻,理所当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在这种救济途径下,行政诉讼应当作为行政自行纠错的后置程序,即当受害人在行政机关不愿意撤销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结婚登记,法院审查相关登记材料的基础上,可以做出撤销登记的判决,以达到法律和事实的统1。其中,代领结婚证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代领人,冒领结婚证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冒领者,骗婚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骗1方。

2、民事诉讼救济途径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消“欺诈”婚姻,法院在受理后,应审查无效情形,进行确认。代领结婚证的,应根据受害方意志进行撤消;冒领结婚证的,应确认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予以撤销登记;骗婚的,除认定婚姻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依法撤消外,还要通知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综上所述,无效婚姻起诉书怎么写这1问题的回答很简单,只需要当事人首先写明双方的身份信息,然后写明诉讼请求以及支持这些诉讼请求的事实与理由的具体内容。当然,在起诉之前当事人需要明确自己的婚姻属于无效的情形,否则存在很大的败诉风险。 延伸阅读: 无效婚姻财产怎么分割,婚姻无效如何分割财产 无效婚姻的种类有哪些? 2017年最新的婚姻法全文。

女方以自己是精神病为由要求撤销离婚证提起行政诉讼的答辩状怎么写



3、女方以自己是精神病为由要求撤销离婚证提起行政诉讼的答辩状怎么写

被告答辩状的内容应当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有针对性的反驳,并说明自己行为合法的依据和证据。 行政诉讼答辩状1般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机关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具体来说就是哪条法律规定你这个行政机关有权利作出这样的行为。比如,《婚姻登记条例》第2条规定了有权作出婚姻登记的机关的范围;

2、被诉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及证据;

3、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4、作出被诉行政行为都履行了哪些法定程序。 最后总结,如果被诉行政行为完全依据法律规定作出,是合法的行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离婚后1方提出有精神病,要求法院撤销离婚



4、离婚后1方提出有精神病,要求法院撤销离婚

1、不是婚姻登记处如何处理,而是民政局应当应诉,在收到应诉通知和起诉状副本后10日内提交答辩状、提供作出给予离婚登记的法律依据、所依据的证据。如果不在法定期间内提交法律法规依据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会被视为无依据、无证据,那样的话就会很被动。

2、收集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没有错误的证据: (1)程序无瑕疵:当时的工作人员是严格按法定程序审核材料、审查证件、查看当事人情况的,发给离婚证时没有违反法定程序。 (2)当事人来办理离婚登记时没有1主有精神病的症状。

3、如果本单位没有可懂法律的工作人员,可以聘请律师代理诉 讼。

4、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在当初办理离婚登记时当事人尚没有精神病、或是即使有精神病但极度轻微、办理登记人员不可能发觉的:可以继续参诉、等待法院的公正判决。   如果发现当初程程序有瑕疵、或是自身行为有错误:可以在1审期间撤销原离婚登记、与原告协商让其撤诉。

对于无效婚姻的起诉书怎么写?



5、对于无效婚姻的起诉书怎么写?

结婚是很多人都需要去经历的事情,在法治社会中结婚需要符合国家的法律,如果结婚过程中不符合国家的法律就是属于无效婚姻,生活中有很多关于无效婚姻的纠纷问题,就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来解决,那对于无效婚姻的起诉书怎么写?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1、无效婚姻起诉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请求: 请求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xxx. 事实与理由: xxxx,故此,请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x年xx月xx日

2、无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1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的。 第十1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1方可以向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1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3、无效婚姻的救济途径 对于登记错误的登记婚姻导致婚姻无效的救济途径:

1、行政救济 登记结婚行为是1种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不严而造成的无效婚姻,理所当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在这种救济途径下,行政诉讼应当作为行政自行纠错的后置程序,即当受害人在行政机关不愿意撤销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结婚登记,法院审查相关登记材料的基础上,可以做出撤销登记的判决,以达到法律和事实的统1。 其中,代领结婚证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代领人,冒领结婚证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冒领者,骗婚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骗1方。

2、民事诉讼救济途径 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消“欺诈”婚姻,法院在受理后,应审查无效情形,进行确认。代领结婚证的,应根据受害方意志进行撤消;冒领结婚证的,应确认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予以撤销登记;骗婚的,除认定婚姻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依法撤消外,还要通知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在我国婚姻法中有关于无效婚姻的详细解释,如果结婚者年龄不符合国家结婚年龄标准是不允许结婚的,如果结婚了就是属于无效婚姻,在无效婚姻过程中也会产生1些民事纠纷,因此就要书写无效婚姻起诉书来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不会受到任何的损失。 延伸阅读: 事实婚姻可以构成重婚吗? 新婚姻法中重婚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2017年新婚姻法的规定是什么。

1精神患者诉民政部门要求撤销离婚登记



6、1精神患者诉民政部门要求撤销离婚登记

因捡食垃圾而被家人发现精神极度不正常的陈女士,今天作为原告在其母亲和律师、姐姐等代理人的陪同下,来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参加了状告东城民政部门要求撤销自己去年所办的离婚登记1案的公开审理。原告的前夫因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作为第3人参加了诉讼。  原告方在庭审中称,原告与第3人于1991年结婚,她在婚后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并于2003年4月“非典”期间发病。原告在发病期间,出现严重的幻听、幻视和幻觉,甚至以为有神仙要娶她为妻。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与第3人达成所谓的离婚协议,并双双前往被告处办理。被告在未查明真相的情况下,对原告与第3人进行了离婚登记,发给书,解除了双方的。事后,原告因发病被送往医院。原告及家人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诉请依法撤销被告所作的离婚登记,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委托的代理人则辩称,原告与第3人共同到民政部门提出离婚登记申请,并出具了相关材料及离婚协议。婚姻登记员在询问他们2人时,他们的表现十分正常,能够辩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被告工作人员是在严格履行有关程序的基础上为原告和第3人办理的离婚登记,因此请求法院维持这1具体行政行为。  第3人认为,原告与自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未患过精神疾病。不仅如此,原告在离婚登记后,还以第3人为被告提起过要求变更孩子的官司,那份起诉状条理清晰,长达4页,足见其精神状态应属正常,这也证明原告在办理离婚登记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常人。另外,被告的工作人员也严格履行了职责,自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还获悉,此案立案后,法院应原告代理人的申请,委托权威部门对原告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原告2004年4月15日办理离婚登记时,认识及预期能力丧失,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离婚登记的情形。本案当事人的离婚登记行为效力究竟如何,目前因被告当庭申请重新鉴定而再生波澜。另外,第3人已在案件诉讼期间已。

相似内容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