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的,是继续审理还是另案审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是起诉状还是申请书
1、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的,是继续审理还是另案审理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对于婚姻来说,我们是需要按照相应的流程在发法律上进行登记等的,对于无效婚姻来说,其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并且是不合法的,那么对此如果涉及到无效婚姻就会有着1些纠纷的出现,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1下相关的内容。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的,是继续审理还是另案审理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1)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2)法律文书名称以及当事人称谓宣告婚姻无效纠纷案件与1般离婚案件有所区别,有其自身特点。启动诉讼程序的法律文书名称不宜写作《民事起诉状》,可为《宣告婚姻无效申请书》。同时,不宜将当事人列为“原告”、“被告”,而应称为申请人、被申请人。(3)程序上的特别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原告如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对于婚姻效力的判决1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允许当事人上诉以及申诉。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请求,而无权要求处理当事人财产及子女问题。如果婚姻当事人提出主张的,人民法院可以1并审理,如果婚姻当事人没有提的,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存在无效婚姻的情况时,可依法确认其无效。无效婚姻的子女抚养权如何分配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男女当事人的同居关系,可能产生生儿育女的事实,随之而来的是对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的确定。从基本的法学理论看,由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没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因此,他们在共同生活期间所生的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但从世界各国的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看,许多国家都从保护子女利益出发,对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共同生活期间所生的子女,采取保护的原则,承认其子女的合法地位。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1是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第2十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于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婚姻法在规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时,坚持并贯彻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规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与合法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1样。如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婚姻关系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1方抚养子女,另1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1方有协助的义务等。虽然无效婚姻的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无效婚姻期间所生的子女同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同样享有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履行婚生子女的义务。从上面小编为大介绍的关于无效婚姻的问题,相信大家都有了1定的了解。小编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对于法律的意识1定要加强,避免出现1些偏差行为,导致人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果有什么问题,大家也可以直接到咨询律师。 延伸阅读: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有什么区别无效婚姻的规定什么是无效婚姻?如何宣告婚姻无效。
2、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是起诉状还是申请书
起诉状。 基本内容 起诉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公民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和联系方式,法人写明法人全称、住所地、法人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单位职务、地址,律师则写明所在律师事务所即可; (2)有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 (3)有起诉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 (5)当事人签名盖章和签署的日期。 基本概况 原告:______ 被告: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附:本诉状副本_____份 注:本诉状格式亦可适用于公民提起经济诉讼 注意事项 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1)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电话号码、邮政编码。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单位电话号码、邮政编码。(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工作单位、住址。(4)必须打印或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书写,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尾部须加盖公章。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应递交原件或原物。证据材料如是复写纸、纯蓝墨水、圆珠笔书写的,在提供原件时附复印件。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1式2份证据清单,详细写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1份交当事人,1份备案。此外,还应提供与被告人数相同的副本。 就1份好的离婚起诉书来说,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1、要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果有诉讼代理人,还应当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代理权的范围以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等。
2、主要是陈述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1)婚姻状况中应当写明何时结婚,在何地登记;怎样相识,是自由恋爱还是经人介绍,或是包办、买卖婚姻,是初婚还是再婚;婚后有无子女,子女的年龄及其他情况;现在是否分居,分居多长时间等。 (2)离婚的理由中应当写明:婚姻基础怎样,是好是坏,还是1般;婚后的感情如何;是否常吵打,吵打的主要原因、经过,被告的现在态度如何;是否经过双方单位或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调解的效果怎样;以前是否到法庭诉讼过,法庭处理结果。如果是因为第3者插足引起的离婚案件,起诉方必须提出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总之,这部分里要提出自己要求离婚的充分理由。 (3)诉讼请求部分应当写明自己的离婚态度,离婚后对子女如何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家庭共同财产如何处置。
3、写明起诉时所送交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告人自己签名或盖章,起诉的时间。 起诉状写完后,要求1式两份,送到法院即可。
3、想要离婚,但是对方人失踪了,找不到,这样的离婚诉讼书怎么写?
