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再婚婚姻离婚后的房产分割,8年夫妻关系是否婚前个人财产为共同财产。,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再婚婚姻离婚后的房产分割,8年夫妻关系是否婚前个人财产为共同财产。

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再婚婚姻离婚后的房产分割,8年夫妻关系是否婚前个人财产为共同财产。



1、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再婚婚姻离婚后的房产分割,8年夫妻关系是否婚前个人财产为共同财产。

1、新法来颁布后,按照新法进行源执行,不管夫妻年限。

2、《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十条夫妻1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1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1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十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1方对另1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再婚婚姻离婚后的房产分割,8年夫妻关系是否婚前个人财产为共同财产。



2、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再婚婚姻离婚后的房产分割,8年夫妻关系是否婚前个人财产为共同财产。

根据现行婚姻法,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是区分明确的,离婚分割有充足的依据 我们先了解1下房子的事实产权归属 涉案房产,是叔叔和阿姨共有,理解为各50%产权,叔叔的个人名字也不改变这个性质 阿姨去世后,如果不涉及外公外婆的(如果去世),那叔叔和叔叔儿子各继承阿姨那1半的1半房产,产权会是叔叔75%、叔叔儿子25%(需要补办手续) 如果故意当做叔叔个人的,也可以理解 叔叔在这个时候完全可以把房子过户给儿子,产权所有人有独立支配的权力。但要缴纳契税1.5,按照买卖交易过户,因为是唯1房产(我认为的,无其他房产),不需要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 另外,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 第2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1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1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2十1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你叔叔的儿子也确实是有赡养的义务的,包括后姨的女儿,存在实际抚养这么久,也有赡养义务的 继女确实有继承权,你说已经结婚14年,那是已经大大超过了长期生活认定抚养关系的界限,抚养关系成立 由于叔叔重病,对方要尽赡养义务,本身就是要有补偿的,可狂离婚,类同于抛弃,肯定会有大损失 希望对你有帮助。

有关离婚房产分割的婚姻法司法解释3



3、有关离婚房产分割的婚姻法司法解释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1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2条 夫妻1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1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1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1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1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1方的主张成立。第3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1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4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1)1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2)1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1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第5条 夫妻1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6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1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1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1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百8十6条的规定处理。第7条 婚后由1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1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1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8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1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1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9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1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3十2条第3款第(5)项的规定处理。第十条 夫妻1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1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1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十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1方对另1方进行补偿。第十1条 1方未经另1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3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1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1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1方损失,离婚时另1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2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1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1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1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第十3条 离婚时夫妻1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1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1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4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1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第十5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1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第十6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1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第十7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4十6条规定的过错情形,1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8条 离婚后,1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第十9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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