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分割的法律条文,没有领证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2023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分割的法律条文



1、2023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分割的法律条文



2、没有领证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法律主观: 也许很多人都还不清楚,接下来小编整理了相关的1些知识供大家参考1下,1起来看看下面的内容吧。没领结婚证的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不受法律保护。现在法律上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婚姻1定要去领结婚证,不要去相信合同,这是非法的,对你保障自己的权利很不利。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9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所以我国新《民法典》不承认事实婚姻。但是对非婚生子女有特别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1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4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2、同居关系和夫妻关系有以下几点差异:

1、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同居不受保护。

2、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而同居不保护。

3、夫妻除了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而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同居期间各自的财产都归各自所有。

4、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而同居没有。

5、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而同居没有。

6、救助措施,夫妻离婚有过错方应少分财产,还要承担过错赔偿;而同居因不受法律保护而不承担。

3、人民法院受理方式也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5条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对于没有领结婚证能否受到法律的保护相信大家心里已经有了1定的了解,如果对文章内容有什么不了解的,或者有需要没领结婚证而产生婚姻纠纷还是要找律师帮忙,网上有各种各样的专业律师,无论您遇到什么法律问题都能帮助您。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1)》第7条未依据民法典第1千04十9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3条规定处理。



3、婚姻关系1方死亡 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1、1方死亡婚姻关系可以解除吗 夫妻1方死亡的,婚姻关系自动解除。开始继承。男女婚姻自由,1夫1妻,是我国婚姻制度的重要原则之1。我国《民法典》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根据这1原则,男女双方有权按照《民法典》规定,双方完全自愿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许任何第3者加以干涉。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2、配偶死亡后夫妻共同债务怎么处理 这就还得从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说起。夫妻共同债务是为了夫妻共同的生活所产生的,也就是说,夫妻1方或者双方借钱,并不是说是为了满足个人的需要,而是花在了夫妻双方身上,因此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人是夫妻双方。大家不妨把夫妻双方想象成捆绑在1起的两个人,也就是说,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人即是丈夫,也是妻子。在夫妻共同债务产生的时候,丈夫就欠下了1笔钱,而妻子也欠下了1笔钱。丈夫死了,丈夫不用还钱了,但是妻子还得还;反过来,妻子死了,但是丈夫还得还。 夫或妻1方死亡的,生存1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说,活着的1方还得把全部夫妻共同债务偿还完毕。 《民法典》第5十1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3、离婚后对方不给孩子抚养费可以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千08十5条规定,离婚后,1方抚养的子女,另1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1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1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所以,离婚后对方不给孩子抚养费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十6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1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1)下落不明满4年;(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十8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4、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分割的法律条文

1、新婚姻法,房产增值部分,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解释3》第5条规定:确定了夫妻1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1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2、新婚姻法,婚内房屋赠与,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6条规定:针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1方将房产赠与另1方,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也就是说,未过户的赠与属于不产生效力的赠与,说的天花乱坠,把房子给你要和你。没有过户,想什么时候要回去就什么时候要回去了。因此,有人要赠与房产的,先过户。

3、新婚姻法,1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7条规定:婚后由1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1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 此时,即使房子是婚后由父母购买的,如果是产权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子女名下的,离婚时属于1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4、新婚姻法,双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7条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1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父母出资购买的,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另1方无权进行分割。

5、新婚姻法,婚前1方购买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十条规定:夫妻1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1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1方的个人。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十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1方对另1方进行补偿。此时,对于夫妻1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屋归属于购买房屋的1方,另1方只能得到1定的补偿。



5、关于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事实婚姻 的构成要件:

1、男女双方的 同居 (即男女双方在1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1994年2月1日以后取消了事实婚姻关系,以 同居关系 来代替;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并且大众也普遍认为双方是同居关系;

3、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 结婚 的实质要件。具体包括: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十2,女2十);双方自愿结婚;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3代以内旁系血亲;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十2条 婚姻的无效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 婚姻无效 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1千05十2条:因胁迫 结婚 的,受胁迫的1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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