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彩礼数额规定有哪些?新婚姻法 见面礼有什么规定?

新婚姻法彩礼数额规定有哪些?

1、新婚姻法彩礼数额规定有哪些?

不管是过去的旧社会还是现在的新中国,对于结婚彩礼都是一个传统的习惯,但是有的人就利用这个传统索要高额的彩礼,如果婚姻不成又不退还彩礼是否会构成犯罪呢,我们今天就来看一下新婚姻法彩礼数额规定有哪些,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新婚姻法彩礼数额有什么规定? “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婚前给付彩礼[1]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这种婚姻形式直到中华民国都有延续,但当时在1934年4月8日中央苏区颁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已有了废除聘金、聘礼及嫁妆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均未对婚约和聘礼作出规定,且都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但目前我国很多地方仍存在把订婚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在农村尤盛。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订婚的彩礼也在不断提高,小到金银首饰,大到上万元的现金、汽车、住房等。一旦双方最终不能缔结婚姻,则彩礼的处置问题往往引发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也逐渐增多。2004年4 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还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二、返还彩礼

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如果是索要彩礼钱、首饰钱等,就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法律对于数额的规定还没有明确的内容,但是对于未能完成婚姻的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支持要回彩礼,也是为了禁止他人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现象发生。更多内容可以咨询365律师为您解答。 延伸阅读: 彩礼返还起诉状范本 哪些情况下彩礼不予返还 彩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新婚姻法 见面礼有什么规定?

2、新婚姻法 见面礼有什么规定?

老百姓的普遍认知中都会一贯认为只要是结婚就必须在两个家庭之间用见面礼的方式建立起友好关系,但是实际上这里面也蕴含着非常复杂的经济法律纠纷关系而且容易在双方之间出现诉讼的案件,那么,新婚姻法 见面礼有什么规定? 一、新婚姻法 见面礼有什么规定? 男女朋友分手后,赠与的贵重礼物和大额的金钱是否可以要求返还,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主要在于认定其所给付的礼物的性质,是否属于赠与。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民法通则》第72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财产,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或见面时双方父母的金钱和物品的给付,属于赠与合同,赠与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受赠方成为赠与物的所有权人,一般不予返还。在结婚前,有的地方要求女方到男方家里“认亲”,取得男方亲戚朋友的认可,按照传统习俗会男方亲戚会给一些“改口费”“认亲费”,然后大家在一起就会开始商量什么时候结婚这样的事,但也不是马上就要结婚。像这些亲戚给的钱,从婚姻法角度,即便到时候没有结婚,女方也是不用还的。恋人之间相互往来为培养双方之间的感情交流而赠送的物品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是爱情甜蜜的见证,一般属于赠与性质,双方可以不予以返还。但贵重的珠宝首饰,以缔结婚为目的给付的金钱应是彩礼,按照《婚姻法》关于彩礼返还的相关规定来调整,如果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可以要求退回彩礼,必要时可以到法院起诉。因此,若起诉要求男方返还见面礼这一诉请可能不能得到支持,由于其主要是发生在日常开销中的赠与行为,不具备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彩礼性质,故适用赠与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方给付合同,主要受《合同法》调整。综上所述,见面礼只是我们国家比较传统的习惯上的行为而不能够成为法律上固有的活动被严格规范,但是我们仍然可以通过婚姻法对于结婚程序上的金钱纠纷来处理,如果案情比较复杂建议让律师介入帮助。 延伸阅读: 2018年最新的婚姻法全文 新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费的规定 2018年新婚姻法的规定是什么。

新婚姻法关于定婚首饰离婚后怎么办?

3、新婚姻法关于定婚首饰离婚后怎么办?

没有新《婚姻法》出台。 《婚姻法》也不管定婚首饰离婚后怎么办。 请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如下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法对婚姻法男方给女方的具额红包服装费首饰费离婚要求返还的解释的解释

4、最高法对婚姻法男方给女方的具额红包服装费首饰费离婚要求返还的解释的解释

婚姻法已废止,最高法院关于彩礼的返还有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应该返还。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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