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如何规定保险分割,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的方式有几种
1、婚姻法如何规定保险分割
离婚时,需根据保险性质来决定是否分割。
1、养老保险不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第十3条,离婚时夫妻1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1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1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其他商业保险需视情况而定。
1、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商业性质的保险品种,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为第3人,如父母、子女的,依据《保险法》该保险利益属于第3人的利益,故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只能是受益人自身享有的财产权益;
2、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商业性质的保险品种,在保险合同中夫妻1方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且受益人也是夫妻1方的,该保险利益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类而定: (1)人寿保险中的养老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这类保险1种是以被保险人死亡或发生重大疾病为保险事件,另1种是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或达到某年龄时仍然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例如养老保险合同。这类保险为主险时,其保单现金价值1般会在当年的保险单上直接载明,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可以书面申请后从保险公司获得退还的合同现金价值。这类保险利益也是婚姻生活中1项重要的财产,假定夫妻双方关系正常未涉及到离婚,所获得的无论是保单现金价值还是发生保险事故后的赔偿金,显然都会让整个家庭受益,更何况现在此类的保单还可以作抵押申请保险公司的贷款,可见其财产价值的重要。我们认为,该类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官分割时,可判决保险合同仍归1方的财产权益,该方当事人可选择在离婚后继续履行交纳保费义务还是变现保单现金价值,而判决由该方当事人给付保单现金价值1半作为给对方的分割折价;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1种人身保险; (3)健康保险:这类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对象,保证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保险责任范畴内的疾病或意外的事故所致的伤害的费用大的或损失获得补偿的1处保险; (4)财产保险:以各类财产及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保险,包括家庭财产普通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
2、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的方式有几种
摘要: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即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结束时,财产分割无疑成为1个重要的问题。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呢?哪些又是共同共有财产呢?有哪些方式去处理这些财产呢?本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处理:(1)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2)夫妻1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共同共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1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4)夫妻1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个人财产:有下列情形之1的,为夫妻1方的财产:(1)1方的婚前财产;(2)1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4)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婚后由1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1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特殊规定:(1)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1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1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1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百8十6条的规定处理。(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1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1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1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3)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1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4)其他规定,如果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适当分配财产等。小结: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是我国婚姻家庭类法律规定的重点。婚姻法及其解释对婚姻财产分割做了明确的规定,不仅有概括,还有列举。相信按照婚姻法及其解释,我们能很好才处理好财产分割问题。在此华律小编提示大家,在处理财产问题时,能协商解决是最好的,如果确实不能协商就走诉讼。同时,如果离婚是因为1方的问题,另1方可以适当要求多1点的财产哦!延伸阅读:分割夫妻财产的原则性什么是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夫妻财产分割应遵循5点要求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注意事项有哪些?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常见问题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怎么写。
3、婚姻法财产分割哪些属于特殊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即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结束时,财产分割无疑成为1个重要的问题。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处理:(1)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2)夫妻1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共同共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1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4)夫妻1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个人财产:有下列情形之1的,为夫妻1方的财产:(1)1方的婚前财产;(2)1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4)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婚后由1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1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特殊规定:(1)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1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1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1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百8十6条的规定处理。(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1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1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1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3)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1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4)其他规定,如果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适当分配财产等。 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是我国婚姻家庭类法律规定的重点。婚姻法及其解释对婚姻财产分割做了明确的规定,不仅有概括,还有列举。相信按照婚姻法及其解释,我们能很好才处理好财产分割问题。在此华律小编提示大家,在处理财产问题时,能协商解决是最好的,如果确实不能协商就走诉讼。同时,如果离婚是因为1方的问题,另1方可以适当要求多1点的财产哦!
