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婚姻制度,唐代婚姻家庭制度的特征?

唐代的婚姻制度



1、唐代的婚姻制度

1.结婚年龄。唐太宗在贞观初年(627年)发布了《令有司劝庶人婚姻及时诏》,其中规定:“其庶人男女之无家室者,并仰州县官人,以礼聘娶,皆任同类相求,不得抑取,男年2十,女年十5以上及妻丧达制以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媒媾,命其好合。”这就是把结婚年龄明确在法律上,而且这个规定要比以前的年龄规定要小得多。后来,统治者又以婚姻的是否及时、鳏寡数量的多少、户口的增减作为考核官吏的标准之1。所以,在这种早婚早育政策的影响下,唐代社会出现了男子未冠而婚、女子未笄而嫁的普遍现象。武则天年仅十4即入宫为妃,就是典型的1例。   2.择偶方式。唐代的婚姻大多数也不例外,仍须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才能好合,只是男子出门在外之时才可“自娶妻”,但是这毕竟只是少数。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唐代法律明文规定“为婚之法,必有行媒”、“嫁娶有媒”、“命媒氏之职,以会男女”,民间也有“无媒不得选”之说。如开皇初年,乐平公主之女娥英择婿时,隋文帝“敕贵公方集弘圣宫者,公主亲在帏中,并令自序,并试技艺,选不中者,辄引出之,至(李)敏而合意,竟为姻媾”。这便是典型的由父母做主的婚姻。   (2)自己择偶。在唐代比较开放的风气影响下,也出现有些青年男女不受父母和媒人的束缚自己择偶。有的家长也尊重子女的心愿,容许自主婚事。唐玄宗宰相李林甫有6位千金,“各有姿色,雨露之家,求之不允”,李林甫在客厅墙壁间开1横窗,装饰杂宝及纱缦,常日使6女戏于窗下,每有贵族子弟入谒,李林甫即使“女于窗中自选可意者事之”。   3.离异。在唐代婚姻关系中,离婚是比较常见的,但是离婚同样也是有明确规定的。唐代对离婚有3种规定:第1,协议离婚;第2,仲裁离婚;第3,强制离婚。   (1)协议离婚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的,所谓“和离”。这是1种比较开放的做法,但是在古代这样的做法是不多见的。   (2)仲裁离婚即“出妻”,唐代基本沿袭了古礼“7出”休妻。所谓“7出”就是丈夫在妻子“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等7种情况下均可出(休)妻。也就是妻子若犯了其中的1条,丈夫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休妻,不必经官府判断,只要作文书,由双方父母和见证人署名即可解除婚姻关系。

唐代婚姻家庭制度的特征?



2、唐代婚姻家庭制度的特征?

唐代婚姻制度中的礼法统1   中国古代婚姻法律制度至唐时也已进入成熟时期,无论是调整手段、法律内容,还是法律形式、立法技巧,都代表着古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1个高峰,其影响不仅延于后世,且对唐代周边国家和地区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唐代婚姻制度中,对于婚姻的成立,强调以下几个方面:   第1,维护“父母之命,媒约之言”的原则,强调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即使卑幼在外地已自行订婚,只要尚未结婚,也必须服从尊长的安排,如违反尊长意志者,依律“杖1百”。   第2,婚书、聘财为婚姻成立的要件,“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6十”。或者虽无“许婚之书”,但女家已接受男家聘财,亦不得悔婚,否则,同样处杖刑6十。又规定,“男家自悔者不坐”。   第3,对婚姻的缔结有限制,规定同姓不婚,违者各徒2年。非同姓但有血缘关系的尊卑之间不得为婚,违者“以奸论”;严禁与逃亡女子为婚,监临官不得娶监临女子为妾,良贱之间不得为婚,违者均处以刑罚。   第4,维护“1夫1妻”为基础的多妾制。惩治有妻更娶,“诸有妻者,徒1年;女家,减1等。若欺妄而娶者,徒1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惩治乱妻妾位,“诸以妻为妾”,“徒2年”。

唐代文人婚姻非常重视门第观念。()



3、唐代文人婚姻非常重视门第观念。()

