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新婚姻法彩礼返还有什么规定?关于彩礼返还的案例分析

2019新婚姻法彩礼返还有什么规定?



1、2019新婚姻法彩礼返还有什么规定?

在如今的社会,尤其是在很多农村地区,彩礼是不可或少的东西,这也是自古以来就存在的男方需要给予女方的聘礼的1种旧风俗,同时彩礼也受婚姻法的保护。那么,2017新婚姻法彩礼返还有什么规定呢?婚后彩礼的归属权属于谁呢?下面让小编来为你解答这些问题。

1、2017新婚姻法彩礼规定内容

1、结婚后彩礼归谁彩礼实质上是为达成结婚目的的赠与。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依法进行了结婚登记,彩礼理应归女方所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无特殊约定,彩礼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彩礼1般是婚前所得,根据婚姻法的规定,1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2、彩礼返还有哪些条件婚姻法司法解释2规定了返还彩礼有以下情形:(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在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形不能要求返还彩礼:(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2、返还彩礼诉讼需要哪些证据? (1)证明男女双方当时正处于谈婚论嫁的状态可借由双方的短信、微信等通讯工具的聊天记录,或者举行过订婚仪式、拍婚纱照等行为反映出来,表明双方有谈婚论嫁的意向,注意,谈婚论嫁和谈情说爱是有区别的,单纯的情话表白也是不能反映双方谈婚论嫁状态。(2)证明给付了财产的证据如果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礼金那么就要提供银行转账明细;若是购买房屋或者车辆可以提供自己的出资证明,因为按照我们的日常生活经验,将大额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1般都是用来当彩礼。(3)证明给付彩礼是当地的风俗当地的风俗习惯可以听取当地媒婆、村长、村委会主任等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通过文章我们可以知道如果夫妻离婚,是可以返还彩礼的,但是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如果双方协商不出结果,也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来维护权益。如果还有其他疑问,也可以咨询相关的律师为您解答。 延伸阅读: 彩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哪些情况下彩礼不予返还 彩礼还是赠与,谁做主。

关于彩礼返还的案例分析



2、关于彩礼返还的案例分析

关于彩礼返还的案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下称《婚姻法解释(2)》)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下面介绍1则关于彩礼返还的案例分析。[案例]农民工张南下打工4年,非常艰辛积攒4万元钱,相中1个姑娘,订婚张给李家过2万元彩礼,结婚登记手续办了之后,小夫妻接触多了,感受越来越不好,双方都很理智,决定不结婚了,办理离婚手续,但是在2万元彩礼金方面双方争议非常大,男方说这两万元来的不容易,给你这个钱是为了结婚,不结婚了彩礼钱必须退,女方说,婚结不成两个人的责任,给彩礼是自愿赠与,给付后不得反悔坚决不能退。这样的的问题法律是怎样规定,应当怎样处理?[案例分析]彩礼的性质是民间习俗,首先是当地有这种习俗。给付彩礼的行为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行为,而不是1般的无偿赠与。如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彩礼属受赠人所有。如果结婚不成,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彩礼应该返还给赠与人。如果结婚之前的确从彩礼中有合理的支出,也应该酌情返还。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在3种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彩礼:1是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2是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3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律师提醒]婚约,是未婚男女对缔结婚姻关系的1种事先约定。自古以来,人们就把订立婚约作为婚姻成立的必经程序,订婚送彩礼更是世代相传的习俗。然而我国现行法律为尊重婚姻自由,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所以当1方要求解除婚约时,彩礼纠纷应然而生,当事人1方也不可能以另1方违反婚约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颁布之前,处理彩礼纠纷没有确切的依据和统1的标准,而该解释的出台,则标志着我国在彩礼问题立法上的进步。

1、彩礼的性质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1直以赠与来对待彩礼问题。送彩礼的确是1种无偿赠与行为,但是它与1般的赠与有所不同。”彩礼是1种特殊的赠与。其特殊性在于:

1、赠送彩礼的目的在于缔结婚姻,而1般的赠与不会带有什么特殊目的;

2、当事人赠送彩礼并不1定是完全出于自愿,而往往是迫于民俗和习惯的压力。

2、彩礼返还的问题在返还的问题是不是要区别哪些返还,哪些不返还?