4、婚姻法如何规定保险分割
离婚时,需根据保险性质来决定是否分割。
1、养老保险不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第十3条,离婚时夫妻1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1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1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其他商业保险需视情况而定。
1、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商业性质的保险品种,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为第3人,如父母、子女的,依据《保险法》该保险利益属于第3人的利益,故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只能是受益人自身享有的财产权益;
2、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商业性质的保险品种,在保险合同中夫妻1方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且受益人也是夫妻1方的,该保险利益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类而定:(1)人寿保险中的养老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这类保险1种是以被保险人死亡或发生重大疾病为保险事件,另1种是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或达到某年龄时仍然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例如养老保险合同。这类保险为主险时,其保单现金价值1般会在当年的保险单上直接载明,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可以书面申请后从保险公司获得退还的合同现金价值。这类保险利益也是婚姻生活中1项重要的财产,假定夫妻双方关系正常未涉及到离婚,所获得的无论是保单现金价值还是发生保险事故后的赔偿金,显然都会让整个家庭受益,更何况现在此类的保单还可以作抵押申请保险公司的贷款,可见其财产价值的重要。我们认为,该类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官分割时,可判决保险合同仍归1方的财产权益,该方当事人可选择在离婚后继续履行交纳保费义务还是变现保单现金价值,而判决由该方当事人给付保单现金价值1半作为给对方的分割折价;(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1种人身保险;(3)健康保险:这类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对象,保证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保险责任范畴内的疾病或意外的事故所致的伤害的费用大的或损失获得补偿的1处保险;(4)财产保险:以各类财产及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保险,包括家庭财产普通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
5、新婚姻法对军人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有哪些
军人这个职业是神圣的,是伟大的,但是军人也是人有也有婚姻家庭,那么军人离婚财产怎么分割,新的婚姻法有规定,下面小编就给大家整理了关于“新婚姻法对军人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如果你想了解跟多就跟着小编1起往下看吧。
1、军人所获住房补贴的分配目前部队发放的住房补贴是否属个人财产,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住房补贴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据此,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1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
2、军人伤亡保险金等财产的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1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1般由夫妻平均分配。“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军人离婚财产分割新婚姻法军人离婚的条件,与非军人1方要求与现役军人离婚的条件有很大不同。而生活中,要求离婚的更多是非军人1方,而且也都因为军人不同意离婚,最后也确实不能实现离婚目的。但是实际上,非军人1方只要收集到军人存在重大过错的证据,离婚就不需要征得军人的同意。军人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的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包括: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后,1方反悔但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军人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同样适用上述规定。军人离婚需要什么条件严格来讲,军人作为原告向法院诉请离婚与普通人在立案程序上和法院审理程序上及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没什么区别。军人作为原告起诉离婚,如果被告不是军人,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也是军人,则可以选择向军事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延伸阅读: 军人离婚程序:夫妻1方是军人的怎么离婚 军人离婚手续办理流程 转业军人离婚的规定。
6、新婚姻法婚后房产分割
婚后房产分割方式为:
1、婚后买房,无特别约定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平分。
2、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婚后共同还贷款部分及增值部分平分。
3、1方出资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的,属于出资1方财产。
4、双方父母出资的,按出资额分
1、婚后个人财产和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1)婚后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财产如未约定归属的,属于夫妻1方婚后个人财产:
1、1方婚前的财产;
2、1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3、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1方所有的财产;
4、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1方所有的财产 以上财产属于夫妻1方婚后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在转化为共同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时,不计入分割范围。 (2)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时分割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6、1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8、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9、夫妻1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出孳息和自然增之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新婚姻法婚后财产分割 随着新婚姻法的实施,以前的婚前个人财产经过1段时间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条款被取消。因此,婚后财产分割的只能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分割的1般原则是:平均分配。但是由于生活的复杂性,生活中的夫妻双方很难达到条件相等的情况,总会发生1方较弱、1方出轨、1方家暴等等情况。因此,在分割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时,按照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无过错方、照顾抚养子女的1方、方便生活等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所以,婚后财产分割并非像法律规定的那么简单,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分割。
3、婚后财产分割的例外情况 随着房价的高涨,很多男女在结婚时会将房子作为考虑的重要条件,导致正常的婚恋观受到严重冲击。离婚夫妻房产分割时,也会遭遇到种种难题,造成不公现象的发生。婚姻法司法解释3对婚后取得房产的1种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
1、 婚后由1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1方的赠与,该房产应认定为服役1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在此种情况下,获得的房产属于夫妻1方个人财产,不计入共同财产的分割。
2、 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1方名下,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此时,也可将自己占有的份额视为个人财产,婚后财产分割时不参与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1)》 第7十7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1)》 第7十8条 夫妻1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1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1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1千08十7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1方对另1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