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订婚和彩礼的规定是什么?新婚姻法能维护订婚习俗吗?
1、新婚姻法订婚和彩礼的规定是什么?
在我国,订婚和彩礼是千百年流传下来的传统习俗。虽然新中国时意欲废除,但其还是顽强的在民间靠着广泛的群众基础存活了下来。因此,后续我国的婚姻法对其也进行了1定的约束。那新婚姻法订婚和彩礼的规定是什么?文中将会对此专门介绍。 什么是新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全文共分为6章,包括总则、结婚、 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共51条。1980年9月10日,第5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2001年4月28日第9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十1次会议修正。 新婚姻法关于订婚彩礼作何规定?
1、新中国成立后,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均未对婚约和聘礼作出规定,且都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但目前我国很多地方仍存在把订婚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在农村尤盛。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订婚的彩礼也在不断提高,小到金银首饰,大到上万元的现金、汽车、住房等。1旦双方最终不能缔结婚姻,则彩礼的处置问题往往引发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也逐渐增多。
2、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十条还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3)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1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1)》第2十7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4十2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解释(2)》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1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2)若干问题的解答(1)》对彩礼问题概括得很到位,即: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总结来说,我国虽然对彩礼和订婚作出了1定的指导性意见,旨在逐渐减少关于1定情况下离婚时彩礼退还的纠纷。但是关于订婚,我国婚姻法主要是在大体内容上进行了规范处理。 延伸阅读: 新婚姻法多少岁可以领结婚证 2017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2 新婚姻法婚前财产分割。
2、新婚姻法能维护订婚习俗吗?
不是简单的维护订婚习俗!而是人性化的提高婚姻法的权威!订婚习俗各地方差易很大!好的方面应该发扬!差的方面不应提倡!婚姻法是根据社会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加以规范而己。
3、婚姻法里订过婚可以同居吗
订过婚无非是民间习俗,只有依法登记结婚才是正理。 婚姻法不支持非婚同居。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人有所帮助。
4、婚姻法,订婚后女方不退怎么办?
订婚以后不算结婚,如果女方不愿意返还彩礼,你可以起诉女方诈骗。因为你们没有登记结婚,所以这不属于婚姻法管辖的范畴,可以按诈骗起诉。
5、婚姻法里订过婚可以同居吗
订过婚无非是民间习俗,只有依法登记结婚才是正理。 婚姻法不支持非婚同居。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人有所帮助。
6、新婚姻法关于订婚彩礼有什么规定?
不管是过去的旧社会还是现在的新中国,对于结婚彩礼都是1个传统的习惯,但是有的人就利用这个传统索要高额的彩礼,如果婚姻不成又不退还彩礼是否会构成犯罪呢,我们今天就来看1下新婚姻法关于订婚彩礼有什么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新婚姻法关于订婚彩礼有什么规定? “彩礼”的表述并非1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婚前给付彩礼[1]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1种约定俗成的习惯。这种婚姻形式直到中华民国都有延续,但当时在1934年4月8日中央苏区颁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已有了废除聘金、聘礼及嫁妆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均未对婚约和聘礼作出规定,且都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但目前我国很多地方仍存在把订婚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在农村尤盛。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订婚的彩礼也在不断提高,小到金银首饰,大到上万元的现金、汽车、住房等。1旦双方最终不能缔结婚姻,则彩礼的处置问题往往引发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也逐渐增多。2004年4 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十条还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3)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1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1)》第2十7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4十2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解释(2)》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1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2、返还彩礼
1、因给付彩礼1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1年以上两年以下,1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1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1年以内3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1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3个月的,返还的数额1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1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1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如果是索要彩礼钱、首饰钱等,就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章总则中的第3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法律对于数额的规定还没有明确的内容,但是对于未能完成婚姻的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支持要回彩礼,也是为了禁止他人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现象发生。更多内容可以咨询365律师为您解答。 延伸阅读: 彩礼返还起诉状范本 哪些情况下彩礼不予返还 彩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