1、彩礼返还范围是不是男女双方在恋爱中所有赠送物都应返还?彩礼到底包括哪些?这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只有解决好彩礼返还范围,才能切实维护好双方的利益。以下两个方面应该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第

1、共同花费,1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为办婚礼宴请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吃喝玩乐等,在计算返还数额时都应当从中剔除。第

2、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说,这些是1方自愿赠与另1方的,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对于该类财物,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2.妇女权益保护在我国并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因此,如果因男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或由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是不能以男方违反婚约而请求不返还或部分返还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事实上同居的,若男方始乱终弃,要解除婚约,这时应权衡双方利益,本着保护妇女,保护弱者的原则,在彩礼返还数额上,笔者认为,可酌情减少。在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即双方已同居多年的,男方要解除同居关系,以未办理结婚手续为由,要求返还彩礼,此时若女方已将所收彩礼用于同居后共同生活的,也可减少返还数目或不予返还。

3、关于“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问题1)《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果1方生活困难,另1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这是婚姻法设立的离婚救济制度,是对离婚可能引起的消极后果的1种补救措施,旨在保护弱势群体,体现抚弱济贫的社会主义道德要求。而在解释(2)中,又作出婚前给付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离婚时可要求返还所送彩礼的规定。那么,生活困难方是否既可以要求另1方给予帮助,又可要求返还彩礼呢?笔者对此持肯定态度。首先,这是两种不同且并行不悖的制度。前者是1种救济措施,其既是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的体现,又是夫妻之间互相扶养的法律义务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合法延伸。后者则是1种返还请求权,是基于结婚目的落空而产生的请求权。其次,两者的请求权主体有所不同。前者只限于夫妻中的1方而已,不再涉及其他人。而对于返还彩礼的请求权主体,如前所述,可以为当事人的父母。所以,笔者认为,困难1方在提出返还彩礼的要求后,不妨碍其请求另1方给予1定的帮助。当然,这里的离婚时对生活困难1方的帮助是有条件限制的,第

1、提供帮助1方要有负担能力,1般要在该方的能力范围之内;第

2、帮助有时限性,生活困难应是在离婚时就存在的困难,而不是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请求,而且在其另行结婚后,就应停止对其进行救济。

4、给付彩礼的证据认定问题赠送彩礼与1般的民事行为有所不同,赠与方不可能要求对方出具收条等书面手续,以表明其已收到彩礼。因此,当引发彩礼纠纷时,当事人举证比较困难,1般只能提供证人证言,且多为亲友证言,通常证明力不大。对方当事人也常以此作为抗辩,主张不予采信。为了收集有利证据,当事人往往会不经对方同意,录制双方谈话录音或电话录音。那么对于此类视听资料如何认定呢?1995年最高院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严格强调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但在后来制订的《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十8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条款则降低了证据合法性的要求,认为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所取得的证据就可认定。但是如果利用威胁、利诱、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就不应采用,即所谓的“毒树之果”原则。而在彩礼纠纷中,视听资料往往是最能证明事实存在的证据,因而只要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和原则,且能证明其真实性,就应当采信。对于彩礼纠纷案件的证明标准,也应遵循高度概然性原则,即只要当事人所举证据足以让法官对案件的法律真实产生高度信任,并能排除其它合理怀疑,那么就可认定该法律事实达到客观真实。

新婚姻法彩礼返还的规定是什么



3、新婚姻法彩礼返还的规定是什么

新婚姻法彩礼返还的规定是《婚姻法解释(2)》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关于彩礼返还的案例分析