可以办理诉讼离婚,像这种失踪满两年的已经可以提出诉讼离婚了 如何办理离婚
1、管辖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十3条的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1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需向法院提交的材料 向法院起诉离婚需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民事起诉状两份、结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共同财产清单、孩子的出生证明、对方失踪的证据、其它证据材料等法院所需的其它材料
3、怎样的情况下法院会判准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之规定,在“1方被宣告失踪”或“1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的两种情形时,法院1般会判准离婚。
4、如何要求对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因对方已失踪,所以无法要求对方像正常的情况1样支付抚养费,抚养孩子的1方可要求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9条的规定,判令将失踪方的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5,如果是故意失踪 具体做法是: 1.写1份宣告失踪申请书,拿着夫妻两的关系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法院申请,申请法院对丈夫宣告失踪。(注意是宣告失踪,不是宣布失踪) 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必须是不知道此人在何地 (2)下落不明的时间必须已经满两年(假如两年前失踪,现在才可提起,并不可以在刚失踪时提起!!!) 2,法院受理后,发出公告,公告期满,法院认为条件符合的话,会作出正式的宣告失踪文书,宣告他为失踪人。 3,他被法院宣告失踪了,妻子提出离婚诉讼,法院会准予离婚。
4、宣告婚姻无效起诉状的格式是怎样?
在民主开放的当今时代,像包办婚姻、胁迫嫁娶等这类恶习理应消亡,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仍有不少的年轻男女是在非自愿情形下结为夫妻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被胁迫结婚属于无效婚姻,当事人只要根据规定向法院递交宣告婚姻无效起诉状就可解除其婚姻关系。那么这类型的起诉状该怎么写呢?下面就由小编为您介绍其书写格式,并提供相应的范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宣告婚姻无效起诉状格式 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请求:请求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xxx.事实与理由:xxxx,故此,请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此致xxxx人民法院申请人:xxxx年xx月xx日
2、宣告婚姻无效起诉状范文 申请人:(写明基本情况)——————被申请人:(写明基本情况)——————申请请求:请求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事实与理由:——————————————————————————————————————————————————————————————————————————————————————————————————————————————————————————————故此,请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此致xxxx人民法院申请人:xxxx年xx月xx日相关无效婚姻的法律法规:《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1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第十1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1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1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可申请婚姻无效的情形除了被迫结婚这1情形外,重婚等符合婚姻法规定者同样可按照上文介绍的宣告婚姻无效起诉状的格式,向法院递交申请书,由法院作出相应的裁决。在此小编要提醒的是,宣告婚姻无效是有时限要求的,通常需要当事人在登记结婚或者恢复自由的1年内递交相应的申请书。 延伸阅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
1、
2、3 2017年新婚姻法重婚罪判几年 2017年新婚姻法的规定是什么。
5、婚姻法规定婚内抚养费怎样争取
1、婚姻法规定婚内抚养费怎样争取?
1、婚内争取抚养费的方法有协商和诉讼这两种。
2、婚内请求支付抚养费是可以的。我国在2011年8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3)》,第3条这样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1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十7条 离婚后,1方抚养的子女,另1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1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1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1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2十至3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1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5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婚内起诉抚养费的流程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5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3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3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3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婚内主张抚养费的这种情况可以说极其的特殊,因为大多数人都不可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定时的专门给孩子支付1笔抚养费,两个人的收入都是共同用于家庭的生活的,包括对孩子的抚养。除非另1方自打结婚以后,个人的收入从未用于家庭生活,婚内主张抚养费必须要提供充足的证据法院才会支持。 延伸阅读: 怀孕期间离婚抚养费是怎样的?不给子女抚养费的后果是什么最新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6、诉讼文件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
1、民事诉讼类:起诉状、反诉书、答辩状、代理词、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上诉状、强制执行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先予执行申请书、回避申请书、宣告失踪申请书、宣告死亡申请书、支付令申请书、再审申诉书
2、婚姻家庭类:婚前财产协议书、离婚协议书、抚养子女协议书、遗赠协议书、遗赠协议书、收养协议书
3、公司类:各类公司合同、股权转让协议、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各类规章制度、公司章程、规章制度、人事管理办法、劳动管理办法、资产管理办法等
4、劳动类:劳动合同书、劳务合同书、劳动仲裁申诉书:
5、刑事诉讼类:控告状、刑事自诉状、取保候审申请书、上诉书、再审申诉书
6、行政类: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诉讼起诉书、行政诉讼答辩书、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上诉书、行政再审申诉书
7、经济类:买卖合同、转让合同、借款合同、承揽合同、承包合同、运输合同、租赁合同、赠与合同、经营合同、合伙协议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8十5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9十2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