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继承法在保险营销中的应用上的学习笔记,懂婚姻法,继承法的请帮忙
1、婚姻法继承法在保险营销中的应用上的学习笔记
保险具有遗嘱功效,不纳入债权债务的范畴,属于个人财产,受国家保险法保护。 针对这1情况,在婚姻当中,夫妻双方发生财产纠纷时,保险是不被纳入财产分割的,属于被保险人本人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受保险法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干涉。 在保险合同期内,当被保险人身故,其保险金属于受益人个人财产,受保险法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干涉,此时保险在继承法中,保险合同具有遗嘱之功效,受益人是谁,保险金就是谁的个人财产。
2、懂婚姻法,继承法的请帮忙
可以,在你的父亲没有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留下将全部遗产给予你之外的其他法定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遗嘱时,你作为你父亲的法定继承人,都有权继承遗产中你应得的份额。由于这套房屋的所有权人是你的夫妻与继母2人,即属于他们夫妻共同共有,则你的父亲只享有该房屋1半的份额,其作为遗产要由你和你的继母以及其他你的父亲的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在该遗产未分割前,这属于全体法定继承人共同共有。继承开始后,应由各法定继承人协商遗产分配时间,若你因继母等人的原因不能依法分得遗产时,在继承开始之日起20年内,你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况之日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相应的遗产继承权利。 因此你的问题关键在于,你是什么时候知道你的父亲死亡,并且应当继承分割相应 的遗产,若从此日起未过2年的诉讼时效的,你可以继承你父亲遗产中应得的部分,但若超过两年,对方当事人以此抗辩的,法院不会判决你胜诉。 (1)参见《继承法》 第8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2十6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1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3、有关婚姻法和财产法以及继承法的问题,想请教懂法律的朋友。
1:结婚的那套房产(房款全交清)和装修,家具,电器等等都是我出钱购买,女方没有出任何东西和资金,只是出主意和帮着装修跑了不少路,费了不少精神。房产证,地产证,发票,以及各种收据都是我的名字,或只有我持有。这些在结婚后应该属于我个人财产还是双方共有财产? 属于你个人财产。结婚后始终是你个人财产。离婚时候你配偶无权分割。 2:我母亲开了1小工厂和1销售店铺,现在每月可收入数万元人民币。工厂和店铺都是我年岁以高外婆的名字办的证件,现在并没有什么能证明工厂和店铺是我母亲的财产,只是母亲1直在管理这些。若是我外婆去世了,怕引起我母亲和外婆其他子女的财产纠纷。我母亲需要现在办理什么来证明这些是她的财产?由我母亲草拟外婆盖手印的文件可以吗?需要律师公证吗? 具体问题可以通过你外婆立1个遗嘱,并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或者写1个协议,将股份直接过户到你母亲名下。 3:若是工厂和店铺能证明是我母亲的财产,并指定给我继承,改为我的名字后。这时我已经结婚。工厂和店铺是个人财产还是共有财产?工厂和店铺所得收入是个人财产还是共有财产? 如果公证遗嘱指定你继承的话,财产就是你个人财产。 4:我和母亲还有3-4套房产在还贷款期间。证件有我名字的,也有我母亲名字的。我结婚后以我个人名义继续还贷,并有存折的还贷记录,女方不能提供存折的还贷记录。这些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共有财产? 具体问题房子还是你的。但你们结婚后不论谁还贷款,还贷款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候你的配偶是可以要求分割的。 5:有关婚姻前财产约定需要律师公证吗?应该去那里怎样办理? 可以做律师见证,也可以到公证处做公证。但是公证的法律效力最高。
4、最新婚姻法遗产继承法的处理方法是什么
时代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地衍生出了许多新的社会矛盾。其中,关于遗产的继承问题近年来也越来越引人关注。本身遗产的继承应该是属于当事人自己安排的事情,但是在具体操作的时候,还是会引发1系列的纠纷。所以,国家特制定了法规来进行规范。下面小编就详细为大家介绍1下最新婚姻法遗产继承法的处理方法是什么?
