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1章 原则第1条 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1夫1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第2条 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第2章 结婚第3条 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1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3者加以干涉。第4条 男2十岁,女十8岁,始得结婚。第5条 男女有下列情形之1者,禁止结婚:   

1、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者;   其他5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   

2、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   

3、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愈,患麻风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之疾病者。第6条 结婚应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凡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即发给结婚证。   凡不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不予登记。第3章 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第7条 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8条 夫妻有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义务。第9条 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第十条 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第十1条 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十2条 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第4章 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第十3条 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   养父母与养子女相互间的关系,适用前项规定。   溺婴或其他类似的犯罪行为,严加禁止。第十4条 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第十5条 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视。   非婚生子女经生母或其他人证物证证明其生父者,其生父应负担子女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全部或1部;直至子女十8岁为止。如经生母同意,生父可将子女领回抚养。   生母和他人结婚,原生子女的抚养,适用第2十2条的规定。第十6条 夫对于其妻所抚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对于其夫所抚养与前妻所生的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视。第5章 离婚第十7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1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应向区人民政府登记,领取离婚证;区人民政府查明确系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确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男女1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得由区人民政府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应即转报县或市人民法院处理;区人民政府并不得阻止或妨碍男女任何1方向县或市人民法院申诉。县或市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也应首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即行判决。   离婚后,如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应向区人民政府进行恢复结婚的登记;区人民政府应予以登记,并发给恢复结婚证。第十8条 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男方要求离婚,须于女方分娩1年后,始得提出。但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第十9条 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   自本法公布之日起,如革命军人与家庭两年无通讯关系,其配偶要求离婚,得准予离婚。在本法公布前,如革命军人与家庭已有两年以上无通讯关系,而在本法公布后,又与家庭有1年无通讯关系,其配偶要求离婚,也得准予离婚。第6章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第2十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血亲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所生的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责任。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均愿抚养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判决。第2十1条 离婚后,女方抚养的子女,男方应负担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全部或1部,负担费用的多寡及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费用支付的办法,为付现金或实物或代小孩耕种分得的田地等。   离婚时,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向父母任何1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十9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姓名权的主要法律特征为:第1,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权。法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是名称,享有的是名称权。第2,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专有的客体,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标识,不仅包括正式的登记姓名,而且也包括笔名、艺名、别号等。第3,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姓名权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8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8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9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十2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第2十3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第2十4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姓名权。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中国制定的第2



3、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中国制定的第2

题主是否想询问“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国制定的第2部婚姻法的时间是几号”?1981年1月1日。第1部婚姻法,1950年5月1日颁行,1981年1月1日废止。中国制定的第2部婚姻法是1981年1月1日起施行,为现行有效的婚姻法。现行婚姻法,于2001年4月28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主要内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主要内容?

(1980年9月10日第5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9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十1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1章总则第2章结婚第3章家庭关系第4章离婚第5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6童附则第1章总则第1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第2条实行婚姻自由、1夫1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第3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2章结婚第5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1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3者加以干涉。第6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十2周岁,女不得早于2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7条有下列情形之1的,禁止结婚:(1)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8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9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1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第十1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1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1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第十2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第3章家 庭 关 系第十3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十4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十5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1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第十6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十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8条有下列情形之1的,为夫妻1方的财产:(1)1方的婚前财产;(2)1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4)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第十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7条、第十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1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3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1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2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1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1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第2十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抚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2十2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第2十3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第2十4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2十5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第2十6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第2十7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问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2十8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2十9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第3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第4章离婚第3十1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3十2条男女1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1,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1方被宣告失踪,另1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3十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1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第3十4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第3十5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第3十6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不管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3十7条离婚后,1方抚养的子女,另1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1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1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3十8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1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3十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4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1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1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1方请求补偿,另1方应当予以补偿。第4十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4十2条离婚时,如1方生活困难。另1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5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4十3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4十4条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第4十5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第4十6条有下列情形之1,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第4十7条离婚时,1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1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1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1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第4十8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第4十9条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6章附则第5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第5十1条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第2十2条第2款



5、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第2十2条第2款

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没有第2十2条第2款,该条只有1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十2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3十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若干问题的解释(1)》(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30号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属于什么



6、《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属于什么

2007年10月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真题单项选择题第4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属于( )   A.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   B.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   C.独立的法律部门   D.身份性财产法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B    校名师权威解析: 教材第36页。   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是指以婚姻家庭法为名的规范性文件,它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是1定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全面反映。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是1定国家中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   群婚制的低级形式是血缘群婚,群婚制的高级形式是普那路亚群婚,亦称亚血缘群婚。血缘群婚排除了不同辈份的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不同辈份的异性间有着严格的婚姻禁例,两性关系是按世代来划分的。普那路亚群婚仍是1种同行辈的集团婚,但是已从两性关系中排除了兄弟和姐妹,最初排除了同胞兄弟姐妹,后来又排除了血缘关系较远的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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