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经济帮助。,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经济帮助需符合哪些条件?( ) ...
1、【单选题】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1方生活困难,另1方应给予()经济帮助。
适当的。
2、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经济帮助需符合哪些条件?( ) ...
AB我国《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1方生活困难,另1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1)》中规定:《婚姻法》第42条所称“1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1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1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根据婚姻法规定的精神,离婚时1方对另1方的帮助应具备以下条件:第1,1方生活困难是指离婚时已经存在的困难,而不是离婚后其他什么时候发生困难都可以要求帮助。如果1方年轻有劳动力,生活暂时困难,另1方可给予短期的或1次性的经济帮助。结婚多年,1方年老或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另1方应在居住或生活方面,给予比较长期的妥善安排。第2,提供帮助的1方须有负担能力,帮助的程度是其力所能及的。受帮助的1方另行结婚后,对方即终止帮助行为。原定帮助执行完毕后,又要求继续予以帮助的,1般不予支持。第3,提供帮助的1方应该是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帮助。第4,帮助的具体办法应当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选项AB为正确选项。
3、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对生活困难1方予以经济帮助的条件是( )。
A。
4、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1方生活困难,另1方应给予()经济帮助。
B。
5、简述经济帮助制度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答案: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1方生活困难,另1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经济帮助的条件是:
(1)被帮助的1方生活困难,生活困难是指离婚时已经存在的困难;
(2)提供帮助的1方有负担的能力,帮助的程度是其力所能及的;
(3)提供帮助的1方应该是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帮助。
。
6、离婚中经济帮助,经济补偿与损害赔偿的关系
1、经济帮助的概念
我国《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1方生活困难,另1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它与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时尽义务较多1方的请求补偿权是不相同的,在离婚时给予生活困难的1方适当的经济帮助是另1方对于该方的有条件的帮助。
应该说,经济帮助有利于体现法律的公平理念。由于男女生理差异,以及夫妻在家庭和社会分工上的差别,婚姻关系中的女方的经济地位往往低于男方,而且夫妻对婚姻家庭的贡献,与从中获得的利益也是不平衡的。这就形成了这样的1种现象:从事家事劳动的1方,把时间和精力都倾注在家庭上,其职业发展和其他方面受到牵制和影响,离婚后生活水平会急剧下降;而另1方由于对方的默默奉献而无后顾之忧,工作和学习素质和事业都得以提高和发展,离婚后生活水平反而提高。
2、经济帮助的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律师应掌握离婚时1方对另1方的经济帮助应具备以下3个条件:
(1)时间上的条件。1方生活困难必须是离婚时已经存在的困难,而不是离婚后任何时候所发生的困难都可以要求帮助;
(2)受帮助的1方生活困难,“1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主要包括:
a.1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
b.1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c.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法律同时规定,1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3)提供帮助的1方应有负担能力。就是指拥有经济帮助的1方,即在满足自己的合理生活需要后有剩余的原配偶1方。从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是指有经济帮助能力的1方向对方提供帮助的财产来源是自己的个人财产,包括法定个人财产、约定个人财产、从共同财产中分得的财产。帮助不限于金钱,可以是生活用品,还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房屋的所有权。
3、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
《婚姻法》规定:“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种帮助除了考虑帮助经济条件之外,着重考虑受助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受助方年龄较轻且有劳动能力,只是存在暂时性困难的,多采用1次性支付帮助费用的办法;受助方年老体弱,失去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往往要做较长期的生活安排。在执行经济帮助期间受助方再婚的,帮助方可停止给付。关于经济帮助的数额、期限、给付的方式等方面的协议可以在调解过程中进行,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1方的需要和另1方的能力予以裁决。
实践中的经济帮助的具体情况是女性在离婚时提起较多,理由主要有2,1是无住房;2是无业。据北京市第2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5月-2002年12月所审结的所有涉及离婚困难经济帮助的上诉案件的调查显示:“女性为整个社会的弱势群体是主要的请求经济帮助方,占被调查案件总数的90.8%。”;“请求帮助方的理由主要是无房居住和失业,以及患病”;“在法院实际判决的经济帮助的方式中,以住房形式来帮助的只占很小的比例,大多为金钱帮助,且数额为普遍较低,大多集中在2万元以下”。这些情况,都需要律师正视和注意。
2、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是指在婚姻关系解除时1方因对家事劳动付出较多而有权向另1方要求补偿的法律制度。《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1方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1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1方请求补偿,另1方应当予以补偿。”
其构成要件为:
1、适用前提只能是约定的分别财产制。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我国以婚后所得共同所有为法定财产制,当婚姻关系解除时1般依照共同共有的原理,按照男女平等原则进行财产分割,1般不会出现此类补偿问题;
2、权利的享有须以特定义务之履行为对价。即只有1方为婚姻共同体尽了较多义务,如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1方工作的情况下才有权向对方请求补偿;
3、权利人只能是夫妻双方中的1方当事人。婚姻法为私法,这种补偿请求权在于保护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是典型的私法,1般不涉及公共利益,如果当事人认为放弃这种权利不会对其基本生活造成困难,法律并不强加干涉,所以当事人以外的利害关系人无权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