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纠纷找深圳齐家家事团队怎么样,因非婚同居买房纠纷法律上如何判定

离婚房产纠纷找深圳齐家家事团队怎么样



1、离婚房产纠纷找深圳齐家家事团队怎么样

需要请离婚律师自然是存在很大的矛盾,那也需要经验丰富的律师才可以帮上忙。深圳齐家家事团队,始终专注婚姻家事法律业务,实战经验丰富。

因非婚同居买房纠纷法律上如何判定



2、因非婚同居买房纠纷法律上如何判定

40多岁曾先生和20多岁肖小姐曾经是情侣,从2007年到2009年1直同居。曾先生比肖小姐的母亲罗女士年纪还要大,而曾先生、肖小姐、罗女士在同1屋檐下住了3年,感情纠葛十分复杂。   据曾先生说,为了结婚,曾先生出资150万元让肖小姐、罗女士买房准备结婚用,另外还出资80万元让肖小姐、罗女士回江西老家购买房产。而这套结婚用房却登记到了罗女士的名下,因为罗女士担心女儿吃亏,坚持将房产先登记在她的名下,由她看着房子,以此监督男方。于是问题来了,买房后半年,曾先生和肖小姐感情难以维系,最终走到了分手的地步,那房子怎么办呢?最终,曾先生1纸诉状把肖小姐、罗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归还房产和购房余款。   法院最终支持曾先生的诉求,判决涉案房产归曾先生所有,肖小姐、罗女士返还购房余款90万余元及利息。   出资人和产权人不1致   香港人薛某和广东人钟女士是1对情侣,两人年纪相差了20岁,在福田区渔农村同居多年。2006年,两人在渔农村买了1套房产,其中薛某出资26万,钟女士出资24万,房产证上写的是钟女士名字。   后来,钟女士离开深圳到其他城市工作,涉案房子由薛某隔成了两间进行出租,而两人的感情也随着分居最终走向了破裂。2013年,钟女士向薛某索取房子未果,遂闹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登记在钟女士名下,薛某虽然主张其才是房屋真正权利人,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在购买时两人对权属有明确约定。因此法院认定钟小姐是涉案房产的权利人,判决薛某将涉案房产返还给钟女士。   东北小伙李某和深圳本地姑娘林小姐曾经是情侣关系。2002年,李某在水围村买了1套房,购买合同上签的是李某、林小姐两人的名字,房产证上也是两人的名字,各占50%份额,而房子1直由林小姐居住。   后来两人分手,李某1纸诉状将林小姐告上法庭。李某诉称,自己买房时,签字后与工作人员聊天,而林小姐在未事先告知及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合同中签署了她的名字。因此,李某要求将房产判成100%归自己所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产证记载双方各占50%份额,说明双方对涉案房产已约定各按50%份额共有。双方在购买涉案房产时是男女朋友关系,在1起共同生活,并且双方实际上已经约定了房产按照50%确定份额。因此,法院驳回李某的诉求。   非婚同居财产不适用婚姻法   同居房产纠纷错综复杂,是目前司法上的1个难点,对此,记者采访了深圳福田法院的主审法官杨震。   杨震告诉记者,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与婚姻家庭法相关联,但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体例下,尚不能适用婚姻家庭法的规则进行处理。   杨震认为,首先应当坚持约定优先的原则,如当事人对房产的权属有约定,在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就应当先行适用该约定;在双方无法达成1致意见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谁出资、谁享有的原则进行权属认定和分配。同时,对于没有出资、但实际上对同居期间的生活、家务等方面投入过多的1方,可以考虑公平的原则予以适当照顾。

深圳离婚房产纠纷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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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下具体问题。 离婚后财产纠纷,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离婚方式,1是登记离婚,2是诉讼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每对夫妻或多或少都有共同财产。离婚后,夫妻身份关系消失,夫妻共同财产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础,必须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般在离婚时分割,但离婚时未分割或虽进行了分割而后反悔或发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时,即产生离婚后财产纠纷。 因离婚后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1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向深圳产权纠纷律师咨询下,婚姻存续期间,女方将其名下的房屋出售并签了买卖合同,男方能主张合同无效吗?



4、向深圳产权纠纷律师咨询下,婚姻存续期间,女方将其名下的房屋出售并签了买卖合同,男方能主张合同无效吗?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买的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购房合同上的日期就是证据。原则上,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转让时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同意,才能过户。但是律师港湾解释买房的第3人有理由相信所买房屋属于1方所有的(比如房产证只有夫妻1方名字),夫妻另1方不得对抗该第3人。但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必需的除外。

深圳离婚后房产分割,具体是如何分割合理,可以避免纠纷呢



5、深圳离婚后房产分割,具体是如何分割合理,可以避免纠纷呢

父母为子女结婚所给付的购房出资,是否均构成对子女的赠与?当事人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产证登记在夫妻1方名下的,是否可认定父母的购房出资是明确表示为向夫妻1方的赠与? 答:根据司法解释(2)第2十2条的规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的出资,“应当认定为……赠与”。我们认为,条文中的“应当认定”是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当然,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 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1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1方赠与的,1般宜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此外,尽管司法解释(2)中的该条规定仅限于购房出资,但对于实践中可能发生的购买其他物品的出资,同样可根据该条规定作出相应的归属认定。

2、夫妻1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 答:夫妻1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1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1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产证登记在1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1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1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1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各半分割。 深圳立帮律师团主办房产纠纷案件,潜心研究房产纠纷业务,积累了丰富的房产纠纷案件经验,多年来共办理过各种房产纠纷案件数百起。如你遇到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请与深圳立邦律师团联系,相信深圳立帮律师房产律师团队1定会给你1个满意的结果。深圳立帮律师团率先把法律服务产品化、市场化,针对各项律师服务明码标价,并且价格十分公道。

深圳房产离婚纠纷律师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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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的标准都是要律师先了解案情才能够给答,但肯定是希望律师可以收钱做实事的,深圳李玮律师带领婚姻律师团队,已经解决过许多婚姻家庭问题,价格也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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