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老婆是婚前是乙肝,但她隐瞒了病情,我们的婚姻有效吗?她的行为是骗婚吗,我能否获得赔偿呢?婚前隐瞒精神病,这算是无效婚姻吗

我的老婆是婚前是乙肝,但她隐瞒了病情,我们的婚姻有效吗?她的行为是骗婚吗,我能否获得赔偿呢?



1、我的老婆是婚前是乙肝,但她隐瞒了病情,我们的婚姻有效吗?她的行为是骗婚吗,我能否获得赔偿呢?

婚姻有效,乙肝并不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她的行为不算是骗婚,只能说是隐瞒自身健康情况,不能获得赔偿。《婚姻法》第7条 有下列情形之1的,禁止结婚:(1)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1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2)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4)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

婚前隐瞒精神病,这算是无效婚姻吗



2、婚前隐瞒精神病,这算是无效婚姻吗

您好,要看精神病是否属于规定的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并且现在是否治愈

1、严格审查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患者在结婚登记时的精神状态 《婚姻法》第7条第1款第(2)项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同时第十条第1款第(3)项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属于无效婚姻。医学上规定,精神病患者在患病期间不得结婚。因此,对1方或双方为精神病患者的案由是离婚还是无效婚姻,应以双方在结婚登记时该患者是否在发病期为衡量标准,因为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其所进行的婚姻登记的行为也应为无效,法院应当宣告其婚姻无效。相反,在进行结婚登记时该病人的精神状况是正常的,其婚姻属于有效婚姻,应定以离婚案由。

2、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可否按《母婴保健法》第8条进行理解和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第8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可见,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以下3种疾病:1是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9月1日起施行)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母婴保健法》第9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对患者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间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2是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如《母婴保健法》第十条规定:结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实行节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3是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2月21日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1方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或1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如1方有严重的生殖器疾患,以致不能发生性行为亦应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3、严格审查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申请人范围 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7条第4款的规定,为与患难与共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婚后发现丈夫患有艾滋病 法院判决婚姻无效谁的错



3、婚后发现丈夫患有艾滋病 法院判决婚姻无效谁的错

你丈夫的问题大啊,他在婚前是刻意隐瞒,所以不告诉你,也逃避了婚检这1关。

隐瞒婚前患乙肝病史,是否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



4、隐瞒婚前患乙肝病史,是否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

不属于。乙肝目前不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前检查必查项目:

1、法定传染病。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乙肝等,这些疾病可以通过抽血或涂片排查;

2、较重的精神病。如严重的躁狂症、精神分裂症等,这些疾病可能危害他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患者的心理问题还会引起很多严重后果,此类疾病需要精神科医生诊断;

3、生殖系统畸形。此类疾病直接影响生育,其中1些疾病男科和妇科医生可通过肉眼诊断,有些需要用B超检查;

4、先天性遗传疾病。如白化病、原发性癫痫、软骨发育不良、强直性肌营养不良、遗传性视网膜色素变性等,遗传性疾病的排查需要检测染色体;

5、血常规及尿常规。自选项目:1.肺功能;2.心功能,1般的心脏病做心电图即可筛查,先天性心脏病可做心脏彩超;3.血糖,验血查是否有糖尿病;4.血压,验血查血压是否过高或过低;5.脏,做B超可查肝、胆、胰、脾、肾是否异常;6.血液,抽血查肝功能、肾功能是否正常。扩展资料有下列情形之1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近亲结婚;

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1经作出即生效。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婚前检查。

我的老婆是婚前是乙肝,但她隐瞒了病情,我们的婚姻有效吗?她的行为是骗婚吗,我能否获得赔偿呢?



5、我的老婆是婚前是乙肝,但她隐瞒了病情,我们的婚姻有效吗?她的行为是骗婚吗,我能否获得赔偿呢?

婚姻有效,乙肝并不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她的行为不算是骗婚,只能说是隐瞒自身健康情况,不能获得赔偿。《婚姻法》第7条 有下列情形之1的,禁止结婚:(1)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1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2)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4)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

婚前(后)隐瞒病情都能够离婚吗



6、婚前(后)隐瞒病情都能够离婚吗

如果现在自己的配偶在结婚后有疾病的(还未治疗好的),你可以提出离婚,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1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根据《婚姻法》第4十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1,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个问题的几个方面做1个分析。

