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证明是怎样的证明,香港、澳门地区的居民,如何开具单身证明或婚姻状况证明?

香港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证明是怎样的证明



1、香港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证明是怎样的证明

香港居民的婚姻状况证明书应由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无婚姻记录证明书》或经该律师证明当事人在其它任何地方均无婚姻关系的声明书,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 核查并加章传递。澳门居民的婚姻状况证明书应由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结婚资格证明书》或《无结婚登记证明书》应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 核查并加章传递。(依据:《房屋登记操作规程》武房登[2010]11号第4章第8条、11条)。



2、香港、澳门地区的居民,如何开具单身证明或婚姻状况证明?

香港居民的婚姻状况证明书应由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无婚姻记录证明书》或经该律师证明当事人在其它任何地方均无婚姻关系的声明书,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 核查并加章传递。澳门居民的婚姻状况证明书应由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结婚资格证明书》或《无结婚登记证明书》应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 核查并加章传递。(依据:《房屋登记操作规程》武房登[2010]11号第4章第8条、11条)。



3、香港婚姻登记处单身证明

法律主观: 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单身证明)的当事人婚姻状况应为未婚、离婚或者丧偶,只要你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在法律上你就是未婚。但是,当事人户籍上显示的是已婚, 婚姻登记处 是不能为期出具单身证明的,这样,只能到公安部门户籍管理处更改婚姻状况。还有,当事人户籍下还有1个小孩,那就需要当事人出具孩子的出生证明,还可以持单位,运握村(居)委会或者近亲属出旁缓庆具的写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婚姻状况证明使哪姿用。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千04十9条【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4、香港、澳门地区的居民,如何开具单身证明或婚姻状况证明?

香港居民的婚姻状况证明书应由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无婚姻记录证明书》或经该律师证明当事人在其它任何地方均无婚姻关系的声明书,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 核查并加章传递。澳门居民的婚姻状况证明书应由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结婚资格证明书》或《无结婚登记证明书》应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 核查并加章传递。(依据:《房屋登记操作规程》武房登[2010]11号第4章第8条、11条)。



5、婚姻状况证明

婚姻状况证明指有关组织或单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状况的1种法律文书,内容包括已婚、未婚、离异、丧偶,及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性质、住址等。只有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司法机关和公证机关等颁发的婚姻状况证明具有法律效力。自2003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取消了婚姻状况证明。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护照;(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6、民政部关于驻香港各领馆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近来发现,有的国家驻香港领事馆为其在香港居住的公民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与我内地公民办理结婚登记。对于此种证件经与外交部领事司研究,今后凡各国驻港领事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必须经该国驻华使馆加签确认后方为有效。特此告知。 1984年1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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