1、财产继承的规定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最新婚姻法遗产继承法的处理方法是什么? 在我国,财产继承中遗产的处理和分配大致是按如下步骤进行的: (1)析产 析产,是指将共有财产中属于个人的份额分割出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1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2)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十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2、债务清偿原则 (1)限定清偿原则(2)继承人分担债务原则(3)执行遗赠不影响债务清偿《继承法》第3十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4)遗产已被分割后,债务仍应当清偿(5)债务不得影响预留的份额《继承法》第十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遗产份额,不得因债务清偿受到影响。 (3)遗产的分割
1、遗产的分割原则 (1)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2)保护其他人合法权益。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2、遗产分割的方法 (1)作价分割价值或实物分割(2)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4)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通过小编的介绍大家可以看出,在我国的新婚姻法中,针对继承的遗产的处理和分配有着明确的处理流程。并且,我国的婚姻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遗产在进行分配的时候,应该预留属于胎儿的1部分,这1点也是最为大家关注的。 延伸阅读: 婚姻法关于婚前财产公证的有关规定 最新婚姻法中,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的规定。
5、婚姻法 财产继承纠纷
你说的情况,你和外婆的权益应该能够获得保障,至于如何判决要看具体情况。 根据《继承法》,房产登记名字你母亲,如果该房是你母亲结婚前个人购置,那么就属于你母亲个人财产。母亲去世后,由你母亲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你没有其他姊妹的话,即由你外婆,你父亲及你共同继承,平均分割房产,即各占3分之1房产; 如果属于你父母婚后共同购置,就属于你父母的共同财产,就是说房产有1半是你父亲的,在分割前应把属于你父亲的1半留出,由你外婆、你父亲和你共同继承剩余1半房产,这1半你们3人平均分割。即各占房产6分之1,你父亲独占6分之4; 因此,无论怎样,你外婆和你都享有部分房屋产权,你外婆当然享有该房的居住权。如果想要通过法律途径处理,就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分割遗产即可。 附继承法部分条文参考: 第2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3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9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1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2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1顺序继承人继承,第2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1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2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3条 同1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1般应当均等。 第2十6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1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6、婚姻法 继承法
希望你满意! 论我国《婚姻法》对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 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分割是与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相应产生的。随着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完善,离婚案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越来越新,认定和处理也越来越困难,它所体现出来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处理的好坏关系到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质量,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作为离婚的重点也倍受关注。
1、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有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这些规定紧紧地同我国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相联系。1方面强调了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另1方面,在当代社会经济关系多元化的情况下,采取了尊重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意思自治。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判决。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必须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准确地划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所谓的婚姻存续期间,是从双方领取结婚证开始到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这段时间。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类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1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约定的财产。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1的,为夫妻1方的财产:(1)1方的婚前财产;(2)1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4)1方专用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 离婚时,夫妻分割的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应当首先分家析产,分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然后夫妻双方再对此加以分割。对于夫妻个人财产属于夫或妻1方独自所有不作为分割对象。
2、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基本原则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当注意贯彻以下原则: (1)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1个家庭中,夫妻两方的收入比例大多是有区别的,1般表现为男方经济收入高于女方。但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女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不分给她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离婚时,任何1方对共同财产都依法享有平等分割的权利。 理解这1原则,应该注意以下3个方面的问题:其1,夫妻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对于这些财产,不问其来源,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其2,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权益决不意味着鼓励搞绝对平均主义。其3,夫妻双方在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的同时,还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2)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1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保证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婚姻法更为注重保护子女的权益,这是由于父母的离婚会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带来1定的影响,也使下1代健康成长,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1方适当多分1些财产,以照顾子女的实际需要。这1原则意味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1方面不得侵害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另1方面,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 (3)照顾无过错1方的原则 所谓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为的1种心理状态。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在1般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或过失,或过错程度大小如何,对于确定其民事责任并无实际意义。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在混合过错、共同致人损害、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就成为确定其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由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的照顾条件,须为1方实施了出于故意而为的过错行为,另1方未有过错行为,或虽有过错行为,但其行为只要是出于过失而不是出于故意即可。离婚案件,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适当多分。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1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规定了过错离婚的法律后果,即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在照顾的程度上,应根据有过错1方程度的大小和共同财产的实际情况由法官酌定,“照顾”只应向无过错1方作适当的倾斜,不能显失公平,更不能因此而影响有过错1方的基本生活。 (4)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原则。公平原则要求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离婚不仅终止了婚姻关系,还涉及夫妻及子女等家庭成员的利益,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适用公平原则,1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现有的共同财产;另1方面还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扶养子女的付出,1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患病方,等等。这就是要求我们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要严肃执法,实事求是,既要考虑案件的事实又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从而体现我国法律的公正和严肃。例如在处理1方从事经商等营利性活动所涉财产时,应在认定这部分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对创造这部分财产的1方可以给予充分照顾。