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继承纠纷裁判规则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婚姻家庭卷)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
1、婚姻继承纠纷裁判规则有哪些
。
2、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婚姻家庭卷)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31建筑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婚姻家庭卷)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婚姻家庭卷)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是各省市县的法院审判的标准,那么在这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是怎么样规定的呢?律师365就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婚姻家庭卷)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作如下说明,欢迎大家浏览。| 第1章婚约聘礼 规则1给付与接受聘金以成就婚姻为前提条件,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 第2章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抚养 规则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1致同意以人工授精方式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夫妻双方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第3章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殊情形 规则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1方所获得的物质奖励,具有特定人身性的,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规则4夫妻双方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登记注册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 规则5婚姻当事人以离婚为前提对财产的处理,因婚姻关系未解除,已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第4章夫妻共同债务 规则6主张夫或妻1方的对外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当事人,负有证明该项债务确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3、我国婚姻法规定的裁判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外情、实施家庭暴力、遗弃、虐待家庭成员、重婚、1方死亡或者失踪、赌博、吸毒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等都可以成为裁判离婚的理由。
4、婚姻继承纠纷裁判规则有哪些
婚姻继承纠纷裁判规则依据我国《婚姻法》划定,对于婚姻继承财产有争议的,应该按如下原则处理: 裁判规则1: 当事人以出产,经营的方式使用自己的婚前财产,该财产所得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以出产,经营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该财产的形式发生了变化,上述财产所有权及其天然增值仍回原财产所有人享有,例如1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替换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天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1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房钱收进属于经营性收进,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所谓出产,经营是指付出了主观努力和较多劳动的行为,否则就是天然增值和孳息。 裁判规则2: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1次性用度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均匀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详细来说,就是上述1次性用度÷(人的均匀寿命70岁减往该军人进伍时的春秋)X婚姻关系存续年限所得数额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案件中买断工龄款可以参照上述划定处理。 裁判规则3: 1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知识产权取得的收益,离婚时已经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规则4: 被保险人死亡后,假如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有指定收益人的,由保险人向指定收益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指定收益人为夫妻1方的,该保险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规则5: 夫妻1方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部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经由折抵后,有1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补偿给对方。 裁判规则6: 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的未成年子女名下,假如夫妻双方购买房屋时的真是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1方暂时治理;假如真是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比较相宜。 裁判规则7: 夫妻之间赠与房产,轿车,珍贵物品,在产权未发生转移时,赠与方可以依照合同法第186条行使任意撤销权,但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以及经由公证的赠与除外;假如已经办理产权转移,受赠方对赠与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严峻侵害赠与方或其近支属,不履行赠与合同商定的义务,赠与方可以依据合同法192条的划定,行使法定撤销权。 裁判规则8: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婚后,由乙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假如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1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裁判规则9: 双方当事人离婚时将共同房产赠与子女,但没有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1方反悔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房产条款,人民法院经审查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应当判决驳归其诉讼哀求。 1方坚持不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的,另1方可以起诉,要求其履行房产变更登记手续。 裁判规则十: 夫妻1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假如协议不成,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回产权登记1方,尚未回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1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门,按共同财产处理,由产权登记1方对另1方入行补偿。 裁判规则十1:由1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1方名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尚未取得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前款划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当事人假如由争议,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规则十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1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1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1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入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假如房改房已经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可视作1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入行分割;假如登记于夫或妻1方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1方的赠与,该房改房应认定为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婚姻继承纠纷纵然十分复杂,但真的碰到了也是有所章法可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