1、诉讼请求问题:是无效婚姻,还是申请法院离婚?很多人经常问我,对方是精神病患者,婚前隐瞒了我,我能否申请认定这是无效婚姻?对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梳理相关法律规定。首先,《民法通则》第十3条的规定,精神病患者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5十8条第1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如果我们从法律机械的看,似乎可以认定有精神病患者的婚姻是无效婚姻。但这是机械的看问题,忽略了1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即1旦认定婚姻无效,那么对精神病患者的补偿问题从何谈起?法院处于和谐稳定的考虑,也不可能轻易宣布婚姻无效。其次,《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婚姻无效的4种情形,其中第3项“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此处的“疾病”仅指严重传染疾病和不能进行性生活的疾病,没有明确精神病是“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的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1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破裂,1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由此可以看出,这个规定从另1个方面明确了精神病患者的婚姻是有法律效力的,只能做离婚处理……从法律阶位上看,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应当优先适用于《婚姻法》。即在诉讼请求中明确为请求离婚。(1)对于那些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不论对方是在婚前患有还是婚后患有,也不论是不是患病方对病情作了隐瞒,只要有此类疾病的出现,如果1万提出离婚,并且不同意调解和好,人民法院就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并依法判决双方离婚。(2)在婚前隐瞒疾病方面,司法解释只对精神类疾病作了规定,也就是说如果1方婚前隐瞒精神类疾病,婚后另1方发现后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就有理由判决离婚。然而是不是只有精神类疾病的隐瞒,才可以依据此条规定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呢?我们认为不必局限在这1条上,实践中,司法实务的做法也印证了这1点,如果1方故意隐瞒婚前疾病,法院可以认定,由于这1欺骗行为而严重影响夫妻感情,从而判决双方离婚。这是完全可以的。所以本案中被告以所患疾病并非是婚姻法上规定的禁止结婚类疾病之1作为抗辩理由,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虽然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但到底“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哪些?婚姻法只是做了原则性规定,把决定权给了医疗部门。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此类疾病主要包括3类: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类疾病和精神类疾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的疾病。指定传染病,是《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精神类疾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对这3种疾病,也不是都不能结婚的,通常还有如下几种处理方式(1)建议不要结婚:男女双方均患有无法治愈的精神病或重度低能病人。 .(2)应暂缓结婚:性病、麻风病尚未治愈的;精神病处于发病期间的;患某些传染病,如白喉、乙型脑炎、脊髓灰白质炎、狂犬病、病毒性肝炎等,按规定仍处在隔离期内的病人。(3)可结婚但建议不生育:1方患有严重的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如强直性肌蕾养不良、软骨发育不全、成骨发育不全、双侧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无虹膜、显性遗传型视网膜色素变性、显性遗传型双侧先天性小眼球等;婚配双方均患有相同严重的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例如先天性聋哑、白化病等;男女任何1方患有严重的多基因遗传病,如先天性心脏病等。

2、以精神病患者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民法通则》第十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民法通则意见》第十4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7条第1款中的第

1、第2……第5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1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1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精神病人的配偶请求离婚,自然不能再作为监护人,应从第2顺序中选择监护人,实践中,我们起诉精神病患者离婚,经常将对方父母列为法定代理人。

3、精神病患者是否承担抚养费?对方患有精神病,在离婚后是否可以要求其承担孩子抚养费?对这个问题,我认为,从实践中看,法院大多数法官主张原告放弃这1诉请,因为要求精神病患者承担抚养费没有实际意义,今后也很难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从这规定看,法院主张对精神病患者减少或免除抚养费,是有法律依据的。

4、对精神病患者怎样进行补偿安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因1方患有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所以对精神病患者进行补偿安置,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南昌审判实践惯例,对已1般性家庭而言,这类补偿安置费用在3至5万元。1方生病期间另1方可以起诉离婚吗(1)《婚姻法》在确定了离婚自由的同时,也规定了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婚姻法》第20条);离婚时,1方生活困难,另1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的义务(《婚姻法》第42条);以及出现遗弃情况,受害人提出请求时,应支付扶养费扶养费的义务(《婚姻法》第44条)。那么离婚时提出1方对患重病1方应履行的应该是哪个义务呢?《婚姻法》第20条、第44条规定的相互扶养义务、支付扶养费义务的提前均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1旦夫妻1方提出的离婚诉讼获得法院支持,那么这个义务就不再存在。而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时考虑的是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1方有生活有困难,根据《婚姻法》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给予另1方适当的帮助,并且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2)离婚中的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具体规定在《婚姻法》第46条,但此损害赔偿仅限于法定的4种情况: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存在此4种情况,则可以主张并获得损害赔偿,如果没有此4种情况,那么将无法获得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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