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合约签订5年内不得恋爱,再婚,法律生效吗?婚姻介绍合同体验合同有效期

离婚合约签订5年内不得恋爱,再婚,法律生效吗?



1、离婚合约签订5年内不得恋爱,再婚,法律生效吗?

1、离婚合约中约定5年内不得恋爱、再婚,这违背了婚姻自由的规定,违背法律而无效。

2、《婚姻法》第2条 实行婚姻自由、1夫1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3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婚姻介绍合同体验合同有效期

5年。1般来说婚姻介绍合同体验合同的有效期在5年之内。



3、是否将婚姻终身法改为5年合约制

婚姻终身是每1个人的良好祝愿。毕竟没有谁希望自己的婚姻不幸福,想要多次去离婚来解脱自己,去重新寻找,获得幸福婚姻的。



4、怎样解决把结婚证制度改为结婚合同制度,5年1签合同,作为现行婚姻法的补充,如何?

结婚合同制很有创意,但只是创意而已! 婚姻制度直接影响社会安定、家常伦理,不是简单1个创意就行的!。



5、婚姻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婚姻”被广泛关注的起因根据作家潘军的同名小说改编的话剧《合同婚姻》自3月初在北京公演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凡响。这个故事讲述的是1个叫苏秦的自由撰稿人,在与妻子李小东离婚后,心情低落,在1个偶然的雨夜,遇见了曾经的同事陈娟。因为“看着顺眼、聊着开心、睡着舒服”,所以两个走在1起,并签订了1份为期1年的“婚姻合同”。合同约定,如果两个人“合同”履行的好,可以续签或升格为正式婚姻;如果履行不好,随时终止。话剧上演后,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既要两性相悦,又要个性自由。拥有自由的时候总是怀想两人世界的温馨,而得到温馨又要怀念1个人的自由”,所以,“最快乐的时候是1个人,最忧伤的时候是1个人,最自由的时候是1个人,最孤独的时候也是1个人……”潘军通过男女人公的话感叹: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变成了1个大市场,几乎所有的行为都靠合同维持,合同是什么?那种心照不宣哪里去了,那种心领神会哪里去了,那种心心相印又哪里去了?这部话剧里渗透的1种思想是对现实的疑惑甚至背叛,“如果婚姻老是有婚外情和离异,那肯定是婚姻制度有问题”。而其实对于“婚姻合同”(marriagepact),早就几十年前就已在美国出现。比如,家住纽约的克里和马克斯20多岁时到墨西哥度假,在柔情蜜意中许下1个诺言:如果他们到40岁时都还没有结婚的话,那么他们俩就成亲。尽管他们从来就不是正式夫妻,但他们长达5年的交往可谓是如胶似漆。他们不仅1起唱卡拉ok,1起会见朋友,而且还1起在黄昏中手挽着手看落日西沉,甚至1起出席朋友的婚礼。对“婚姻合同”赞成者认为,“婚姻合同的优点在于,你会和1个有可靠友谊的人转变成1种称为婚姻的关系。真正让婚姻持久不衰的是友谊,如果两个人互相信任、互相尊敬,那么将获得高质量的婚姻”。反对者认为,“婚姻合同”实质上是在逃避责任,是对生活的放任以及对婚姻制度的嘲弄。“婚姻合同”是否有效?以1个律师的视觉看待,“婚姻合同”实质是人们对自己生活方式的自由处置。如果这种处置行为侵害了第3者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就会具有违法性质。而未婚或离异男女的“婚姻合同”,实质最近似于1份“同居宣言”,“合同”履行期间其实就是“同居”行为的延续。对于“同居”,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已经悄悄将“非法同居”变成“同居”,这意味着,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立法基础的提升,对于未婚或离异男女之间的“同居”行为,我国法律已从过去的“制裁”态度改变为“既不支持,又不制裁”的消极态度。就我理解,对于“婚姻合同”中关于情感问题的约定,如果1方违约诉至法院,法院不会受理;而对于“婚姻合同”履行期间,因财产分割的处理争议,人民法院将参照民事合同性质争议受理及裁决。如果男女在履行“婚姻合同”期间有了小孩,抚养费争议人民法院也会按1般抚养纠纷案件受理。因此,不能片面地认定“婚姻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要具体到合同中具体的条款,再依据合同所依附的事实本身去综合看待。“婚姻合同”引发的思考社会在变,人性是否也在改变?如果包括感情生活的1切都将用“白纸黑字”的合同来约束,那是人类的悲哀。在“婚外情”、“1夜情”泛滥成灾面前,看着不断上升的离婚率曲线,不由得引发对人的本性、婚姻制度以及目前人类本身问题的种种思考。这种思考,也许永远没有正确答案!贾明军律师延伸阅读: 新婚姻法结婚年龄规定 新婚姻法全文 有关房产、离婚、孩子抚养 新婚姻法孩子抚养权的规定。