4、关于彩礼返还的案例分析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下称《婚姻法解释(2)》)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下面找法网婚姻法编辑为您介绍1则关于彩礼返还的案例分析。   [案例]   农民工张南下打工4年,非常艰辛积攒4万元钱,相中1个姑娘,订婚张给李家过2万元彩礼,结婚登记手续办了之后,小夫妻接触多了,感受越来越不好,双方都很理智,决定不结婚了,办理离婚手续,但是在2万元彩礼金方面双方争议非常大,男方说这两万元来的不容易,给你这个钱是为了结婚,不结婚了彩礼钱必须退,女方说,婚结不成两个人的责任,给彩礼是自愿赠与,给付后不得反悔坚决不能退。这样的的问题法律是怎样规定,应当怎样处理?   [案例分析]   彩礼的性质是民间习俗,首先是当地有这种习俗。给付彩礼的行为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行为,而不是1般的无偿赠与。如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彩礼属受赠人所有。如果结婚不成,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彩礼应该返还给赠与人。如果结婚之前的确从彩礼中有合理的支出,也应该酌情返还。   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在3种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彩礼:1是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2是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3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律师提醒]   婚约,是未婚男女对缔结婚姻关系的1种事先约定。自古以来,人们就把订立婚约作为婚姻成立的必经程序,订婚送彩礼更是世代相传的习俗。然而我国现行法律为尊重婚姻自由,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所以当1方要求解除婚约时,彩礼纠纷应然而生,当事人1方也不可能以另1方违反婚约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颁布之前,处理彩礼纠纷没有确切的依据和统1的标准,而该解释的出台,则标志着我国在彩礼问题立法上的进步。   

1、彩礼的性质   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   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1直以赠与来对待彩礼问题。送彩礼的确是1种无偿赠与行为,但是它与1般的赠与有所不同。”彩礼是1种特殊的赠与。其特殊性在于:   

1、赠送彩礼的目的在于缔结婚姻,而1般的赠与不会带有什么特殊目的;   

2、当事人赠送彩礼并不1定是完全出于自愿,而往往是迫于民俗和习惯的压力。   

2、彩礼返还的问题   在返还的问题是不是要区别哪些返还,哪些不返还?   

1、彩礼返还范围   是不是男女双方在恋爱中所有赠送物都应返还?彩礼到底包括哪些?这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只有解决好彩礼返还范围,才能切实维护好双方的利益。以下两个方面应该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   第

1、共同花费,1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为办婚礼宴请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吃喝玩乐等,在计算返还数额时都应当从中剔除。   第

2、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说,这些是1方自愿赠与另1方的,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对于该类财物,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   2.妇女权益保护   在我国并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因此,如果因男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或由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是不能以男方违反婚约而请求不返还或部分返还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事实上同居的,若男方始乱终弃,要解除婚约,这时应权衡双方利益,本着保护妇女,保护弱者的原则,在彩礼返还数额上,笔者认为,可酌情减少。在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即双方已同居多年的,男方要解除同居关系,以未办理结婚手续为由,要求返还彩礼,此时若女方已将所收彩礼用于同居后共同生活的,也可减少返还数目或不予返还。   

3、关于“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问题   1)《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果1方生活困难,另1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这是婚姻法设立的离婚救济制度,是对离婚可能引起的消极后果的1种补救措施,旨在保护弱势群体,体现抚弱济贫的社会主义道德要求。而在解释(2)中,又作出婚前给付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离婚时可要求返还所送彩礼的规定。那么,生活困难方是否既可以要求另1方给予帮助,又可要求返还彩礼呢?笔者对此持肯定态度。首先,这是两种不同且并行不悖的制度。前者是1种救济措施,其既是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的体现,又是夫妻之间互相扶养的法律义务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合法延伸。后者则是1种返还请求权,是基于结婚目的落空而产生的请求权。其次,两者的请求权主体有所不同。前者只限于夫妻中的1方而已,不再涉及其他人。而对于返还彩礼的请求权主体,如前所述,可以为当事人的父母。所以,笔者认为,困难1方在提出返还彩礼的要求后,不妨碍其请求另1方给予1定的帮助。当然,这里的离婚时对生活困难1方的帮助是有条件限制的,第

1、提供帮助1方要有负担能力,1般要在该方的能力范围之内;第

2、帮助有时限性,生活困难应是在离婚时就存在的困难,而不是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请求,而且在其另行结婚后,就应停止对其进行救济。   

