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婚姻法,假如双方结婚,婚前没有公正财产,房子在男方名下,那离婚时女方能分到什么?老公离过婚带一女儿,如果我们再生一个会不会违反计划生育

根据新婚姻法,假如双方结婚,婚前没有公正财产,房子在男方名下,那离婚时女方能分到什么?


1、根据新婚姻法,假如双方结婚,婚前没有公正财产,房子在男方名下,那离婚时女方能分到什么?


只要是婚后所取得的房产,1般来说其性质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证是谁的名字无所谓,离婚时原则上平分。


如果是男方婚前购房,房产证也是男方的,那就是其个人财产,离婚时女方无权分割。



2、老公离过婚带1女儿,如果我们再生1个会不会违反计划生育


新婚姻法有规定,只要有1方没曾生育过,或已育的孩子归离婚的配偶,都可以再生简单地说,就算两人都是离过婚的人再婚,之前没孩子,当然可以生,就算之前有孩子,但孩子归之前配偶,都可以生孩子.....相反,如果1个离过婚且带着孩子的人再婚,而对象又是再婚的,就不允许啦......想清楚1些,可以看看婚姻法,或去婚姻计生办问问. 可以再生孩子的条件有;


第十1条 符合条例第十6条第(3)项规定再婚后生育的孩子死亡的,可以批准再生育1个孩子;再婚后生育的孩子成活而再婚前生育的孩子死亡的,不能再生育孩子,但《条例》规定可生育第2个孩子的除外。


第十2条 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2个孩子,生育妇女年龄超过2十9周岁的,生育第2个孩子的间隔时间可以缩短为3年。属于条例第十6条第(2)项情况的,不规定间隔时间。


第十3条 有下列情况之1的,享受《条例》第3十6条、3十8条规定的优待:


(1)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两个孩子,只成活1个孩子,不再生育且未收养孩子的;


(2)未生育孩子,依法只收养1个孤儿的;


(3)再婚前,1方只有1个孩子,另1方无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且未收养孩子的。


第十4条 有下列情况之1的,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1)婚后未生育或者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且未收养孩子的;


(2)离婚前只有1个子女并由对方抚养、离婚后不再结婚,也未收养孩子的;


第十5条 再婚前双方各只生育1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证,再婚后只有1方带来1个孩子,不再生育的,其子女可以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不是很了解,到时再到婚姻计生办问问。)。



3、2014年新婚姻法男方离婚但有两个孩子都判给女方,现在男方再婚,女方有1个男孩,是否可以再生1个


您的情况不符合下列条款,不能再生。


第十9条 有下列情形之1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1胎子女:


(1)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1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1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1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1方未生育过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1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1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1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5)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6)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1个子女的;


(7)夫妻1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5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1个子女的;


(8)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1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4、未婚男和离婚女结婚后准生证的如何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宪法》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同时《婚姻法》也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生育政策:推行1对夫妻生育1个子女。符合下列特殊情况之1者,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1个子女:


(1)经市(不含县级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独生子女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再婚夫妻,1方生育过1个子女,另1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1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3)婚后5年以上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1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5)夫妻中1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5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6)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第1个子女是女孩的。



5、离婚了,原协议孩子跟着父亲,但是我想变更抚养权,心里很矛盾


听了你的故事给人的感觉很无奈,我就尽点微薄之力为你这样1个现实而有责任感的人提供点法律方面的帮助。


就目前你的意思来看,你是要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你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其理由就是你前夫不履行原离婚协议中你的探望权义务,并且严重侵害了你在孩子心目中的形象,甚至于影响了孩子的心理成长。


虽然可以提起变更抚养权的诉讼,但在实际诉讼过程中你要做好两手准备。1个是争到抚养权,另1个是未争到。心理上的准备是要有的。在争取抚养权方面我给你提供几点理由供你参考(此理由是当着法官面提的,要让法官对你有同情感)。



1、孩子是女儿并且年龄尚幼,和母亲1起生活更利于孩子的成长。



2、收入虽然有限,但工作稳定,风险较小,负担相对要小。



3、在城市生活,教育环境更有利于孩子。


对方可能会从物质条件比你好的角度来强调他的优势,但是你要更多地从物质和精神平衡的角度来强调你的理由。比如:总是上夜班,白天要睡觉,肯定和孩子交流少。工作压力大,不好的情绪容易影响孩子脆弱的心理。女孩再大些,当爹的打也不是,骂也不是,不易教育等等吧!我只给你选择考虑问题的角度,剩下的,你自己琢磨吧!


在提以上理由时,1定要和对方的情况对比来讲,这样更有说服力。因为法官在处理这种问题的时候首先要主持调解的。只要你的理由充分,具有说服力。调不成,也会判给你抚养的。


需要注意的问题的,不要被对方的什么要是判给你就不管,不看,不给抚养费。这些不是他说了算的。孩子跟你1起生活,另1方是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的。他可以不看,但不能不管,不给抚养费。看指的是探望权,这是他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但是,义务他是无论如何也不可以放弃的。


根据《婚姻法》第3十7条 离婚后,1方抚养的子女,另1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1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如果法院判了,他不执行,那你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话在说回来,假如抚养权你没争来怎么办?那你只能行使你唯1的探望权了。根据《婚姻法》第3十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1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时候如果要协议的,1定要法院制作调解书。否则,要法院来判决。因为无论是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也好,还是判决书,都是有强制执行力的。只是个人协议的,无论如何都不是有强制执行力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3十2条规定,“婚姻法第4十8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1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现在就看你的想法到底是什么了。想争抚养权,那就按照步骤提起诉讼程序。如果,你犹豫了。那就按照后面说的,行使你的探望权。但是,行使探望权的,也得提起诉讼程序。只不过诉讼理由变成了要求行使探望权。


我能想的,尽量帮你想了。这只是从法律的层面帮你分析的。毕竟找法院解决问题是个现实的事。最后的主意你自己来拿吧!


最后,祝你早日摆脱眼前的烦恼!和女儿1起快乐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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