6、“合同婚姻”靠谱吗?

1张结婚证,敲定了1辈子的时光,我们从此步入婚姻的围城,幸或不幸都将是1辈子的事。于是有人提出:为什么不能签个婚姻合同,做个婚姻的合同工呢?可是又有人说,如果婚姻也要以合同的形式来维护,那爱情和责任岂不是将被尘封到某个隐蔽的角落?■指引合同婚姻为何物现代都市生活中,试婚已不新鲜。而在人们对试婚早已司空见惯的同时,1种“合同婚姻”正悄然兴起。有的人认为,商业社会,“合同”最具有效力,因此,给试婚套1个“紧箍咒”,这样看起来比试婚显得成熟、严肃、负责,且更有约束力;而有的人则认为,把商业的内容引入到情感的“代表”——婚姻中,实在是荒唐可笑,令人难以理解。合同婚姻,居于法定婚姻与同居两者之间的1种共同生活状态,既不属于法定婚姻关系,也区别于普通的同居关系。它具体解释为: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按照现行《婚姻法》的标准,履行1切相关责任和义务。当合同期满,双方已决定不再续约时,相关责任与义务随之消除。如决定续约,则以上相关规定继续履行。当然,其中相关内容并不是绝对的,而是要根据双方自愿的拟定1些相关“条款”,当然,也有可能没有涉及到“责任和义务”。作为1种新的婚姻形式,合同婚姻是在1999年底在法国被合法化的。这是1种介于传统婚姻和同居之间的新的婚姻制度。合同婚姻的开创者可能应该算是法国哲学家萨特和波伏娃。当萨特对波伏娃说:“我们签个为期两年的协议吧。”这个在7十年后被法国政府正式承认的婚姻形式在那时候就已经诞生了。当时萨特解释说,他们不必结婚,但是他们是最亲密的生活伴侣,在真诚相爱的同时,他们各自保持着各自的独立自由。支持观点合则聚不合则散 彼此互不耽误吕小姐 昆明丰谷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这种方法挺不错的,我很赞成。爱情不仅仅是情感的寄托,还涉及到情感以外的很多方面的融合。“合同婚姻”给彼此留出了磨合与观察的空间,大家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互相有1个约定。在约定范围内,彼此可以继续相处下去,如果超出了约定范围,那么,可以自动解除,互不干涉。比如说什么事情做到哪种程度可能接受,做到哪种程度是不可原谅的,这样在同居1开始就能给对方1个很清楚的做事原则,就会减少很多因为做事方面而带来了不愉快。还有在性格方面、为人处事方面,如果经过了约定时间的考验,你可以接受,并且会给你带来1些帮助,认为可以延长共同生活时间,那么,两人就可以重新打算,约定再继续几年;或是干脆放心地去领1个结婚证,让这种“小合同”变成正规的“大合同”,合法化,更有保障。但如果感觉不是很合适,那么,就可以解除“合同”,不必难过,各自寻找各自的幸福去吧。有年限限制 彼此更珍惜杨丽娜 北辰小区某女士服装店老板婚姻是什么?其实婚姻本身就是1种合同,而合同书就是结婚证。与其他“合同”不同的是,婚姻这份“合同书”期望年限是1辈子。能把这种期望值为“1辈子”的婚姻分阶段进行,由两年、3年、5年等积累而成,应该是件轻松而愉快的事情。就像买房子贷款后分期还贷1样,压力与动力并存,但动力往往大于压力。因为你要努力地赚钱来还房贷,那就必须要行动起来。而“合同婚姻”把期望年限缩短了,给人新鲜感,并且双方1想到跟对方在1起的时间只有两3年,会更加珍惜,珍惜就会每天保持恋爱般的感觉。这样往往不会因为1些琐事而发生争吵,不容易伤感情。因而,中途解除“合同”的可能性反而会变小,而再续的可能则会增大,很容易步入婚姻的殿堂。反对观点 心怀不轨 目的不纯郭晓亮 昆明市某医院外科医生坚决反对这种做法。如果要是两人真心相爱,正大光明地去领结婚证,在国家法律的保障下有什么不好?非要以这种形式而生活在1起,有些荒唐可笑。 “合同婚姻”也许真有其本身的优点,如自由,约束力小,不用整天想着自己要为对方做些什么才能让对方过得更开心。但其形式上并没有结婚证正式,而法律效力也并没有结婚证强。也正是因为“合同婚姻”的自由自在,反而会使双方在对婚姻的意识上有所偏差,双方每天都会想着约定中的哪1条对方有没有符合,而不会更多地去想我要为对方做些什么?我要为这个“家”做些什么?整天地沉浸在观察和“挑刺”的想法里,会有助于家庭的稳定吗?那么,这些以“合同婚姻”形式来共同生活的人心里想些什么呢?说白了就是根本就没有打算好好过。这只是部分人逃避责任和义务的1个借口罢了。多此1举 徒劳无功网友 大浪往后倒(女)真不知道这样做有何意义?如果不想结婚,可以同居啊!同居过程是对彼此的1个很好的了解过程。合则聚,不合则散,彼此不用谈责任,不用谈义务,因为不受法律保护。而如果是想结婚的,同居则变成试婚了,在试婚过程中就好好相处,感觉还不错就设想1下以后的计划,什么时候结婚,什么时候买房等等。如果真的是按定义理解,在同居时还要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那没名没分的,做到最后1句“不合适”再分开,这不是徒劳无功吗?真不明白这么做的目的是什么。专家观点可能成为传统和现代婚姻下的1种补充昆明市心桥心理健康研究所高级婚姻辅导师 钱锡安谈到婚姻这个问题,不得不谈的是经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婚姻和《婚姻法》即是上层建筑。随着经济的转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老的《婚姻法》已经远远落伍,于是新的《婚姻法》诞生。但是新的《婚姻法》仍落伍于社会上婚姻的现实。现实中就有“同居婚姻”、“合同婚姻”以及“情人现象”的出现,这是《婚姻法》中没有囊括的,这些现象是市场经济及新潮的婚姻观下的产物。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1方面传统和现代的婚姻观被冲击得几乎站立不起来,另1方面新的婚姻观没有真正形成或尚未定型,但是新的婚姻形式却5彩缤纷地出现。上面说的“同居婚姻”、“合同婚姻”以及“情人现象”就是事实的存在。看来,新的《婚姻法》实施了这么几年,它应该有1部《实施细则》作为补充,以便操作。于是,有人设想出《婚姻合同法》的提法。《婚姻合同法》有市场经济的影子——诸如《劳动合同法》中的“合同”,但它的确体现了婚姻的契约关系,当然与“经济合同”性质不同。有些同居者总是感到像做贼似的,没名没分的,没有用1种公开或正式的形式告知社会,特别是亲朋好友,即使没有做贼感,但还是有临时感和松散感。于是,有人想到《婚姻法》以外的契约关系——“合同婚姻”。“合同婚姻”比“试婚”显得成熟、严肃、负责,但比较“法律婚姻”其合法性较弱。事到如今,已经没有人去议论它的道德性和合法性了,虽然“法律不予保护”,但是1旦出了事,法律还是要来干预的,毕竟是民事纠纷的范畴。它的本意是让夫妻、配偶或1对情侣既有共同的责任和义务,既有合,又有分,又各自有自己的1部分空间或 “绿洲”,这份空间或“绿洲”是对方不能插入或干涉的。“合同婚姻”,在目前已经存在,可以理解是“同居婚姻”的1种进步或进化,虽然很幼稚,但它是已经出现的1种“现象”,它正在挑战传统的道德和现行的《婚姻法》。《婚姻法》—“婚姻法实施细则”—“合同婚姻”。于是,“合同婚姻”有可能在1些或1阵子的非议之中渐渐形成传统和现代婚姻下的1种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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