4、给付彩礼的证据认定问题   赠送彩礼与1般的民事行为有所不同,赠与方不可能要求对方出具收条等书面手续,以表明其已收到彩礼。因此,当引发彩礼纠纷时,当事人举证比较困难,1般只能提供证人证言,且多为亲友证言,通常证明力不大。对方当事人也常以此作为抗辩,主张不予采信。为了收集有利证据,当事人往往会不经对方同意,录制双方谈话录音或电话录音。那么对于此类视听资料如何认定呢?1995年最高院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严格强调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但在后来制订的《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十8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条款则降低了证据合法性的要求,认为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所取得的证据就可认定。但是如果利用威胁、利诱、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就不应采用,即所谓的“毒树之果”原则。而在彩礼纠纷中,视听资料往往是最能证明事实存在的证据,因而只要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和原则,且能证明其真实性,就应当采信。对于彩礼纠纷案件的证明标准,也应遵循高度概然性原则,即只要当事人所举证据足以让法官对案件的法律真实产生高度信任,并能排除其它合理怀疑,那么就可认定该法律事实达到客观真实。

新婚姻法 彩礼返还的规定是什么



5、新婚姻法 彩礼返还的规定是什么

在我国,深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以及男尊女卑导致在我国如今的婚姻状态过程中出现了男女结婚的过程中,女方向男方索要高价彩礼的现象,这对于我国的婚姻关系的发展是1件阻碍的事情。往往夫妻离婚之后,对于彩礼的返还的事项,还会造成很大的争论。那么,我国新婚姻法 彩礼返还的规定是什么呢?1起来看1下吧。

1、新婚姻法 彩礼返还的规定是什么

1、结婚后彩礼归谁?彩礼实质上是为达成结婚目的的赠与。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依法进行了结婚登记,彩礼理应归女方所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无特殊约定,彩礼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彩礼1般是婚前所得,根据婚姻法的规定,1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2、彩礼返还有哪些条件?婚姻法司法解释2规定了返还彩礼有以下情形:(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在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形不能要求返还彩礼:(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2、返还彩礼诉讼需要哪些证据? (1)证明男女双方当时正处于谈婚论嫁的状态可借由双方的短信、微信等通讯工具的聊天记录,或者举行过订婚仪式、拍婚纱照等行为反映出来,表明双方有谈婚论嫁的意向,注意,谈婚论嫁和谈情说爱是有区别的,单纯的情话表白也是不能反映双方谈婚论嫁状态。(2)证明给付了财产的证据如果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礼金那么就要提供银行转账明细;若是购买房屋或者车辆可以提供自己的出资证明,因为按照我们的日常生活经验,将大额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1般都是用来当彩礼。(3)证明给付彩礼是当地的风俗当地的风俗习惯可以听取当地媒婆、村长、村委会主任等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3、女方提出离婚应该退彩礼钱吗?

1、如果你们是办理结婚手续的那么是不需要返还彩礼的,婚后所得的财产是属于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要平均分割的。可以不用退彩礼。车辆是在婚前购买的话,属于个人财产。建议夫妻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起诉离婚。

2、抚养权的问题: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原则上随母亲;两周岁到十周岁之间,以将来对孩子医疗、教育、健康成长的原则来综合认定;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主要取决于孩子的意愿。司法实践中有效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技巧,可以面谈。不抚养孩子的1方需要向另1方支付抚养费,数额为不抚养孩子1方收入的20%-30%,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的较多。、不抚养孩子1方不因支付了抚养费,而免除将来孩子需要正常、合理的大额支出。

3、如需其他法律帮助,欢迎来电或当面咨询。以上便是小编介绍的新婚姻法彩礼返还的规定的问题。小编为大家介绍了彩礼的归属问题以及彩礼返还条件等等事项。实际,上关于索要彩礼造成的社会矛盾也是我国需要思考和解决的,并且往往由于彩礼的问题,可能会造成男女双方的婚姻破裂,导致家庭以及社会的不和谐,我们可以思考1下这些的问题。 延伸阅读: 2017年新婚姻法的规定是什么 2017年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是怎样的 新婚姻法房产该如何分配。

新婚姻法彩礼返还的规定是什么



6、新婚姻法彩礼返还的规定是什么

新婚姻法彩礼返还的规定是《婚姻法解释(2)》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相似内容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