处理夫妻在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也1样,应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双方在分居期间经济独立且收益也没有用于家庭的日常消费,所以在分割时的比例可以根据双方创造的财产多少而不同。 (5)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 婚姻法是私法,该原则即是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反映。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婚姻法规定了约定的形式、范围及对第3人的效力,这有利于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因各种原因的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的需要,体现了夫妻享有的平等财产权利,有利于减少家庭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经济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3、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方法 (1)离婚案件中财产的原则分割方法 原则的分割方法,是指离婚财产分割的1般方法,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基本方法。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的原则方法,是均等分割,辅之以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的适当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物品1般归个人所有。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我国司法实务1贯坚持的方法,即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之后,1分为2,平均分成两份。它的依据是婚姻法第17条第2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坚持均等分割的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1律均等分割,可能会造成1些不公平的后果。为此,在坚持均等分割的原则之下,允许在1些条件下适当地有所差别。夫妻1方在生产、生活上有特别的需要,或者财产来源有特别的情况除外。 在分割形式上,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形式:1.实物分割,即在不影响其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下,对财产进行实际分配。双方各自根据其分割的份额取得应得财产。2.价金分割,即将共有物变卖,双方对变卖所得价金进行分割后各自取得价金。价金分割是在共有物不能分割或分割后有损其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时使用的分割方法。3.价格补偿,即夫妻1方取得共有物,另1方获得相当于1半价格的补偿,取得价金。 (2)离婚案件中具体财产的分割方法 离婚案件中具体财产的分割方法是对各种具体的夫妻共同财产怎样分割的办法。对于这些具体的分割方法,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本文主要就以下几种情况探讨: 1. 关于房屋的分割。房屋1般情况下在离婚时是最有价值的财产,有关离婚案件中的住房问题,1直是审判实践中比较突出且比较棘手的问题。它不仅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还涉及到家庭其他成员,以及房屋产权等诸多因素。因而,解决好离婚后的住房问题,是保障离婚自由,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需要。解决离婚后的住房问题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2)保护房屋产权;(3)优先照顾抚养子女、残疾或生活困难的1方;(4)坚持调解和协商1致的原则;(5)照顾无过错1方。 结合有关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经验,在处理住房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1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由夫或妻个人所有;(2)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1方所有;(3)对双方居住房为1方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约定为1方所有的房屋,离婚时仍判归该方所有。(4)对已经房改的公房房产的认定。夫妻1方或双方以市场价或成本价购买商品住房,该住房产权属全部产权,分割财产时可以就该产权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分割部分产权的住房时,应该明确个人和国家在全部产权中的比例,先析出个人产权部分,然后才进行分割。 2. 离婚案件涉及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的分割问题。夫妻双方生产、经营性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1方作为出资人,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于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1切有价值的有形资产和各种权益。它包括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经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企业以及挂靠企业等所形成的各种有形和无形资产,如货币、实物(如房产、汽车)、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商业信誉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等。 在离婚案件中对涉及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分割时,首先,要分清财产性质。由于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分清上述财产的性质,便成为准确分割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的首要前提。确定上述财产性质时,应以工商注册登记资料为基础,参照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审查企业的资金来源、实际经济结构形式和运行机制,查明夫妻双方在企业中所发挥的作用、影响程度,以及夫妻双方在共同经营性财产中所占的真实份额。其次,坚持婚姻法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的协调与统1。对夫妻上述生产、经营性财产的分割,不同于以往对简单的生活、消费资料的分割,它涉及到不同的法律调整领域,涉及到与其他法律、法规的相互协调问题,尤其是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的协调。如果在分割时与上述法律、法规相矛盾,就会错判。最后,要注意维持企业完整性,不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总额。 分割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时,既要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企业的生产发展。无论是何种形式的企业,在分割其所包含的夫妻共同财产时,都将直接或间接影响企业的稳定、持续及与相关当事人(第3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应当采取审慎的态度,以尽量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不破坏企业财产的完整性为原则。同时,企业的注册资本是企业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在分割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时,要确保持股配偶1方所在公司、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发生变化。既要公平、合理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又要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 3.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中股票及著作权的分割。在各类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尤其是股票和知识产权的分割1直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也是法院审理时较难把握和处理的问题。因此,如何公正、合理的处理好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中股票及知识产权的分割是目前离婚案件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股票的分割。由于证券市场的规模日益扩大,离婚案件中涉及股票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又因为目前法律规定尚未明确,并且这类财产又具有1定的特殊性。所以应特别谨慎。股票的分割应遵循“3个确定”来进行:首先,确定将要分割的股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股票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在夫妻离婚时,股票就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夫妻1方或各方的股票是婚前已投资获得或在婚后各自以婚前的财产投资获得的,则应当认为是夫妻个人财产,不能分割。其次,了解股票的性质,确定其是否可以转让。对于社会公众股,如果是记名的,1般应分割给在股票上记名的1方所有,如果是无记名的股票,则应先由双方协商。对于内部职工股,由于其是限制流通的股票,只能以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分割。最后,确定将要分割的股票的股价。股票所代表的权利具有不确定性,原始的股份投入并不代表其所享有的财产权利,法院在处理涉及股票及股票分割的离婚案件时尽量让当事人尽快地达成协议,以防止因双方当事人争执而难于操作,甚至因延迟操作股票而丧失重大收益。 (2)著作权的分割。著作权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权所有人对文字、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在著作权中能分割的只能是著作财产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予以分割的著作财产,应符合以下几项条件才可视为共同财产。首先,该著作权必须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其次,该著作权必须带来了利益(财产利益)。再次,该著作权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凡符合上述条件的著作权,在夫妻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在加以分割时,又要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对于已经带来了经济利益的著作权,对这些经济利益可按1般财产的分割方法加以分割。对尚未产生利益的著作权,原则上不进行分割而由创造方享有。 参考文献: [1]杨立新、秦秀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与适用》,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2]夏吟兰:《在国际人权框架下审视中国离婚财产分割方法》,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1期。 [3]杨俊英:《谈离婚时的几项财产权利》,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 [4]林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滕蔓、丁慧、刘艺:《离婚纠纷及其后果的处置》,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6]何俊萍:《论公平原则在我国离婚财产分割中的适用》,法商研究,2005年第1期。 [7]蔡华富:《夫妻财产纠纷解析》,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8]龙达云:《关于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思考》,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