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不符合条件不履行扶助义务?

哪些情况不符合条件不履行扶助义务

《社会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符合条件的老人可以要求政府、部队或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生活帮助: 断绝或者长期脱离家庭的孤寡老人; 丧失劳动能力致生活困难的残疾人; 因病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医护人员及时提供帮助的人员。对于其他情况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不履行扶助义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被收养、与子女或其他亲属分居满十年等。

在法律上,扶助义务包括有财产、收入和能力的人应该帮助经济负担困难的扶助对象。伶仃洲长者扶助基金计划是专为香港中老年人设计的扶助项目之一。

对于有配偶或家庭成员的情况、拒绝提供证据材料,以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民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的。首先要注意的是: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扶老助残工作应由人民政府负责”; 法律要求应当依法履行扶助义务,即扶老助残工作的主体是国家和社会公众以及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 如果没有夫妻关系或者家庭成员的话,则属于法律所规定的不需承担责任的对象。因此,如果符合条件并有需要,建议您可以向当地的民政部门咨询、申请扶助项目的具体要求及注意事项等内容。

根据《社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如果监护人或者收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合担任或继续承担监护职责: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吊销执业资格的; 曾经以伤残军人待遇作为其主要经济来源,生活困难后又获得扶助义务人的,再次申请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和其他生活费用等社会扶助。的角色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则视为未履行扶助义务:(一)在扶助期限内未支付扶助力度金;(二)虽已足额支付扶助力度金但其数额和范围与扶助力度合同约定不符。提出抗辩权利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

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以下几种情况下的扶助义务人不会被认定为符合扶助义务: .不仅具有子女关系或者赡养、抚养关系但没有依附关系或共同居住关系; 只有经济来源但是无固定居所并无法与扶助人员一起生活。 只具有配偶身份且未满足相关条件的,也可以不被认定为符合扶助义务人。 已经过审的刑事案件当事人或者刑满释放之日起五年内不能履行扶助义务的人,可以免于承担扶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情况下,符合扶助义务的失能或者不能自理生活,需要长期照料、护理的人员有资格申请养老保险待遇:(1)国家规定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人;(2)因工致残、患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遗属中有老年人等。众所周知,退休人员、遗属中的老年人以及非遗属中患病的青年都是不能自理且需要长期照料的人员,符合扶助义务范围,所以没有特殊情况的情况下,不符合条件不履行扶助义务的可能性不大。

根据《社会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下,老人的扶助义务没有得到履行: 仁爱; 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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