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1章 原则第1条 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1夫1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第2条 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第2章 结婚第3条 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1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3者加以干涉。第4条 男2十岁,女十8岁,始得结婚。第5条 男女有下列情形之1者,禁止结婚:

1、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者; 其他5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

2、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

3、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愈,患麻风或其他在医学上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5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x0d\x0a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9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十1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x0d\x0a\x0d\x0a第1章总则\x0d\x0a第1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x0d\x0a第2条实行婚姻自由1夫1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x0d\x0a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x0d\x0a上世纪8十年代,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应遵守国家相关政策实行计划生育。\x0d\x0a第3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x0d\x0a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x0d\x0a第4条夫妻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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