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母赠予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
1、婚后父母赠予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中第2十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对夫妻双方的赠予,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予1方的除外。”现实中,由于实际情况复杂,对“父母明确表示赠予1方”的理解各有不同,各地法院处理也不尽相同。你所在地上海高院为此在《关于高院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2)若干问题的解答(1)》中第5条作了相应的回答: “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1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
第1条 婚姻法第3条、第3十2条、第4十3条、第4十5条、第4十6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1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第2条 婚姻法第3条、第3十2条、第4十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第3条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第4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第5条 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
3、高院对《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
需要双方都是民事权利主体才可以。 第5条 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6条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1方死亡,另1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5条的原则处理。
4、夫妻闹离婚期间,男方隐瞒存款咋办
律师在办理案件和接待咨询的过程中,经常遇到当事人咨询,要离婚了,但是另1方的存款和收入,比如奖金,福利啊有很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特别是女方,不知道配偶的存款,不知道对方的公司股权收益,离婚时往往分割不到财产。都隐藏着,配偶根本不知道,等到离婚后才知道,这个情况怎么办,律师结合办案实际,根据婚姻法以及上海高院司法解释,解答如下,以供参考。面临的难题 问题1: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但是1方很难知道对方的存款,即使向法院申请调查,也必须提供存款线索,律师提醒而不能盲目的到每个银行调查。 问题2:1方经营公司或有股权收益,配偶不是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没有知情权。难以举证其收益状况,只能被动的申请法院调查或评估公司股权分红状况,律师提醒但。
5、上海诉讼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上海 诉讼 离婚财产分割 的原则是什么? (1)明确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 的范围。 正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是正确处理 财产分割 问题的前提。 离婚 时, 夫妻财产 分割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分割财产前,首先要进行 分家析产 ,严格分清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及家庭 共同财产 ,将夫妻共同财产区分出来。 (2)明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程序。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程序: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先行调解,尽量使当事人能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财产分割协议;调解不成时,再进行判决。 (3)明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 无论是当事人自行协议,还是人民法院判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都必须坚持下。
6、子女离婚父母有权收回所买的婚房吗
面对当今居高不下的房价,不少年轻夫妻在买房时,父母都会给予1定的支持,比较常见的方法是:首付款由年轻夫妻1方或双方的父母资助,银行按揭由小夫妻自行归还,房屋产权登记在小夫妻1方或双方名下。 如果几年后夫妻离婚了,资助房款的父母是否有权要回房款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以下简称“最高院的解释”)第22条第2款:“当事人成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透露表现赠与1方的除外。”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2)若干问题的解答(1)》(以下简称“上海高院的解答”)对该解释作出了更为具体详尽的解答: “我们认为,条文中的”应当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