B。

唐代的婚姻制度



4、唐代的婚姻制度

1.结婚年龄。唐太宗在贞观初年(627年)发布了《令有司劝庶人婚姻及时诏》,其中规定:“其庶人男女之无家室者,并仰州县官人,以礼聘娶,皆任同类相求,不得抑取,男年2十,女年十5以上及妻丧达制以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媒媾,命其好合。”这就是把结婚年龄明确在法律上,而且这个规定要比以前的年龄规定要小得多。后来,统治者又以婚姻的是否及时、鳏寡数量的多少、户口的增减作为考核官吏的标准之1。所以,在这种早婚早育政策的影响下,唐代社会出现了男子未冠而婚、女子未笄而嫁的普遍现象。武则天年仅十4即入宫为妃,就是典型的1例。   2.择偶方式。唐代的婚姻大多数也不例外,仍须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才能好合,只是男子出门在外之时才可“自娶妻”,但是这毕竟只是少数。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唐代法律明文规定“为婚之法,必有行媒”、“嫁娶有媒”、“命媒氏之职,以会男女”,民间也有“无媒不得选”之说。如开皇初年,乐平公主之女娥英择婿时,隋文帝“敕贵公方集弘圣宫者,公主亲在帏中,并令自序,并试技艺,选不中者,辄引出之,至(李)敏而合意,竟为姻媾”。这便是典型的由父母做主的婚姻。   (2)自己择偶。在唐代比较开放的风气影响下,也出现有些青年男女不受父母和媒人的束缚自己择偶。有的家长也尊重子女的心愿,容许自主婚事。唐玄宗宰相李林甫有6位千金,“各有姿色,雨露之家,求之不允”,李林甫在客厅墙壁间开1横窗,装饰杂宝及纱缦,常日使6女戏于窗下,每有贵族子弟入谒,李林甫即使“女于窗中自选可意者事之”。   3.离异。在唐代婚姻关系中,离婚是比较常见的,但是离婚同样也是有明确规定的。唐代对离婚有3种规定:第1,协议离婚;第2,仲裁离婚;第3,强制离婚。   (1)协议离婚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的,所谓“和离”。这是1种比较开放的做法,但是在古代这样的做法是不多见的。   (2)仲裁离婚即“出妻”,唐代基本沿袭了古礼“7出”休妻。所谓“7出”就是丈夫在妻子“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等7种情况下均可出(休)妻。也就是妻子若犯了其中的1条,丈夫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休妻,不必经官府判断,只要作文书,由双方父母和见证人署名即可解除婚姻关系。

唐代婚姻家庭制度的特征?



5、唐代婚姻家庭制度的特征?

唐代婚姻制度中的礼法统1 中国古代婚姻法律制度至唐时也已进入成熟时期,无论是调整手段、法律内容,还是法律形式、立法技巧,都代表着古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1个高峰,其影响不仅延于后世,且对唐代周边国家和地区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唐代婚姻制度中,对于婚姻的成立,强调以下几个方面: 第1,维护“父母之命,媒约之言”的原则,强调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即使卑幼在外地已自行订婚,只要尚未结婚,也必须服从尊长的安排,如违反尊长意志者,依律“杖1百”。 第2,婚书、聘财为婚姻成立的要件,“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6十”。或者虽无“许婚之书”,但女家已接受男家聘财,亦不得悔婚,否则,同样处杖刑6十。又规定,“男家自悔者不坐”。 第3,对婚姻的缔结有限制,规定同姓不婚,违者各徒2年。非同姓但有血缘关系的尊卑之间不得为婚,违者“以奸论”;严禁与逃亡女子为婚,监临官不得娶监临女子为妾,良贱之间不得为婚,违者均处以刑罚。 第4,维护“1夫1妻”为基础的多妾制。惩治有妻更娶,“诸有妻者,徒1年;女家,减1等。若欺妄而娶者,徒1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惩治乱妻妾位,“诸以妻为妾”,“徒2年”。

唐代婚姻制度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6、唐代婚姻制度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唐代法定的婚姻年龄,唐太宗贞观元年定为:“男20岁,女15岁”就可以结婚;玄宗开元2十2年,唐玄宗为了增加人口,把结婚年龄又降低到“男15岁,女13岁”。 唐代确立婚姻关系第1步是立“婚书”。因唐代法律规定长辈可以包办子女的婚姻,子女如果不服从,法律规定,丈责1百,因而,决定了唐代的婚姻并不是自由恋爱,1般不能体现青年男女的个人意愿。 除了立“婚书”外,唐代由于受到魏晋南北朝时期婚俗的影响,买卖婚姻非常普遍。据《新唐书--高俭传》记载:唐代的婚姻是:“嫁娶必多货,故人谓之卖婚”。 唐代对不同等级的人结婚是有限制的:《唐律疏议》里说:“人各有偶,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何宜婚配”,就是说,每个人都应该有配偶,但必须门当户对,贵贱之间既然有差别,是不能结婚的。唐律还规定,如果下贱的人娶了良家女子为妻,就徒刑1年半。唐代禁止近亲结婚。唐代法律规定,禁止同姓和表亲结婚,如违反徒刑或杖刑。唐代允许寡妇再婚,唐太宗贞观元年下诏:“过了守孝期的妇女,可以再婚”。 唐代纳妾是合法的,唐律规定,婢女被主人宠爱并有了孩子,可以接纳为妾;妻子年过50以上没有生育子女,丈夫可以纳妾。